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外出经营的,如何办理报验登记?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13〕253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在我省地税征管的企业,在省内外出经营并按规定办理报验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办理报验登记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2013年10月1日以后,取消外经证后,若该南京企业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依法办理报验登记手续的,其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如何在外出经营地报验登记?
要在外出经营地报验登记,首先需要了解当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然后,准备好所需的文件和材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接下来,前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所需材料。经过审核和审批后,会颁发相应的验登记证明。在办理过程中,要遵守相关规定,如缴纳相关费用、提供真实信息等。完成登记后,可以正式在外出经营地开展经营活动。
三、报验登记啥意思?
报验登记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临时到外县或外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持有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控制的一种税务管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因此对于纳税人所取得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80天。
四、报验登记管理办法?
报验登记的条件: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2.法定期限: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1.报验登记的条件:根据《》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2.法定期限: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3.所需资料: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五、外出经营税款怎么交?
向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六、如何开具外出经营证明?
外经证,全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以前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持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
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并持证明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核销
手续。2017年10月30日起,根据《
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税总发〔2017〕103号文的要求。外经证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它的地位由《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取代。部分相关业务的变化如下:
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业务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原「外出经营证明开具」业务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原「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业务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
原「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业务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原「外出经营证明缴销」业务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处理」。
原180天有效期,改按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七、外经证报验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如果是过期了,那只得拿外经证去注册当地,也就是你公司所辖的税务局去更换新日期的外经证再去工程所在地地税局,重新报验。
报验时一般需要外经证、甲方介绍信(有的地方也要本公司的介绍信,最好也备一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印花税缴纳凭证复印件,另外还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经营住所登记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进行设立(变更)登记业务时,须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的住所证明。国家工商总局在2009年印发的《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提交材料规范》)中对使用已取得产权证明的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未取得产权证明的城镇(非城镇)房产、出租方为宾馆饭店、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登记需要提交的产权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从目前各省区市已出台的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管理办法来看,各省区市均未取消申请人在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和相关产权归属证明文件的规定。有的管理办法继续沿用《提交材料规范》规定的六类住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有的管理办法在《提交材料规范》规定的六类住所登记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使用被列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房屋,使用产业园区、聚集园区、科技园区、创业基地房屋等。
由此可见,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并不等于完全取消对住所登记需要提供相关权属、使用证明文件的规定,而是要求各地政府、登记机关对申请人进行住所登记所需的证明材料进行进一步区分对待、细化种类、简化程序,目的是让申请人根据其计划使用的场所的性质种类,通过提交最简单明了但又最关键准确的证明材料,确认该场所作为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
申请人对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负责
住所登记改革方向应当是明确工商部门对住所合法性的审慎审查边界,明确工商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对住所管理的职责划分,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企业自行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登记机关不再审查
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对申请人是否享有住所的合法使用权进行形式审查,对登记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相符的情况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依法进行公示。房管、住建、规划、国土、公安、环保、安监等其他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对房产用于经营用途是否符合规划、住所(经营场所)是否符合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法定要求进行实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各部门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存在的违法行为录入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九、公司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超过一个月但未办理报验登记,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因此,如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超过30日未办理报验登记,所持的外出经营证已作废,需向税务机关重新开具后,应在签发之日起30日内办理报验登记。
十、广东省跨省跨区域报验户怎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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