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取得的一次性补助,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和交通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在我省购买机动车时,可按规定免征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车辆购置税。
第十四条 海关服务。引进人才进出境时,海关给予通关便利。
(一)海关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办理引进人才个人进出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对在节假日或者非正常工作时间以分离运输、邮递或者快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可以预约加班,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二)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境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下列科研、教学物品: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少量的小型检测、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科学研究和教学必需的少量的小型实验设备;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标本、模型;教学用幻灯片;实验用材料。
(三)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境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以下自用物品:首次进境的个人生活、工作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每种1件;日常生活用品(衣物、床上用品、厨房用品等);其他自用物品(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
第十五条 金融服务。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积极为引进人才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
(一)各级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为引进人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优先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供外汇资本金结汇等服务,优先办理贸易项下进出口托收、信用证、汇款等业务。
(二)引进人才来我省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本省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或需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和私人汇款,可按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汇兑手续及相关金融服务。
(三)在部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金融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提供个性化、专业性服务。
第十六条 科研服务。经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需要借助省内科研平台进行资料查阅、实验和产品研发的,对其使用的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支持各地、各单位购买合适的商品住房作为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等。引进人才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的,不受省内限购政策限制,房屋登记部门优先办理房屋登记。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政策的,用人单位应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引进人才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租用便于其生活、工作的住房,同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
第十八条 配偶随迁。引进人才配偶一同来鲁并愿意在山东就业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排其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最多发放3年。
第十九条 子女入学。加快推动国际学校建设,保障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优先入学。引进人才的未成年子女(无论户口随迁与否)愿意随父母来鲁就学,选择当地基础教育公办学校(含幼儿园)就读的,由当地教育部门按规定优先为其协调办理入学手续,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选择国际学校或民办学校的,由当地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入学,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外籍子女报考省内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医疗保健。引进人才符合省直保健证办理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省卫生计生委按规定办理省直保健证,凭证可到省直保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按原渠道解决。用人单位每年为引进人才免费安排一次健康体检,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专项财政补助。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到我省居住,已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优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随到随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提供专门的预约、业务咨询等快捷便利的服务,受理材料后即时审核,限时办结。
第二十二条 职称评定。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和年限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岗位聘用。全职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凭《服务绿卡》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可根据资格条件先聘用到相应岗位,再由岗位主管部门予以确认或追加。
第二十四条 编制管理。引进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经认定获得《服务绿卡》的,可在用人单位编制员额内直接办理入编手续,不受用编进人计划限制;已满编超编的,可先使用事业单位精简压缩等方式收回的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自然减员后,改为占用用人单位编制。
第二十五条 薪酬管理。引进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经认定获得《服务绿卡》的人员,其薪酬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static/images/up.png)
![](/static/images/down.png)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