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1、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制度模式,从单位保障变为了社会保障。 确定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这样规定,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
纳入改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
2、改革从较为单一的由财政供款为主的渠道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形成单位、个人、政府共担的新机制。
规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要缴纳养老保险费。
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
3、由原来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发退休费,改为主要按照本人历年缴费多少、缴费期长短来计算养老金标准,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变动可以精细计算到每年、甚至每个月,能够充分体现个人全部职业生涯所作贡献。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
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
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
4、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
这也是一个重大变革,有利于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第七条的意思?
谢谢邀请
根据您展示的条款,判断这个不是社保(养老)条款,而是企业年金条款。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的一种形式,即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仅可以从社保领取养老金,还可以从企业年金获得很大的一笔养老金。今后,退休收入的差别将很大一部分取决于企业年金的多寡。
企业年金国家很早就提出,但现在才开始有更多的企业予以关注。企业年金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由企业委托一家单位对资金进行运作,企业每年审核资金运作情况,如果机构运作不好,企业可以撤换,委托其他机构运作。企业年金以工资总额,按照一定比例予以税前提取,个人部分最高12%工资总额予以免税。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文件?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当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
二、改革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具体是指法人注册地在北京,且执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和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0%,计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工改保留补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适当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工改保留补贴、绩效工资(限高线以下部分)。
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个人缴费基数按照2013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包含的个人缴费基数项目确定。2015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包含的个人缴费基数项目确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以及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超过限高线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派到国(境)外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以其档案工资中包含的个人缴费基数项目并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国内工资标准确定个人缴费基数。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北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二)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中人”具体过渡办法另行制定。
(三)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五)本办法实施前为编制内工作人员且已经退休的,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其纳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的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和其他国家统一规定的补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适当补贴、工改保留补贴以及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按原标准100%发给部分),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它项目(政府特殊津贴、提租补贴、取暖费、物业费等)仍从原渠道列支。本办法实施前为编制外工作人员且已经退休的,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
(六)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基本养老金调整
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家统筹安排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基金单独统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项目,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集中管理数据资源。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八、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九、职业年金制度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基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集中受托管理;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的职业年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执行。
十、其他政策
(一)改革前已经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分类后划分为公益一类或二类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中,在职人员可按规定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续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原有待遇标准发放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中,已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按规定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续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原有待遇标准发放养老金,同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三)驻外外交人员随任配偶属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办法按《关于加强驻外外交人员随任配偶保障工作的通知》(外发〔2006〕35号)执行。
(四)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五)曾有企业工作经历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补缴后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续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按规定补缴的,应缴未缴的工作年限作为中断缴费年限。
(六)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十一、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保险费征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稽核与内控等工作。要优化业务经办流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逐步提高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建设、集中部署实施,并与中央编办、财政部等部门和相关商业银行的系统相衔接,实现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由北京市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支持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和服务。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自助一体机等渠道,建设一体化的公共服务系统,为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服务。
十二、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部门要制定贯彻国发〔2015〕2号文件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采取宣传、培训等方式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让他们关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排查风险点,制定应对预案,把工作做实做细,保持社会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可以补缴吗?
管理体系是一个,政策不同而已,各地都有一些管理差别,请详询当地社保。
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前后有何不同?
