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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房屋拆迁补偿?

68 2024-03-04 19:22

一、宜春房屋拆迁补偿?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本着全市统一标准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宜春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城市住房拆迁按280元/m2标准,然后按不同结构、不同等级分别补偿,实行不区分地段,不给住户发放奖金,收回拆迁房屋残值等政策。

二、拆迁安置用地征用价格一律按政府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按地类不同价格征用)。

三、拆迁户的安置用地标准,按6人(含6人)以下为100m2,7人(含7人)以上为120m2的标准执行。安置用地由乡镇、街道统一掌握,实行“拆一还一”政策(包括安置用地的道路、绿化、空地等公用设施用地按1:1.7的比例提供)。

二、房屋拆迁平米怎样补偿?

按下面几条挨个计算相加,就是每平米的补偿金额。 被征收拆除房屋的货币补偿总金额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被征收拆除房屋市场评估价或协商价;

2)被拆除房屋附属物,装修部分评估价或协商价;

3)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设施移机费用;

4)搬迁补助;

5)营业用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

6)提前搬迁奖励费;

7)征收人给予其他奖励。

三、郑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郑州市房屋拆迁补偿费是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来规定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房屋所有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第一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

(一)房屋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房屋所有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主权调整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提供多种房源用于主权调整,安置房应当产权明晰、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二)特殊群体的补偿。征收领取本地社会最低保障金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属于被征收人的私有住宅房屋;

2、被征收人在他处确无住房;

3、按市场评估价不足以让被征收人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类以的住宅房屋。由负责征收的市、区政府购买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免交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差价。

扩展资料: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第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费,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发放。期房安置发二次,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发一次。非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费。期房安置发二次,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发一次。被征收人房屋已出租的,在租赁期间,搬迁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实行期房安置并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的,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不足1200元的,按照1200元发放。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提供周转用房的,可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期限,多层建筑不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不超过36个月。超过临时安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超过临时安置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

非住宅房是按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4%支付临时安置费;期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8%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期限不超过36个月,超过本期限需要增加的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协商议定。

参考资料来源:郑州市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

四、房屋拆迁补偿怎么算?

  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最关心的莫过于补偿款能拿多少,在与政府的博弈中,我们常常处于法律信息不对等的弱势地位!

  那么,拆迁,怎么判断自己吃没吃亏呢?

  房屋面积要算准

  房屋面积=房产证面积?

  事实上,实践中会出现各种情况,导致房产证上的面积记录错误。

  当房产证上记录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同时,拆迁朋友们要尽快采取行动!搜集房屋产权产籍资料或者其他能够有效的推翻房屋产权证面积的相关资料,最大程度争取在拆迁进行时,按照资料中记载的面积进行补偿。

  在房屋面积测量过程中,如果拆迁户对测量人员资质不放心、对测量结果有疑问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解释说明。如果对评估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有异议可以申请专家鉴定。如果仍对于面积测量结果有疑虑,还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实地测量。

  一般而言,如果测量的面积大于记载的面积,则按照实际测量的面积进行补偿,房屋面积的确定对于拆迁补偿的多少有着重要影响,一定不能吃哑巴亏,大家要积极维权,直到测量结果符合实际情况为止。

  评估过程要规范

  拆迁中与补偿标准直接相关的文件除了安置补偿方案、拆迁协议等文件之外,还有一份文件就是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往往会作为对被征收人最后进行补偿的依据。

  在这里,有两点拆迁朋友们要注意:

  1、房地产评估机构是被拆迁人协商选定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抽取等方式选定。

  2、记住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法定的房屋评估时间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旦觉得结果不合理,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被拆迁人要及时向当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如果复核结果仍然觉得不合理,在收到复核结果后,十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注意不要直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可能会不予处理。)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核或是鉴定,也没有提起诉讼,征收方会默认为我们对评估报告是满意的,那就失去了为自己争取的好机会。

  补偿项目要齐全

  房屋拆迁具体有哪些补偿呢?

 房屋价值的补偿

  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标准是自征用决定公告之日起不低于被征用房屋的类似市场价格,具体价值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必拿)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或者安置完再拆迁,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这里最好约定过渡时间,到期不能回迁的补偿。也可以约定根据年限增加补偿。因为回迁短则二三年,此时的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都已经不是当时的水平。(必拿)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这一项主要是为了补偿非住宅商品房,每个房屋的情况都不尽相同,补偿标准难以统一,一般由征收双方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针对营业用房)

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按照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奖励是指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异。

(针对特殊人群和特定环境下给付)

  大家在拆迁时,可具体对照以上这些补偿项目,若有遗漏,要及时提出异议,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生活水平不降低

  这一条可以作为大家的终极衡量标准。

  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19条,被征收人所应获得的补偿应当不低于经依法评估得出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征一至少还一”。

  如果是货币补偿,可在同地段购买到与被征收房屋同等面积大的新建商品房,补偿可视为基本合理;反之,则是不合理。

  实践中,被征收人在考量补偿的合理性时,对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应参照距离被征收房屋最近的新建商品房的均价。拆迁与补偿房屋的类型要对应,即:住房对新建商品住房、门面房对新建商品门面房、经营用房对新建经营用房、写字楼对新建写字楼等。

