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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我国科技创新实力的工作项目?

92 2024-01-07 14:50

一、体现我国科技创新实力的工作项目?

在航天科学领域:我国不仅掌握了卫星收和一箭多星等技术,还迎来了两座新的里程碑:由我国自主研发的“神舟”系列航天飞船的成功发射,特别是“神舟”五号、“神舟”六号和“神舟”七号载人航天飞行的圆满成功,实现了载人航天工程的重大突破。 “嫦娥”一号成功探月之旅则标志着我国首次月球探测工程圆满成功,中国航天成功跨入深空探测的新领域。

  

二、纳税服务理念?

一是树立“应需”服务理念。

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出发点,为其提供各项涉税服务;二是树立“无限”服务理念。将服务内容、服务范围不断拓展和延伸,把纳税服务中的问题归集整理及时整改,最大限度地满足纳税人的需求;三是树立“效率”服务理念。制定纳税服务操作时限,降低纳税成本,保证纳税人方便、高效、快捷完成涉税事宜。

三、怎样加强社区治理,服务创新工作?

首先可以大力的做一些宣传,然后制定相关的一些制度,这样的话才能够加强一些社区管理以及服务创新工作

四、科技创新服务人员主要工作内容?

主要负责各类创新设计优秀企业引进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创新设计相关活动及人才培训;协助做好科技孵化器、创新空间等科技创新载体平台的规划、服务等;协助做好全市创新设计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及相关发展政策措施;协助做好全市创新设计产业重点项目管理;做好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纳税项目都有哪些?

1、流转税: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车辆购du置税等;

2、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资源税: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4、财产税: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

5、行为税:

印花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6、其他税:

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拓展资料:

税收的实质是国家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以依法向经济单位和个人征收免费种类或货币。这种分配关系集中反映了国家与各个阶级和阶层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具体表现为:分配主体是国家,是国家政治权力前提下的分配关系;分配主体是国家。分配的对象是社会剩余产品,无论是谁缴税,所有税收来源都来自劳动者创造的国民收入或前几年积累的社会财富;分配的目的是服务于国家的职能;分配的结果将不可避免地使统治阶级受益,而不是使统治阶级受益,因为税收一直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利益。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的民族特征决定了不同国家税收的不同性质。

六、纳税项目有哪些?

1、增值税?要看你的行业?

商业、工业、部分现代服务业、运输业(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等交增值税。商业和工业一般纳税人税率17%,可以抵扣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不可抵扣进项税。现代服务业税率6%;运输业税率11%。

2、所得税,一般企业是利润总额与不能税前扣除项的25%

3、附加税,含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等,计税基数是增值税或营业税。

4、其他税种。如印花税(合同、账簿等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这些每年交一次,计算比较复杂,金额也不太多。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⑷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⑸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⑹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⑺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⑻各种赞助支出。

⑼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七、税收征收管理与纳税服务是什么工作?

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对税收工作实施管理、征收、检查等活动的总称。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

  征管法在授予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的同时,也将纳税服务作为税务机关的重要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都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都有责任搞好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工作。

八、纳税服务工作是干什么的?

税务局的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全面、规范、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其纳税服务包括:

1、进行税法宣传、提供纳税咨询辅导;

2、为申报纳税和涉税事项办理提供便利条件;

3、针对纳税人的不同纳税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4、及时处理纳税人的投诉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等等。

九、纳税服务礼仪培训工作计划

纳税服务礼仪培训工作计划

1. 引言

纳税服务礼仪培训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且必要的一项工作。纳税人是经济发展的主体,纳税服务礼仪直接关系到税务机关形象和纳税人满意度。本文旨在阐述纳税服务礼仪培训工作计划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制定和实施一个有效的计划。

2. 纳税服务礼仪培训的重要性

纳税服务礼仪培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通过培训,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全面了解税法和相关政策,熟悉税务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专业水平。其次,礼仪培训可以帮助工作人员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第三,纳税服务礼仪培训可以塑造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树立专业、高效、透明的形象。

3. 制定纳税服务礼仪培训工作计划

制定一个有效的纳税服务礼仪培训工作计划是确保培训效果的关键。以下是一个可行的制定纳税服务礼仪培训工作计划的步骤:

3.1 确定培训目标和内容

首先,要明确纳税服务礼仪培训的目标。例如,提高工作人员的纳税服务意识和礼仪规范,增强沟通能力,提高纳税人满意度等。然后,根据目标确定培训的内容,包括税法政策知识、沟通技巧、礼仪规范等。

3.2 组织培训师资和资源

培训的师资和资源对培训效果至关重要。税务机关应该确定经验丰富、专业素质高的培训师作为培训讲师,确保培训内容的准确性和专业性。同时,还要提供必要的培训场地、设备和教学材料等资源。

3.3 制定培训计划和安排

根据培训目标和内容,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和安排。确定培训的时间、地点、持续周期等,确保培训能够顺利进行。

3.4 开展培训课程

按照培训计划和安排,开展培训课程。培训课程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讲座、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以提高培训效果和参与度。

4. 纳税服务礼仪培训工作计划的实施

制定一个好的培训计划只是第一步,实施才是关键。以下是实施纳税服务礼仪培训工作计划的几点建议:

4.1 培训前的准备

在培训开始前,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是必要的。包括通知培训参与人员,提供培训材料和预习资料,组织场地和设备等。

4.2 培训的管理和跟踪

在培训过程中,需要做好培训的管理和跟踪。包括培训进度的掌控,培训效果的评估,及时处理培训中的问题和困难等。

4.3 培训后的总结和梳理

培训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的总结和梳理是必要的。可以组织培训反馈会议,听取培训参与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培训计划和内容。

5. 结论

纳税服务礼仪培训工作计划是提高税务机关服务水平和形象的关键。通过适当的培训,工作人员能够提升专业水平,增强纳税人满意度,塑造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因此,制定和实施一个有效的纳税服务礼仪培训工作计划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十、什么是纳税调增项目?

  是指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大于税收规定标准,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

  工资支出: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超过允许扣除标准的工资支出。工资支出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其具体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北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为月人均扣除最高限额 960元,年人均 11520元。计税工资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加班费等。工效挂钩效益工资:指企业当年经过劳动部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批准的提取数列支后,由税务部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工资清算政策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和新增效益工资。

  职工福利费: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标准(计税工资总额的14%)不得税前扣除的部分。

  职工教育经费: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标准(计税工资总额的1.5%)不得税前扣除的部分。

  工会经费: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标准(计税工资总额的2%)不得税前扣除的部分。

  利息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业务招待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的有关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记录或单独经税务机关核准准予扣除。业务招待费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人管理费用,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 1500万元(含 1500万元)以下的5‰;1500万元以上的3‰。对代理进出口业务企业的代购代销业务手续费收入按规定在不超过2%的比例内扣除。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提取的部分填写在此行中。

  公益救济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向光华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和听力基金会的捐赠,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据市实扣除。纳税人向中国红十字事业、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允许全额税前扣除。纳税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纳税人向北京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的捐赠,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在此行中。

  提取折旧费: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具体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集体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此处填写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折旧额。

  无形资产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此处填写纳税人未按“细则”规定而摊销的部分。

  广告费: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 %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资本性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属资本性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填写在此行中。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可作为支出准予扣除,已形成的无形资产不得直接扣除(须按直线法摊销。

  违法经营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种罚款,属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灾害事故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包括意外事故损失)而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未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和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指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粮食类白酒广告费。

  为其他企业贷款担保的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为其他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与收人无关的支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列举的各项支出以外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

  收回的坏账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人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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