一改革之后,退休收入会少许多,这是国家为了拉平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差距而出台的措施。
六、如何解读《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吧,因为目前只看到了铺天盖地的新闻里公布的国务院文件,各地的政策正式落地肯定还需要时间,所以具体的执行方案目前未知,只能根据现有的国务院办法进行一些探讨。
首先,大家都看到了,基础制度实行并轨。这说明我国距离实行基础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制度又进了一步,至少在机关事业和企业这两类目前覆盖就业人口最广的制度上已经实现了这样的政策构成。具体到机关事业,就是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企业,则是无差别的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在不考虑年金(即 补充养老金)的情况下,在职职工,无论其就业部门如何,基本养老金的政策是一致的,都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完全一致。
其次,《办法》做出了一个引导,就是明确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并且规定了年金的账户规模(个人4%,单位8%),以及明确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养老金。但是值得特别说明的是,《办法》并没有明确职业年金的权利归属,也没有明确职业年金的计发办法。如果参照企业年金制度,年金是全额归属参保人员个人所有的,但是这里并没有明确。也没有列明职业年金的计发办法,是参照目前的个人账户实行按月等额计发呢,还是这个年金根本不属于个人所有,只因缴费存在一种未来受益权利,等退休后按照统筹账户养老金的办法进行一定计算后发给个人。也就是说,没有明确职业年金到底是实现了对账户的所有权,还是对未来待遇享受的一个延期支付的权利。随之而来就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如果年金是延期支付,那么好处是必定终身领取,坏处是如果身故,必然不存在继承权;二是如果年金是确定的账户所有权,好处是它属于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坏处是年金账户的钱一旦发完,个人是否还能按月领取年金养老金,这部分资金又从哪里来出?
第三,办法反复出现了一句话叫平稳过渡,特别提到了“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目前不知道如何保持,参照企业制度转轨,肯定会在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上动脑子,但是具体怎么搞,只能等政策真正落地之后才知道。
第四,第七部分关于转移接续的内容里,提到了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跨统筹地和在企业之间转移的问题,大致可以推断目前只是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接轨,基金可能不一定马上并轨。大家看了我这么说可能又要觉得是假并轨,其实是为了企业人员着想。这里要再次强调,改革前机关事业退休人员退休待遇财政直接拨款,不存在所谓企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养企退人员的同时还要养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各地的养老基金管理大都是很严格的专款专用,不允许用于平衡一般预算的,有谁养活谁的观点的可以休矣!但是我一直担心的是国家会不会为了逃避转轨成本,在并轨的时候全部一并了之,如果二者的基金一旦并轨,很有可能会出现真正的企业养机关事业的情况出现,现在看来基金应该相互独立,那么这样的杯具应该可以避免,但还是那句话,要等政策落地才能真正明了。
第五,大家都很关心的待遇问题。我并不是学精算出身的,所以并不能很精确地说改革后到底有多少钱可以拿。但是在固定了缴费指数的前提下,暂时把年金账户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办法处理并计发的情况下,无论无通胀还是通胀率是利率两倍的情况下,替代率水平都还是不错的。
最后,利益相关,说一句,本人学的是社会保障专业,供职于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也属于本次的改革对象。说心里话,看到了这次的改革,我是很高兴的,不光是改革方案相对合理,待遇水平过渡平稳,也因为我硕士的研究方向就是机关事业养老改革,很有成就感,尤其是这次基金未完全一并了之,打消了我一直以来对国家甩包袱给企退基金的疑虑,虽然还有待证实,但是应该没有大问题了。另外,对机关事业单位来说,最大的好处应该是不怕各种莫名其妙的事情了,之前未实际缴费时,一旦有点风吹草动离开了机关事业单位,很有可能的结果就是工龄全部不算,甚至有人干了一辈子最后无法退休的,现在全部实际缴费,无论发生了什么,缴费记录都在,不会影响未来的待遇享受,我想这才是对我们最大的意义。
就不匿名了,欢迎各位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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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补充一些,关于会不会引发所谓辞职潮。
可以说,体制内的年轻人大多对未来养老要并轨早就有很明确的预期,要跳槽早就跳了也不会等到今天,至于在体制内混了几十年的,人到中年,你说他们还能跳出去吗?多虑了!
