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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包括哪些?

166 2023-12-14 06:04

一、税收保全措施包括哪些?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过程中,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利益不因纳税人采取转移、隐匿手段受侵害,而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所采取的留置手段。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有两种: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主要形式:

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的,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该行为隐瞒的是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支付能力,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税款。

(2)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的迹象。所谓转移,是指纳税人将其应税商品、货物改变位置,规避税务机关追查的手段。

所谓隐匿,是指纳税人把应税商品、货物及其他应税收入隐瞒藏匿起来,使税务机务无从追查的手段。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税务机关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

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是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不同。

第一,它不仅可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可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第二,对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纳税人必须告诫在先,执行在后。

即只有对限期后仍拒不缴纳者,方可选用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发生在责令期满之后。

第四,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鉴于以上不同之处,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逃税、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税商品、收入的,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区别是什么?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相同点:(1)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物的范围。包括存款、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不同点:

一是条件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

(1)时间条件:时间条件是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税务机关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2)行为条件:行为条件是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3)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

(1)超过纳税期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2)告诫在先: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3)超过告诫期: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二是实施范围不同:

保全措施的实施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的实施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三是内容不同:

保全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四、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什么体系?

“十四五”时期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加快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以推动构建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税收制度。

五、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

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分别从深化党的组织制度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制度改革、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4个方面,提出了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具体举措。

六、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具体措施?

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分别从深化党的组织制度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制度改革、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4个方面,提出了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具体举措。

七、产权制度改革的措施及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分解落实各项任务,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落地见效。

(二)加强统筹协调。省直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统筹做好政策体系建立和配套措施制定、目标任务分解、资金保障等工作。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开展有益探索,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广泛宣传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基本思路和重点任务,充分利用世界地球日、世界水日、全国土地日等重要纪念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八、优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措施?

公安部推出了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其中“免检新政”就是其中的“优化机动车检验制度”。

  该项措施具体包括两个内容,一是扩大私家车免检范围,即在实行6年内6座以下非营运小微型客车免检基础上,将6年以内的7至9座非营运小型客车(面包车除外)纳入免检范围;二是优化检验周期,即对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超过6年不满10年的,由每年检验1次调整为两年检验1次。

九、税法税收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十、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征税的权利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手段。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以下区别:

1、两种措施的适用对象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两种措施的实施条件不同 对当期应纳税款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前,提供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断后。强制执行措施实施的条件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前,强制执行措施断后。

3、两种措施的实施时间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是对当期的纳税义务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前实施的;而强制执行措施则是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并且责令限期届满之后实施的。

4、两种措施的执行金额不同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仅以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款为执行金额;而强制执行措施应以纳税人应纳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作为执行金额。

5、两种措施的采取方式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的方式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仅仅是冻结、查封、扣押纳税人财产,并未剥夺纳税人财产所有权,而只是对纳税人的财产处分权的一种限制。而强制执行措施的方式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扣缴税款或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所得抵缴税款,是扣缴、拍卖、变卖纳税人财产,可以直接使纳税人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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