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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审价管理办法?

65 2024-02-26 02:24

一、海关审价管理办法?

1.

海关审价原则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2.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3.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2.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影响; 3. 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规定提供客观量化数据资料进行调整; 4. 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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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样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抽取/采集(以下简称抽/采样)工作,加强样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关区(以下简称"关区")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施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样品(以下简称"样品")的抽/采、交接、保存、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南京海关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样品监督管理工作。各隶属海关负责本单位样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样品的接收、保存、档案管理、处置等应符合实验室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样品的抽取/采集

  第五条 抽/采样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海关总署指定的标准或确定执行的检验检疫操作规程(程序)等规定(以下简称"抽/采样依据")进行。没有上述依据的,各隶属海关应结合风险分析制定相应规定,报南京海关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 抽/采样应当严格按照抽/采样依据所确定的比例、数量和方式进行,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抽/采样依据所确定的抽/采样比例、数量和方式。

  除确因工作需要外,不得对同一批货物的同一检验检疫项目重复抽/采样。同一批货物的检验检疫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施检部门主管时,应由主施检部门牵头确定实施抽/采样的时间和方案,组织同时抽/采样。

  第七条 对于检疫类项目,存在染疫风险或者疑似带有疫病疫情、动植物病虫害的,可以进行非随机抽/采样。

  对需要检验禁止含有项目的货物,可以适当扩大抽/采样比例,疑似含有或者存在污染风险的,可以进行非随机抽/采样。

  第八条 进出境货物不能满足抽/采样依据要求的,应当事先制定抽/采样方案,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照方案执行。情况特别复杂的,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检验检疫样品必须由海关工作人员抽/采或在海关工作人员监督下抽/采。

  需市场采购样品的,应保留好采购凭证。现场采购样品的,应由两名以上海关工作人员购样。

  第十条 抽/采有特殊技术要求或防护要求的样品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和防护措施,严格按要求在特定环境下以专用工具、容器取样及加施封识。

  第十一条 抽/采的样品应当及时加贴标签,必要时封样并加施封识。标签内容应当填写准确、完整,一般包括: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抽/采样日期、抽/采样人员、数重量等,明确样品与货物的关联性。

  第十二条 各隶属海关应当建立样品封识领用核销制度。

  第十三条 抽/采样的过程及有关情况应详细、准确记入原始检验检疫记录表或抽/采样记录表,确保抽/采样过程的客观、真实、准确。

  原始检验检疫记录表或抽/采样记录表一般应包括抽/采样的时间、地点、天气情况、货物基本情况、抽/采样依据(方案)、 所抽/采样品的编号、数重量、包装以及其他对样品代表性有影响的信息。必要时可采取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签名、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抽/采样的过程。

  原始检验检疫记录表或抽/采样记录表应当使用统一格式。尚无统一格式的,由南京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予以制定。

  第十四条 抽/采样后,需将样品带离现场的,应填写《抽/采样凭证》,第一联交货主或其代理人,第二联由主管海关随原始检验检疫记录归档。

  第十五条 对应当返还的样品,应告知返还期限和免责声明;对于货主或其代理人声明放弃验余、留存样品的,应当在《抽/采样凭证》中予以注明。

  第三章 样品的交接

  第十六条 各隶属海关、实验室应当建立样品传递交接记录,确保样品传递交接过程可追溯。

  第十七条 施检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样品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样品出入登记和管理工作。抽/采的样品可直接送符合要求的实验室检测或交由本部门样品管理员后再统一送符合要求的实验室检测。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以采取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送交样品,但不得委托被抽/采样单位送样;现场送交样品的,原则上应由取样人员或样品管理员在规定时间内将样品送交实验室。若委托除被抽/采样单位外其他人员送样的,应确保样品封识完好,防止被调换。邮寄送达样品的,应留存快递凭证或记录快递公司名称及快递单号。

  第十九条 送样单位至少应向委托实验室提供送样单位、送样人、送样日期、样品名称/规格、样品数/重量、样品编号、检验检疫项目及方法(标准)要求、限量(含量)要求等样品信息,确保送检样品信息符合检测要求。送样单位对检测方法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予以注明。

  送样单位应当取得委托实验室确认收到样品的有效凭据。如通过送样系统送样的,应取得相应回执。

  第二十条 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拆封、调换样品。

  第四章 样品的保存

  第二十一条 各隶属海关及实验室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设立样本室,并配备样品保存的设施设备,明确样品保存的责任部门,并做好留样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需要保存的样品范围和数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各隶属海关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规定,报南京海关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需要保存的样品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妥善保管样品,以防受损变质。样品管理员应做好封存工作,根据样品种类和保留期限分别登记,登记内容一般应包括:样品编号、样品名称、数重量、存样起止日期、保存地点、取样时间、取样人员等信息,明确样品与货物的关联性。

  第二十四条 留存样品应摆放规范有序,并加贴标识,标识内容应与留样登记内容相一致,便于查找。

  第二十五条 对样品保存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无上述规定的,一般样品保存期限为自检验检疫完毕日期起,进口至少3个月或到保质期限,出口至少6个月或到保质期限。涉及对外索赔的样品应保存至索赔期满。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入境货物且没有订明索赔期限的,样品一般应至少保存1年或到保质期限。

  抽查检测发现不合格的,样品一般应至少保存1年或到保质期限。

  因申请人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申请复验、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业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实验室等部门,其样品保存至争议结束或结案为止。

  第五章 样品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样品处置应遵循合法、公开、安全、集中的原则,严禁擅自处置或私分样品。

