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培训机构风险管理办法?
主要是学生安全的管控,不能超纲超学
二、培训管理办法?
培训的管理办法是指在一个组织内,为了提高员工的能力、素质和业务水平,制定的一系列培训策略、计划和措施。下面是一些通用的培训管理办法:
1.确定培训目标:在制定培训计划前,应该先明确培训的目标,并制定适当的培训方式和培训时间。
2.制定培训计划:根据培训目标,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的主题、内容、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和培训教材等信息。
3.选择合适的培训形式:培训可以包括在线培训、课堂教学、现场操作、研讨会、实习等多种形式,需要根据不同的培训目标、学员特点和可行性综合考虑选择。
4.选派合适的培训讲师:培训讲师的水平直接影响到培训的效果,因此需要对讲师的专业能力、经验和教学方法进行评估,并结合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培训讲师。
5.培训后评估和反馈:培训结束后,要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收集员工的意见和反馈,并记录下来,以便优化下一次的培训计划。
总之,好的培训管理办法可以提高员工的能力和素质,促进组织的成长和发展。
三、深圳市教育局校外培训管理办法?
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促进教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教育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须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设立财务账户,领取机构代码证,刻制公章,方可办学。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审批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后告知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悬挂于办学场地明显位置,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成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机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党群组织。
第七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每个培训项目应当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教育培训机构专任教师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可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第八条 教育培训机构招聘教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和安排年度体检,建立教师人事档案,面向青少年培训的还应当建立教师师德师风档案。
第九条 教育培训机构聘请科教文卫类外籍教师,应当持有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审批签发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并符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确定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主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面向青少年的培训机构,其安全责任人应当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的安全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应证书。
教育培训机构开设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供住宿的,应当配备相应的住宿条件和宿舍管理人员,建立住宿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住宿安全。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装修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环保检测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发现学生未按时到校学习或缺课的,应当将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定期向家长告知学生学习情况。
第十三条 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与中小学联合办学、办班,不得以各类培训成绩与义务教育入学为名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有上新课、赶进度等加重中小学生学习负担的培训行为。
教育培训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并确定当年年检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管理制度,配备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
第十五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并将收费项目及标准悬挂于收费处明显位置。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每年度进行一次财务审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审计结果由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年检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抽逃或挪用,不得跨年度收费;收取生均年度学费在2万元以上的教育培训机构,每学期(每半年)应当将学费使用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出资人在机构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过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教育培训机构在接到退费申请或退费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退费比例按《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分教点的办学条件不得低于相应教育培训中心的条件,分教点设立前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分教点应当由机构全额出资,不得对外加盟、出租。
教育培训机构违反前款规定设立分教点的,当年年检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教育培训机构根据《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教〔2012〕337号),在取得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一年后,申请跨区域办学的,应当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征求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区域办学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原机构的办学资质。
第二十二条 教育培训机构与中、高等院校联办学历教育的,应当按规定经过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到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层次、举办者、出资人、开办资金、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学场地、办学范围、理(董)事会成员等项目的变更,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核准,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超范围办学。
第二十五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其教学效果和师资,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在每年1至3月报送年检材料。未按时报送年检材料的,年检结果按“不合格”确定。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将教育培训机构上年度年检结果、当年新设立培训机构情况及分教点情况于年检结束后通过媒体或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加教师节先进评选的,与公办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相关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计入年检结果;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其办学资格。
年检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连续三年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第三年确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
四、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机构和从业人员培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按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按照其他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招用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培训制度管理办法?
为加强企业管理,建立健全培训机制,使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创新化、强化其考核力度,特制定本员工培训考核方法。
一、培训领导机构
各单位上报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部审定后实施,人力资源部是员工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并全面负责对各单位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标准
(一)安环知识标准
1、掌握安全生产、环保方针、政策和公司安环的规章制度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2、懂得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3、基本掌握本岗位的生产工艺及主要设备概况。
4、能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工器具及本岗位的仪表设施、防护装置、安全装置等。
5、能准确掌握本岗位的安全规程。
6、掌握一般职工的安环职责。
(二)生产技术和工艺知识标准
1、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
2、掌握本单位和本岗位工艺流程知识。
3、懂得设备性能、原理、维护保养及操作。
4、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防尘、防毒知识。
5、做到“四懂”,即懂知识、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会”即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三、考核办法
本考核办法只从安环知识和生产技术知识方面考核,涉及其他方面由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加以考核。
1、各单位根据培训时间要求组织培训,结束后由公司安环部和生产技术部联合出题考试,并负责考试管理和试卷评阅工作,全过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考试成绩汇总各方面评定出优(95分以上)、良(80—95分)、中(60—80分)、差(60分以下)等,并按单位(可按车间统计)算出优秀率和及格率,评阅完毕后公布结果,并整理上报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特殊情况下考试成绩评定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形式)。
3、公司安环部和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各厂进行培训考核,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监督。
(1)及格率达95%以上的,奖励单位负责人人民币200元,凡成绩达95分以上的员工,将给予50元的奖励。
(2)凡未及格人员进行待岗1—2个月处理,限期学习补考,期间只发个人岗位工资的60%,补考合格后上岗,否则予以辞退。
(3)对及格低于80%的,处罚其单位负责人200元。
4、各单位根据培训及考核情况,按10%的比例,评选“岗位操作能手”,“最佳学习标兵”,“最佳创新成果”等,评选可个人申请或车间申报,经厂部审核,再上报公司审批。评选采用“逐级递减法”确定人员,除发给荣誉证书外,还给予获得者50元奖励。
四、本考核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步骤/方式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步骤/方式2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步骤/方式3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七、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把每一个学生教育好,让每一个家长满意这就是最好的宣传
第二加强对学生的个别辅导,重视优生,不能忽略学科困难生,不抛弃厌学生
第三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多一些宽容
第四管好青春期的学生,在理上下功夫
八、教育培训与培训教育有什么不同?
