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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96 2024-02-09 06:47

一、南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南通市还实施了一些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南通市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可以参考南通市税务局网站。

二、高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需要事先备案吗?

一、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备案要求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经认定后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国税公告2015年第6号 )的规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时,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相关备案资料由纳税人妥善保存备查。

二、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报送资料要求

由于2014年度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新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已列示企业当年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情况、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情况和人员占比情况,因此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5号所附《网上办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资料清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仅在年度申报时报送当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表。

三、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2.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3.雇主责任险可以税前扣除

4.研发费加计扣除更加优惠

5.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6.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7.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8.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率下调

9.部分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11.创投企业的投资额可以抵扣应纳税额

1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规定更明确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凡在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减税、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国务院及其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专项优惠。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为报批类优惠和备案类优惠。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报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报批管理;未明确规定报批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应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尽量简化手续,减少报送资料,方便纳税人。

第二章 报批类优惠管理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优惠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税收优惠申请报告,列明优惠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法律法规要求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优惠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七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八条 税收优惠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法律责任。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九条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 税收优惠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税收优惠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税收优惠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优惠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优惠审批书面决定。

第三章 备案类优惠管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和其他相关备案资料。

第十三条 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和本省实际,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明细项目表》,明确纳税人应提供的具体备案资料,并依照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增补和修订。

第十四条 备案类税收优惠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

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方式的划分,由省局确定并不定期公布。

第十五条 列入事前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

对需要事前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前备案的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局规定需要报送后续管理证明资料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列入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提请备案。

事后备案经审核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备案的资料,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备案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备案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备案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税收优惠备案审核是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与法定减免优惠条件进行的相关性、合法性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备案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税收优惠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及其财税主管部门新颁布的备案类税收专项优惠,在省级税务机关未统一备案方式和备案资料之前,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暂行备案方法。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发现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并追缴税款。对涉嫌骗取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处理。

五、现在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一家企业想要稳定发展离不开国家的税收优惠,我们的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更要及时了解相关的信息,以便来为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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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了,每个行业不同具体的优惠标准也会有区别,具体行业具体分析,可以联系我了解具体的优惠内容,下面我就带大家一起来大致了解一下现在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吧。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一、免税

免征的适用范围:

1、蔬菜、谷物、油料、豆类、水果等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3、中药材种植;

4、林木种植;

5、牲畜、家禽饲养;

6、林产品采集;

7、灌溉、农产品加工、农机作业与维修;

8、远洋捕捞;

9、公司﹢农户经营。

二、减半征收

适用范围:

1、花卉、茶及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定期减免

1、2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适用范围:

(1)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

(2)境内新办软件企业(获利);

(3)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企业。

2、3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适用范围: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2)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3)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四、低税率

20%,适用范围:小型微利企业:资产不超过50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

15%,适用范围: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投资80亿、0.25μm的电路企业;西部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

10%,适用范围:非居民企业优惠;国家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五、加计扣除

1、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50%,适用范围:研究开发费;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

2、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100%,适用范围: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六、投资抵税

投资额的70%抵扣所得额,投资中小高新技术2年以上的创投企业(股权持有满2年),投资额的10%抵扣税额,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以上就是目前有关企业的税收优惠啦,如果你有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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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中税收优惠类型怎么填?

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中税收优惠类型:

一、免税收入

二、所得减免

三、降低税率

四、加计扣除

五、创业投资抵免

六、减计收入

七、税额抵免

八、加速折旧

九、民族自治

十、专项优惠

十一、特殊行业

十二、过渡规定…

七、工会企业税收上有何优惠?

在企业所得税中,有扣除限额,工资金额的1.5%以内且需要工会开具的合法票据方可列支

八、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在税收方面可以享受多种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 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税 [2012]27 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此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 2000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19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3% 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以上是软件企业在税收方面可以享受的主要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可能因地区、行业、企业性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议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咨询相关部门了解详细情况。

九、企业逾期审批或备案还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企业所得税的每年的备案时间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也就是每年的5月31日之前,如果逾期了就不能享受了。比如优惠备案2014年企业所得税,最迟在2015年5月31日之前。因为过了5月31日,就汇算清缴了,就进入2015年度了。

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为进一步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二、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三、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五、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六、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七、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二条执行;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调整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第(三)项中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由“不低于5%”调整为“不低于2%”,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管理问题,按照财税〔2016〕49号文件和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的相关规定执行。九、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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