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制度已经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革。本文将探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提供了基本保障。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性不足,各地区、各部门的养老保险政策存在差异,导致待遇不公。其次,制度运行成本高,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压力较大。再次,资金安全问题也亟待解决,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养老保险基金的稳定运行面临严峻挑战。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面临一些共性问题。首先,养老保险政策需要进一步统一,减少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差异,实现制度的统一性和公平性。其次,制度运行成本过高,需要采取措施降低财务压力,提高制度的可持续性。再次,资金安全问题是当前改革亟需解决的难题,需要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稳定运行。
此外,还存在一些与机关事业单位本身特点相关的问题。例如,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规模庞大,保障的广泛性使得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更加困难。同时,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编制与非编制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也需要进一步调整,以实现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
在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时,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个发展方向。首先,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消除地区和部门间的差异,实现制度的公平性和统一性。其次,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加强风险防范措施,确保资金安全和制度的可持续性。再次,加强制度的灵活性,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制度设计,并适时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制度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还需要针对机关事业单位特点进行相关改革。例如,建立合理的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增加人员分类管理,以减少编制与非编制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实现公平合理的保障。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保险制度,鼓励个人补充养老保险,提高保障水平。
四、结语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也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通过统一政策、降低成本、加强监管等措施,我们可以逐步解决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续性和适应性。同时,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要求我们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建立更加合理和灵活的制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提供更好的养老保障,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八、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国家从2014年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养老保险改革,个人缴纳养老保险,为确保改革后待遇不降低,国家设置了十年过渡期,即2014年十月至2024年九月退休的人员为中人,并实行职业年金制度,缴费标准为个人工资基数的百分之四,单位补助百分之八,退休工资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过渡,新人新办法
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断缴,改革后还要续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一般不能断交,你在单位,单位交一部分,自己交一部分,不可能断交。
十、大家好,我想请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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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的问题是大家一直关注的问题,尤其是目前养老金的差异化问题,引起了许多人的不满。
对于养老金,许多人都存在着一定的误解:
比如一些人认为是自己养活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他们领取的养老金比自己还多,不合理。
比如一些人认为,机关事业单位是政策的制定者,他们必然给自己捞好处,养老金肯定不会低。
比如一些人认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都是定额缴纳养老保险,私企都是最低限度缴纳养老保险,他们的养老金自然很高。
这些都是错误的观点,今天小编就和大家分析下这个问题。
当初社保法制定的时候,企业缴纳养老保险都是需要按照100%档次进行缴纳,个人承担8%,单位承担20%左右(部分地区达到24%)。
但是,后来出现了灵活就业人员这个群体,没有单位进行缴纳,个人需要承担100%档次的20%比例,成本太高。
比如员工工资等于社平工资等于5000元,企业职工加纳8%为400元,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为1000元,相对于职工的400元,超过了600元。
为了缓解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压力,社保部门准许灵活就业人员的缴纳基数按照实际基数的60%缴纳。
同样的5000元,按照60%缴纳,基数就是3000元,此时在缴纳20%就是600元,相对于职工的400元只高了200元。
同样的道理,有些灵活就业人员创业很成功,100%档次对于他们而言就是毛毛雨,太低了,于是社保部门准许他们按照300%档次缴纳。
因此,我们可以将养老金的缴纳分成三个档次:60%档次、100%档次、300%档次。
但是,社保部门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照顾,逐步变了味道,60%至300%档次被企业给套用了!
大多数私企,为了追求利润,虚报工资,直接按照缴纳基数的60%作为缴纳基数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
甚至有些部门按照50%、40%进行缴纳。
员工看着到手的工资似乎不少,但是每个月缴纳两三百的养老保险,实际上对于退休后的养老金影响特别大!
有些私企,尤其是接近垄断的私企,他们的效益非常好,为了给员工发福利,将各类社保都是顶格缴纳。
比如,某网友表示,自己每个月缴纳养老保险达到了1994.4元。
可以肯定是顶格300%缴纳的了,退休后的养老金要远超于同等条件下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极少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他们缴纳的养老保险完全遵守国家规定,按照100%进行缴纳。
(这里的100%不是缴纳基数的100%,而是个人上年度收入总和折算的平均工资。一般在社保缴纳基数的上下浮动。)
这就是为什么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高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另一个原因就是缴费年限了。
许多人往往忽视了缴纳的差别,只会看到领取的不公平,这显然是不对的。
说难听点:
我有10元,你只有1元。
你想着将10元变成1元,却不想着将1元变成10元。
你连自己的1元变成10元的能力都没有,哪来的能力将别人的10元变成1元?
今天的分享完毕,知道大家觉得是否有道理,或者说出你的意见与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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