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申报表里面的收入,包含营业外收入。 “总收入”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所有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九项收入,不仅包括营业外收入,还包括企业在会计上不计入收入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会计上计入投资收益或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利息收入”(会计上计入财务费用贷方)等,因此范围远大于企业会计收入,分母收入总额越大,分子收入占比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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