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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规则全文?

70 2024-01-18 03:15

一、执法监督规则全文?

(2019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六)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

(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二)公平竞争审查;

(三)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

(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五)行政复议;

(六)专项执法检查;

(七)执法评议考核;

(八)执法案卷评查;

(九)法治建设评价;

(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条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第七条第(六)项至第(八)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和法制机构单独或者共同实施。

本规定第七条第(九)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实施。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重要执法制度的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

(四)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移送的执法事项;

(五)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事项;

(六)其他需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执法检查的统筹安排,统一制定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合理确定专项执法检查事项。

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执法评议考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行为是否规范;

(三)执法制度是否健全;

(四)执法效果是否良好;

(五)其他需要评议的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应当确定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和重点,加强评议考核结果运用,落实评议考核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六)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七)案卷的制作、管理是否规范;

(八)需要评查的其他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评查: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许可项目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实质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案卷的制作、管理是否规范;

(八)需要评查的其他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事项,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对本级和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治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法治市场监督管理建设评价办法、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开展问卷调查,组织第三方评估;

(四)现场检查、网上检查、查看执法业务管理系统;

(五)走访、回访、暗访;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及相关数据。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及相关数据。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建设,实现执法监督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开展执法监督的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分析。相关执法监督情况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十六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法定执法职责中存在突出问题的,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约谈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能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后,经过调查核实,认为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出执法监督决定书,要求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期纠正;必要时可以直接纠正。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执法监督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相关行为,并于纠正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纠正情况。

第二十条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执法监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并答复。

第二十一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执法监督意见书,提出完善制度或者改进工作的要求。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执行执法监督通知书、决定书或者意见书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处分。

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发现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需要追责问责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容错机制,明确履职标准,完善尽职免责办法。

第二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实施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9号公布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2015年9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同时废止。

二、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全文最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错案纠正和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完善网上行政执法办案及信息共享查询系统。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与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享机制,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守法信用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行确认公告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开除处分的; 

  (三)在行政执法行为中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和委托的事项向社会公告。委托机关应当对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并明确牵头单位。 

  联合执法应当明确参与各方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参与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书面请求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协助: 

  (一)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 

  (二)不能通过自行调查取得所需资料的; 

  (三)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 

  (四)需要请求行政执法协助的其他情形。 

  实施行政执法协助的,由请求机关向协助机关发出《行政执法协助函》。发生或者遇到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口头告知需要协助的事项和要求,在紧急情况消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补办《行政执法协助函》。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管辖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及时公示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依法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或者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存储并封存完好。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并对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定期维护。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检查活动,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和公布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合理确定行政检查的事项、方式、对象、时间等。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可以增加行政检查次数。法律、法规规定日常巡查的除外。 

  第二十条 行政检查结束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行政检查的结果当场告知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行政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复核。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的行政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条款进行梳理,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执法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制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本系统全省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并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国家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参照省级或者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书格式制定本机关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将办理完毕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调查记录、证据、文书和审核签批等材料以及记录行政执法过程的音像资料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妥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投诉、举报启动。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当场如实记录,经申请人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者书面通知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调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对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工作场所、经营场所等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四)勘验检查时,对现场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 

  (五)自行或者委托法定的鉴定、检验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定、检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调查措施。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执行强制措施时不得少于二人。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确需勘查现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当事人的邻居、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勘查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查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说明情况,但不影响勘查结果的效力。 

  调查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评估或者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业、本部门实际,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主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八)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在期满前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九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或者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或者附卷的决定书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直接送达的,送达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回、撤销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督。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符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资格条件,并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人员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实施情况; 

  (五)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六)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二)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询问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

三、12326退票规则最新?

火车票退票手续费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新规定实行梯次退票,网上退票手续费和其他退票方式扣费无异。

1、对开车前15天(不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费;

2、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的,退票时收取票价5%的退票费;

3、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10%的退票费;

4、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退票费。

四、越位规则最新规定?

队员不处于越位位置的情况:队员在本方半场内;队员齐平于倒数第二名对方队员;队员齐平于最后两名对方队员。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构成越位犯规,判罚间接任意球。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直接接得球门球、界外球、角球,不判越位犯规。

五、电信最新限速规则?

截至目前,电信最新的限速规则是:在用户达到月流量超出套餐外的流量封顶之后,可以继续使用网络,但是网络速度将被限制,即所谓的“宽带降速”。此时所能够享受的最高网速取决于用户套餐类型和月份(不同套餐可能有不同的限速策略),具体限速速率以当地电信营业厅公告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电信的限速并不会影响通话和短信服务,只对数据服务进行限速。如果用户需要继续使用高速网络,可以选择购买加速包等增值服务,以提高网络速度。

另外,根据网络管理规定,电信等运营商也有权针对网络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必要的限速措施,以维护网络安全和公共利益。

六、最新赋码规则?

一、赋码规则

 (一)红码

 1.所有在院隔离治疗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

 2.出院后14天内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

 3.在流行病学调查中发现的所有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在观察期限内的本省密切接触者;

 4.14天内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同户、同住、同火车、同汽车、同航班、同网吧的密切接触者;

 5.所有入境未超过14天的入境人员(含各部门和社区摸排到的入境人员)。

 (二)黄码

 1、14天内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同户、同住、同火车、同汽车、同航班、同网吧的一般接触人员(除密切接触外);

 2、14天内在公共场所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过一般接触的人员;

 (三)绿码

 除上述红码和黄码以外的人员

七、职称最新规则?

职称新规则:

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和业绩的评议与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新规明确规定,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八、驾考规则最新?

驾考最新规则如下:

驾照实习期取消。

记分36分以上增加科目二的考三、对C类驾驶证考试的三个变化:1、驾驶证c2增驾c1.只需要考科目二和科三,取消了考科目一和科目四。

将驾驶证c2的科目二考试简单化了,取消了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的项目。

九、淘宝赔付规则最新?

1、卖家超时未发货,需向买家支付实际成交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除开特殊商品之外,卖家在24小时之内向同一买家赔偿的违约金总和最少是5元,最高不会超出100元。

2、我们卖家承诺的赠品超时未发货,也会按照以上的赔付规则来支付违约金。如果赠品在店铺中有单独出售的链接,违约金就按照赠品出售链接标明的售价来计算。如果赠品在店铺中没有出售链接,也没有明确的标价,违约金就会由淘宝客服参考市场价来计算。

3、买家投诉成立后,除向买家赔付违约金之外,卖家还需要向淘宝网支付同样金额的违约金。也就是说,买家投诉成立后,我们需要支付的违约金是双份,一份给买家,另一份给淘宝网。所以建议大家在买家投诉成立之前,就主动进行赔付,这样我们只需要给单份的违约金

十、王者重开规则最新规则2023?

1.四个主职业(全为法师或者全部都是射手)

2.五个主职业(三个射手两个法师或者三个法师两个射手)

3.五个战士或者五个刺客或者五个辅助(但一定要看清楚英雄定位,像姜子牙官方默认法师,如果五个辅助重开建议都选软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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