  第二十七条 现场抽/采剩余的样品,一般应当当场退还。应返还的验余样品,应当及时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领取。冷冻、鲜活货物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后2日内领取,一般货物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领取。企业声明放弃验余样品的,可以不再通知。

  第二十八条 保存期内的样品,未经允许不得使用、借出、截留。如需提取已入库存放的样品,应当有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

  第二十九条 保存的样品超过保存期的,需要返还的应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在1个月内领取。

  第三十条 对于逾期不领、货主或其代理人声明放弃的样品,应当根据样品的特性采取公开拍卖、销毁、转交有关主管部门、赠予社会公益机构、用于科研工作等方式进行处置。有毒有害的样品,应交由有资质的处置机构进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 样品处置所得应上缴财务部门,按照财务有关管理规定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样品处置记录,对样品处置情况详细登记,备案存档。

  第三十三条 对涉及疫病疫情、国家秘密、知识产权等的特殊样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采取拍卖和出售的方式处置。

  第三十四条 样品处置人员与样品收购、接收单位或其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南京海关负责对各隶属海关及实验室样品管理工作进行督察。

  各隶属海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细化本单位样品管理要求,定期对样品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做好样品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样品管理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进口应至少保存三年,出口应至少保存二年。电子数据应长期保存。涉及重大案件、典型案例等事项的档案,作长期或永久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海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海关保证金管理办法?

海关保证金是指在进出口货物通关过程中,海关要求进出口商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向海关缴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用于确保进出口商履行报关义务、遵守海关法规和规定。海关保证金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缴纳保证金:进出口商在申报进出口货物时,按照规定向海关缴纳保证金,并在通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根据海关规定进行退还或冻结。

保证金金额:保证金金额根据进出口货物的性质、数量、价值、征免税类别等情况进行确定,一般为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海关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保证金冻结:海关可以对缴纳的保证金进行冻结,以确保进出口商在通关过程中遵守海关法规和规定。如果进出口商违反规定,海关可以使用保证金进行罚款或其他费用的支付,以及对进出口商的信用评级进行调整。

保证金退还:进出口商在满足海关要求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保证金的退还。海关可以根据通关记录、违规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是否退还保证金。

保证金管理制度:海关应该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规定保证金的收缴、管理、使用、退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加强对保证金的监管和管理。

以上是海关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通过加强海关保证金的管理,可以有效保障进出口货物的安全和合法性,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四、简述海关新信用的管理办法?

1、将企业信用等级由现行《办法》规定的四级优化为三级,保留“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分别实施守信便利或者失信惩戒的海关管理措施,原一般认证企业和一般信用企业调整为其他常规企业,统一实施常规的海关管理措施。

2、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将高级认证企业复核期间由三年调整为五年,但前提条件是企业信用状况没有发生异常情况,当有异常情况,海关可以不定期开展复核。

3、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第七条),根据失信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明确失信企业修复标准及程序,鼓励失信企业通过合法渠道提升信用水平。

五、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规定,减免税按照减免方式分为哪些?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办理减税、免税的有以下情形:

1、减免税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无效。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附送有关资料。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资料,虽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有减免税。纳税人享有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帮助

六、减免税手续如何申请?

(一)申请流程:申请单位项目备案预录---海关项目备案审核---申请单位减免税审批预录---海关减免税审批----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报关进口。

(二)申请时限:除另有规定外,项目单位应在货物进出口15天前,持齐全有效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受理时限: 海关受理备案申请和减免税审批申请,在单证齐全有效和电脑数据无疑义的情况下,应分别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该申请须由所在地主管海关上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在接到有效的单证及电脑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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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减免税的分录?

结转就是账户的结转,先看看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结构,借方明细有“进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等,贷方有“销项税额、进项税转出、出口退税”等,期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余额在借方,则为留抵税额,贷方余额就应该转出未交增值税。因此,平常该科目不需结转。

年底终了,为了新帐当年累计数准确,应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各明细科目余额借贷方转平。如果有留抵税额的情况下,则只保留进项税额一项数字,即为留抵税额。

八、减免税每年都要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所以同一减免税事项超过一个年度的,只需备案一次。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

九、什么是减免税款?

你好,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减免税款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十、技术合同备案及减免税申请流程?

第一步:先到就近的技术合同登记处,带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印件盖上公章,到技术市场去申请用户名和密码

第二步:签技术合同,首先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是免税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是不免税的。如果想免税必须把技术咨询合同或服务合同与技术开发、转让合同写在一起才可以。双方签字盖章后,记得盖的是公章不是合同章。

第三步:在网上www.cbtm.gov.cn 中的网上登记菜单,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录入合同。

第四步:带着合同原件一式两份、需求说明书、设计文档到技术登记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技术市场会给你的合同进行编号,同时加盖技术合同登记处的章。这时你需要向他要一份或几份技术收入核定表。

第五步:当你收到款并开过发票以后(其实没收或没开也可以,但你要确保当月能收到就行),带着技术收入核定表盖上公章、财务负责人章、财务章及本次收款的金额填好后,到技术市场备案,交纳30元钱,然后技术市场的人会给你打一份奖酬金提取单(其实对私企来说没什么用,但税务局要看)

第五步:因为现在营改增,原来技术开发、转让等属于地税营业税的范围,现在改成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由国税来管理。登陆http://www.bjsat.gov.cn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下面的表格

《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

第六步:带着上述表格一式两份、公章、税务登记证副本、技术收入核定表、技术交易奖酬金到税务局专管员处去备案, 然后拿着盖章备案后的备案登记表回来做帐就OK了,这属于直接免税类,不是先征后退。

微信交流:chenxf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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