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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要有资质么?

185 2024-02-24 11:09

一、建筑安装业要有资质么?

建筑安装业肯定是需要资质的呀,凡是与建筑有关的涉及到人员生命安全的工作,肯定都是需要有一定的资质,而且必须要有资质才能够接受业务。

二、建筑安装业属于第几产业?

答:建筑安装就是建筑业,属于3-4类产业!工人要按照2%上工伤保险的

三、建筑安装业会计的账务处理?

首先,准备四个账簿: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和明细账,前三个是订本式账簿,即固定页码,每本100页;明细账可用三栏式或多栏式。

其次,准备各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包括收、付、转记账凭证或通用记账凭证,以及入库单、出库单、销售单、工资表等。

再次,根据发生业务做会计凭证和登记相关账簿,据此编制会计报表。

最后,将会计报表找领导签字,上报税务、工商等机构。 一般企业的核算及期末结转流程和分录:

1、材料领用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2、发生的工资 借:生产成本 / 制造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现金 / 银行存款 3、发生的水电费、机物料消耗等 借:制造费用 贷:现金 / 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 4、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车间用)

管理费用 (管理部门使用) 营业费用 (销售部门使用)

贷:累计折旧 5、结转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分摊可按材料消耗或人工成本或实做工时或机器工时 某产品制造费用分配率 = 该产品消耗材料 / 本期材料消耗总额 某产品应分摊的制造费用 = 该产品制造费用分配率 × 本期制造费用总额 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 6、结转完工入库产品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7、计提营业税及附加税(增值税不在本科目核算)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其他应交款—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其他应交款—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8、结转本月销售商品成本和税金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9、结转本月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10、结转本月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 营业费用 财务费用

四、请问建筑安装业交什么税?

感请! 建筑安装行业主要涉及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环保税等。其中增值税在2019年4月1日后由10%降为9%,城建税为城市7%乡镇5%,教育费附加5%地方教育费附加3%,企业所得税为25%,印花税建安合同为万分之三,环保税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建筑现场勘测确定。

五、关于建筑业劳务税收政策有哪些?

由于建筑业劳务根据承接工程的性质、企业的资质等情况,实际可以套用建筑业的税收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3、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2、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八、《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十、《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十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十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45号公告)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1、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八、《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根据上述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从10%降为9%。)

2、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5、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十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27号)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六、怎样计算建筑安装业毛利率?

工程施工建设企业的主要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分包成本构成,人工费的比例根据工程的类别也不一样,例如原来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土建类为6%,设备安装类8%,电器仪表类12%,防腐保温也比较高,这两年随着人工费的增长和计提的社会统筹费用加大,人工费的比例也开始增加,以设备安装为主的工程,人工费大约占20-25%,一线工人的工资企业正式职工,进入应付工资"职工工资",奖金及津贴进入"职工奖金",临时聘用的人员工资进"临时工工资",都要进工资总额的.

施工企业的毛利率也根据工程的类别和承包方式也不一样,一般不包括主材费的综合类工程,应该能有10-15%的利润率.施工企业的主要利润为现场索赔和签证的费用收入,如果这一块能够顺利结算下来,利润会更高.

七、国家对租赁业和仓储业的税收政策有何不同?

营改增后,仓储业适用“物流辅助业”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

八、内业资料和外业资料的区别(建筑安装工程)?

内业资料就是基本的行业资料,外业资料是关系市场上的,还有产品信息!

九、建筑安装业的成本核算是怎样?

成本核算:

1、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 借:工程施工--材料费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材料等)

2、支付人工费 借:工程施工--人工费 贷:现金(或应付工资等)

3、发生的机械费用 借: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 贷:银行存款(或累计折旧等)

4、发生的其他直接费 借: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

5、工程完工结算 借:工程结算成本 贷:工程施工

6、结转成本 借:本年利润 贷:工程结算成本

十、其他建筑服务属于建筑安装业还是其他行业?

建筑安装业。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维修服务、装修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或改建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各种设备或支柱、与建筑物相连的操作平台、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的安装或安装。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输设备、医学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和设施的组装和安装工程,包括与安装设备连接的工作台、梯子和栏杆的安装工程。以及工程操作,如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和喷漆。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气、暖等运营商应按安装服务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展费及类似费用缴纳增值税。

3。维修服务。

维修服务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维修、加固、保养和改善。恢复其原始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的工程操作。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装饰建筑物和构筑物以使其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操作。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施工服务是指除上述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剥离和清理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砂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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