1、从目的来看。学校的教育是增进知识和技能,尤其是以知识为主。培训是提升组织的绩效以及团队的竞争力。
2、从时间上来看。学校的教育是一个中长期的过程,而培训是短期为主的。
3、从内容上看。企业的内训都需要配合工作的需要,而且是基于工作的需要为出发点去做的这个事情,它一定是着重于实践。在学校都是基于基础知识的一个教育。
九、国家林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林业干部培训工作,加强对干部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林业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部各司局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部各司局及有关单位”)和地方林业行政部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而举办的干部培训班应坚持政事分开的原则,一般不直接举办,确需直接组织举办的干部培训班,经批准列入计划后,方可举办。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干部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系指公务员培训班、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岗位培训班及其它业务性培训班(含研讨班、县级领导干部研究班)。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为适应林业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林业部主要负责组织部机关公务员培训;组织林业企事业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全国统一认定的部分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组织林业高级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研修活动及部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管理骨干的培训;组织县级领导干部林业建设专题培训及林业院校师资培训。
地方林业行政部门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明确干部培训任务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林业部人事教育司(以下简称“部人教司”)归口管理林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汇总编制干部培训规划;根据林业部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检查、督促、指导培训活动的开展。
第六条 部各司局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编制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干部培训规划,提出年度培训计划。
第七条 建立培训机构的资格审查制度。凡承担林业干部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须经负责干部培训主管部门批准。
部各司局及有关单位组织的培训班,其办班的具体教学组织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由部属成人教育院校(含普通院校成人教育机构)承担,未经部人教司批准的培训机构不能承办部各司局及有关单位下达的培训班。
第八条 部各司局及有关单位组织以干部为主要对象的赴国(境)外培训,应按林业部办公厅印发的厅科字[1995]44号《林业部关于通过引智渠道派遣团组、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以赢利为目的的赴国(境)外培训。
第九条 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不得直接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抽调干部参加培训;确有必要举办的培训班,需提前做出计划,并征得林业部有关司局及有关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部人事教育司审核备案。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为加强对干部培训的管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明确林业干部培训的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
第十一条 举办公务员培训班,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关于加强人事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人核培[1994]6号)等有关规定申报审批。
第十二条 根据林业部培训范围,部各司局及有关单位提出年度培训任务,经部人教司汇总并制定林业部年度培训计划,报部主管领导审批后正式行文下达,由部有关司局及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部各司局及有关单位和承办院校均应严格执行林业部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确需调整的,须事先与部人教司协商,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部各司局及有关单位未列入部年度培训计划的培训班,部不安排培训经费。地方林业行政部门可以拒绝参加未列入林业部年度培训计划的培训班。
第十三条 列入林业部年度培训计划的培训班,主办司局及有关单位应于开班前一个月正式下发办班通知。通知应包括办班目的、对象、内容、时间、承办单位、收费标准、成绩考核、证书发放等。
第十四条 各林业行政部门举办资格性岗位培训班,应参照执行林业部制定的岗位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脱产培训时间控制在30天左右。适应性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办班时间应控制在10天左右。
第十五条 林业干部培训机构承担的各类培训班,结业前必须对学员进行考试(考查),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任职资格培训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 林业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干部资格性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由林业部统一印制,培训机构颁发。凡不符合岗位培训要求的培训班,不能发给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干部资格性岗位培训和全国统一认定的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应逐步实行培训与发证分开的原则。培训机构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干部主管部门或岗位培训考核机构颁发任职(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培训班,主办单位应在培训班结业后一个月内,将培训班学员名单及办班总结等材料报送批准办班的林业干部培训主管部门。
第四章 办班经费
第十九条 根据林业系统实际情况,林业部对列入计划的培训班将安排适当补助经费。地方各级林业行政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林业干部培训。
第二十条 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培训班,确需收取部分培训经费的,要按当地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林业部安排的办班补助经费或合理收取的办班经费,要纳入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范围,主要用于教师酬金、编写教材讲义、教学实习、劳务支出等与教学有直接关系的项目,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行政部门应加强干部培训工作的管理,明确分工,各负其责,避免多头下达培训任务,防止出现重复办班、低水平办班,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三条 机构的收费标准要公开,收费收入要按当地财政部门
的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监督、审查。对违反规定者,应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培训机构领导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现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林业干部培训主管部门反映,或向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举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不相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十、培训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制定培训项目资金管理方案,班子会议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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