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环京津生态过渡带?
河北省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将全省分为环京津生态过渡带、坝上高原生态防护区、燕山-太行山生态涵养区、低平原生态修复区、沿海生态防护区五个区域。
环京津生态过渡带位于华北平原北部,包括廊坊、保定、沧州和定州、雄安新区的27个县(市、区);主体生态功能是为京津城市发展提供生态空间保障。
二、海南买房税收政策?
一、纳税人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4月1日至30日,下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10月1日至31日;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日至15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4月1日至30日,下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10月1日至31日。
三、本公告下发前,纳税人已申报缴纳所属期为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计算扣减。
四、申报期后,纳税人因发生房产或土地转让行为而多缴的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可在下一个申报期计算抵扣或申请退税。申报期后新增的房产和土地,在下一个申报期内一并申报缴纳。
三、图书行业税收政策?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的增值税。
四、建筑垃圾税收政策?
您好,建筑垃圾税收政策是指政府对建筑垃圾产生的税收进行管理和调节的政策。其目的是通过税收的调节和激励,促进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环保处理。具体包括:
1.对建筑垃圾产生的税收进行合理征收,根据建筑垃圾的种类、来源、数量等因素进行差别化征收,以增加建筑垃圾处理成本,促进减量化减排。
2.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环保处理给予税收优惠,以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环保技术和设备,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环保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建立建筑垃圾处理基金,通过征收建筑垃圾税收的方式,将所得资金用于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促进建筑垃圾的规范化、集约化处理。
4.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监督,对违规排放和处理建筑垃圾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以促进建筑垃圾处理的合规化和规范化。
五、小米手环京津冀卡支持哪些城市?
小米手环京津冀交通一卡通,可以在北京市、天津市还有河北省等11个地级市使用,并且共享乘车优惠政策,非常的便民利民,具体支持的城市如下:
1、京:北京市(北京市内的所有辖区)。
2、津:天津市(天津市的所有辖区)。
3、冀:石家庄市、承德市、张家口市、衡水市、邢台市、邯郸市、秦皇岛市、唐山市、廊坊市、保定市、沧州市。
除此之外,京津冀交通一卡通,已经符合了交通运输部的“互联互通”系统的要求,成功的纳入了全国“互联互通”系统,在同样纳入该系统的190个城市,可以使用京津冀交通一卡通乘坐车辆出行。
六、普通合伙企业税收政策?
有限公司: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 股东20%的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最大税收优势在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要股东按生产经营所得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有二点不好的地方在于:
一、即使合伙企业将利润留在账面不进行分配,个人股东也要交纳账面盈利的个税。
二、当个人所得超过10万元后,累进税率便达到35%。
合伙人是公司:
(1)取得非股息红利所得
有限公司: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 公司型股东取得的被投资的公司的投资收益免税 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
合伙企业:0 公司型股东取得的合伙企业的盈利交纳25%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
(2)取得股息红利所得
有限公司:免税 公司型股东取得的被投资的公司的投资收益免税 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
合伙企业:0 公司型股东取得的合伙企业的盈利交纳25%企业所得税(不免税) 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
七、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小米手环京津冀互联互通卡怎么刷?
该城市公交系统要支持京津冀互通卡,支持的话直接将手环对准感应区域,刷卡成功。
九、学校的税收政策是怎样?
第八条 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公办学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先征缴后再予以返还地方所得部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每所学校享受五年。
十、代扣代缴税收政策的规定?
代扣代缴增值税有什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解缴增值税税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的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税销售额时从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
(一)扣缴义务人每次解缴税款,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附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
2.《票款结报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税收票款结报手册》;
3.扣缴事项的书面说明、应税服务合同,有代理人的还需提供代理合同.
(二) 扣缴义务人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结报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对应《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分别开具税收缴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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