  产权置换,拆一还一是最低限度的标准,如果拆迁是在特别好的地段,被迫安置到较差的区位,还应当高于1:1。

  大部分人一生只能碰到一次拆迁的机会,希望大家都能审慎对待拆迁,把握住人生为数不多的非凡时刻,老杨祝大家都能拿到公正的补偿。

五、房屋拆迁补偿合同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是指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就拆迁补偿事宜所订立的合同。拆迁是一项敏感而复杂的工作,需要依法进行,并尊重被拆迁人的权益。拆迁过程中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涉及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作为被拆迁方,签订合同前需详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下面将对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的相关要点进行详细介绍。

一、合同主体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的主体包括拆迁方和被拆迁方。拆迁方通常是政府或拆迁单位,具有拆迁权和管理权;被拆迁方为产权人或使用人,拥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合同目的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约定拆迁方对被拆迁方的补偿责任和方式,保障被拆迁方的合法权益。合同内容应明确规定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相关事项。

三、补偿内容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中的补偿内容是被拆迁方最为关注的部分。补偿内容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 货币补偿:拆迁方按照约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被拆迁方一定的货币补偿。
  • 安置住房:拆迁方为被拆迁方提供相应面积的安置住房,确保被拆迁方的住房问题得到解决。
  • 临时安置费:如果被拆迁方需要临时搬迁,拆迁方应当支付相应的临时安置费,并提供临时住房。
  • 过渡补助:拆迁方为被拆迁方提供一定期限的过渡补助,帮助其适应新环境。
  • 其他补偿:根据具体情况,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其他补偿内容,如装修补偿、停产补偿等。

四、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多种多样,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常见的补偿方式包括:

  • 一次性补偿:拆迁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补偿款项。
  • 分期支付:拆迁方分批支付补偿款项,根据约定时间和条件进行支付。
  • 置换安置:拆迁方将被拆迁方的房屋置换为新房,并进行相应补偿。

补偿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违约责任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例如,如果拆迁方未按时支付补偿款项,被拆迁方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或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六、合同生效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一般在双方达成一致并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补偿义务。

七、争议解决

如发生补偿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和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以避免后续纠纷。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对于拆迁双方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被拆迁方应充分了解自身权益,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如若需要,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以确保获得公正的拆迁补偿。

六、房屋拆迁,院子有补偿吗,怎么补偿?

那要看你院子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你家所有。如有合法证明,那你将获得该院子占地面积的土地评估价赔偿。如没有合法证明,那只能得到院子内修饰部件等构筑物成本价补偿。

七、房屋拆迁中院子怎么补偿?

房子按照产权证登记面积可以选择货币拆迁及房屋安置补偿。院子在房产证上是没有登记的,无法获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如果盖上房子,可以按照房屋建设面积补偿建设成本。院子在土地证上有登记的,如果为宅基地土地,需要补偿同等面积的宅基地土地。

八、衡阳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为了发展农村,征用部分土地是在所难免的,一旦涉及到征地拆迁,那么合理的补偿则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

国家为了保障拆迁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也对拆除补偿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从2018年开始将实施新的房屋拆迁补征地拆迁标准。具体标准如下: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宅基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将最多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附属物给予等价补偿,青苗费按照农作物种类来定价。对于耕地征用,补偿种类如上。土地补偿费用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最后,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将会被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中,保障失地或者征地拆迁农民的未来养老问题。

九、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房屋拆迁分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补偿原则是不得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但是没有详细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补偿方式:

1. 有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

2. 纯货币补偿,就是房屋重建成本价+宅基地地价;

3.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按面积最低1:1。

其中,宅基地的地价要参考您当地政府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可以进入省自然资源厅查询。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践中有两种补偿方式:

1.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最低拆多少补多少;

2.货币补偿,最低是周边房地产市场价(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十、山东济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济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2002〕12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人的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补偿。

第六条 拆除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

区位、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成新及楼房层次差价,确定货币补偿的价款。

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楼房层次依据本规定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的标准确定。

第七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补偿金额。

第八条 被拆除房屋需要评估的,必须在拆迁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九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确定被拆除房屋和补偿房屋的价值,与被拆迁人结算差价。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十条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由拆迁人按照本规定附表三的标准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拆除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二条 拆除有租赁关系、产权及债务纠纷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的补偿,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拆除典当的房屋,典当双方当事人应在拆迁通告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实行房屋补偿,原典当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搬迁,拆迁人应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费,居民搬迁费每户300元;单位生产经营设备的拆除、运输和安装,按发生的合理费用计发。

第十四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在规定的拆迁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除房屋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3元。

第十五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规定的拆迁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助。补助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拆迁营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除房屋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8元至12元。

(二)拆迁生产、仓储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除房屋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3元。

第十六条 拆除住宅房屋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并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照第十四条规定付给被拆迁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市)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确定的补偿标准,可结合本县(市)实际适当下调,下调幅度不得超过30%。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济宁市人民政府1994年1月24日发布的《济宁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009年小北湖开发区折迁标准可能有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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