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企事项什么意思?
答:涉企就是“涉及到企业”,例如涉企收费问题就是对企业的乱收费问题。
国办发布《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三章内容。
2015年以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逐步向全国复制推广。这些改革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对减少证明事项、简化行政审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公职人员涉企事项登记报告办法?
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涉企行为,督促引导公职人员依规依法办事,保持清正廉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公职人员涉企事项登记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属于本办法所称公职人员。
公职人员经批准辞去公职、依法解除公务员身份或劳动聘用合同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公职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事项,包括下列情形:
(一)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四)以特定关系人或者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名义入股形式经商办企业;
(五)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活动;
(六)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七)其他从企业获取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公职人员每年应当集中报告1次上一年度涉企事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公职人员的涉企事项登记报告工作,各盟市负责本地区各级各类公职人员的涉企事项登记报告工作,做到应报尽报、不漏一人。
第七条 公职人员涉企事项登记报告及核实处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公职人员每年3月底前填写登记报告表,报告本人上一年度涉企事项有关情况。年度集中报告后,新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告。
(二)组织受理。公职人员的登记报告表,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公职人员,报告表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阅签后,向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属于上一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公职人员,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登记报告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三)甄别研判。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与存在涉企事项的公职人员逐一谈话,听取公职人员情况说明,对其涉企事项相关审批备案、聘用合同等进行核实,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对公职人员涉企事项具体情况进行甄别研判,提出初步研判建议,报请党委(党组)研究认定。
(四)认定处理。经认定,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涉企事项,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要求该公职人员在3个月内补办手续;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督促该公职人员及时纠正;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公职人员涉企事项登记报告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公职人员涉企事项登记报告材料。
巡视巡察机构在巡视巡察工作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公职人员涉企事项登记报告材料。
第九条 公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包括二级调研员以上职级干部)、自治区和盟市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按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填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其他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每年应当在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上,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其他公职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公职人员严格规范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审计机关在干部考察考核、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案件调查、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或者干部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公职人员未如实报告涉企事项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等处理;涉嫌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组织公职人员进行涉企事项登记报告或者未认真履行组织受理、甄别研判、认定处理等职责的地区和部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党委(党组)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什么是行政许可?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四、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有哪些?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五、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
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六、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期限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附件规定,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和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七、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八、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河北省2023年版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是河北省政府公布的一份文件,列出了在河北省行政许可的范畴中,需要进行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及其相关要求。
根据这份清单,可以对需要进行行政许可的事项有所了解,避免在申请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九、行政服务事项的概念?和行政许可事项以及行政非许可审批的区别联系?
行政服务事项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事项,如就业登记、企业登记、婚姻登记、养老、医疗、保险等事项。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审批的一种,是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申请从事某项事务或者获取某种资格作出的允许或不允许的决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行政审批的一种,是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各级政府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进行的审核、批准、核准等。如投资审批、环境评价批准、企业改制方案批准等。
行政许可审批与非行政许可审批都属于行政审批,都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具体行为。两者区别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有严格的规定,执行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执行;非行政许可审批设定比较宽泛,对数量有限制。国务院正在陆续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十、办理行政许可的依据是责任事项依据还是设立依据?
一、简述我国行政许可设定的依据
1、依法定事项设定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只能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超越法定许可事项范围设定的行政许可无效;
2、依法定权限设定行政许可。对于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必须遵守《立法法》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权限,以及《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相关规定,无权或者越权设定的行政许可无效或者将被有权机关撤销。《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3、依法定程序设定行政许可。许可法定原则强调不仅实体上要合法,程序上也要合法。行政许可管理机关应该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规制行政许可,行政相对人应按照什么程序取得行政许可等问题都需要有法定依据。设定主体违反法定程序设置许可,将被有权机关根据相应法律、法规撤销。另外许可法定原则还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的资格和能力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其申请程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申请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包括什么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市场、社会自行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过设定行政许可进行干预。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不应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这些民事权利可能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且这种损害难以通过事后赔偿加以弥补、补救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
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设定行政许可,不能仅仅考虑当前和眼下的利益,而应当统筹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及生态环境的协调,保持可持续发展。
三、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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