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所得的当年和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随时可以申报。纳税人可以在取得所得的当年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扣缴义务人(一般为就职单位),或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邮寄申办、前往办税服务厅等方式自行申报,也可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时再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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