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认证不抵扣可以吗?
一:目前没有文件规定强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认证抵扣。二:如果不认证,不符合下述条件,无法继续认证,并且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四、红字发票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如果您符合条件是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二、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抵扣就可以不认证吗?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认证不抵扣。
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一般纳税人,并且在允许抵扣进项税的范围内,则通过认证进行抵扣进项税;
2、一般纳税人,其进项税额不允许在抵扣进项税,则可以采用不抵扣,按含税金额入成本费用;也可以先认证抵扣,待确定不属于抵扣的范围时,作进项税转出;
3、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进项税额抵扣,则不需要认证发票,搂含税金额入成本费用;
4、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进项税不得抵扣,按含税金额入成本费用。
三、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认证吗?
增值税发票认证: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进行识别、确认。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时,系统会自动将发票上的开票日期、发票号码、发票代码、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要素,经过加密形成防伪电子密文打印在发票上。并不是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需要认证,比如下列情形:
一、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根据政策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因此也不需要进行认证。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进行认证;
三、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也就是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认证。PS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认证相符也不一定允许抵扣增值税,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等。
四、购买配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这种情况运费可以抵扣。但如果购进产品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情形,运费就不能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五、超市购买烟酒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应该要看你买的什么东西,税法规定对于零售烟酒,化妆品之类个人消费用品是不允许开专票的,但是如果购买的公司用的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具是可以开专票的
六、购买衣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只要购进的产品不是增值税规定的不能抵扣的情形,购进该产品的运费就可以抵扣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
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自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销售统一发票,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都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取代了从2003年以来实行了7年的90日的申报抵扣期限制度。申报抵扣期限的延长、有效地解决了纳税人特别是规模大、来往票证多的企业的实际问题,使纳税人可掌握的税收自由度更大,也使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更加轻松自如。
八、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认证需扫描吗?
现在已经不必扫描专用发票用于认证了,直接登录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管理平台就可以选择发票用于抵扣了。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没认证可以记账吗?
专用发票认证时间延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因此,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认证记帐:必须是当月认证,当月入帐!如果不在当月入账,次月中上月已认证的进项税不容许抵扣! 另外,如果发票的确错过认证期,还是可以入帐的,方法是以价款+进项税=票面金额(包含税款)的数额记帐,记入材料或制造费用(成本或费用什么的),也就是说,票中的进项税不能再认证抵扣,只能以成本形式入帐!
十、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网上可以认证吗?
1、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系统》录入发票
2、点击“发票管理”,选择“认证操作”;在“选择传输类型”中选择“网络传输”;再点击“数据传输”按钮
3、传输完毕体统会提示您传输了多少份发票,即待认证数据
4、过一会您再次登陆此系统时,会有自动提示,问您接不接受认证结果信息。点击接受,在“选择传输类型”中选择“网络传输”;再点击“接受结果”按钮,系统显示结果,但认证结果通知单由该系统提供商给您打印并盖章。
通过上述步骤可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网络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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