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所地的法律规定?
法定住所,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住所。中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在国际私法中有时确定法定住所的概念,以此作为连结点加以适用。
例如,在英美认为,应从法院地国际私法本身的立场出发来解决住所,国际私法规定了关于取得、丧失和变更法定住所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只限于承认未成年人、已婚妇女及精神失常者的法定住所。
即:关于未成年人,如果是其父亲在世时出生的婚生子女,则取得其父亲的住所,如果是非婚生子女或在父亲去世后出生的,则取得母亲的住所,在未成年人期间,其住所随父母住所的变更而变更。关于已婚妇女,以婚姻成立之时起,即取得丈夫的住所,丈夫住所的变更也涉及妻子。关于精神失常者,一般以他在精神失常前的住所为其住所
二、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船舶从事下列哪些作业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规定,
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 ①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
②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压载水的;
③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
④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三、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什么东西?
《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这是关于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具备的条件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关系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
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法律只有得到良好的施行,才能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执法行为,凡是有行政权的设定,就必须明确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否则权力很容易被滥用。考虑到行政执法主体的多样性和行政权力的扩张性,有必要在设定行政许可时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2、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对相对人获得许可,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所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的规定。它既是对申请人的限制,也是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是对申请人行为和行政机关行为的标准和指导。若对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加以规定,那么,申请人将无所适从,行政机关的行为也将有更大的随意性。条件必须是明确、法定、公开、公平的,不得含有歧视性的因素。申请行政许可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被申请的机关是有权颁发许可证的机关;申请的事项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申请人符合法定要件等。
3、许可程序。 行政程序违法也是违法,随着程序正义理念的成熟和发展,我们注意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理性化的保障。能有效地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期限。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执法的过程,必然涉及到期限问题。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颁布《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法》只是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作出原则性规定,至于行政机关作出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时限,只能分别在各个单行法律中加以规定。
四、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关于公民住所的法律规定
关于公民住所的法律规定
公民住所是指个人在特定地点的居住地,它在法律上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公民住所的法律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公民住所的选择、变更和登记等。本文将对关于公民住所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公民住所的选择
公民住所的选择是个人的自由权利,但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住所不能与他人的住所重叠,不能违反国家有关住房管理的规定。公民在选择住所时,应该尊重公民道德,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选择公民住所时,个人应该考虑到住所的便利性、安全性等因素。住所的选择应当符合个人生活和工作的需要,同时也要符合社会公共秩序。例如,在选择住所时,应当考虑是否具备良好的交通条件、基础设施是否完善等方面的因素。
公民住所的变更
公民住所发生变更时,个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手续和登记。公民住所的变更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个人原因主动变更住所,另一种是因住所条件发生变化而被迫变更住所。
主动变更住所的公民应当在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居住地城区派出所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住所证明等。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手续后,公民的新住所即得到法律保护。
被迫变更住所的公民,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居住地派出所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手续。被迫变更住所的公民还需要提供住所变更的原因和相关证明材料。在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手续后,公民的新住所即得到法律保护。
公民住所的登记
公民住所登记是一种规范和管理行为,目的是确保住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住所登记由居住地派出所负责。公民住所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住所人的基本信息、住所的具体地址等。
公民住所登记的材料包括住所证明、身份证明等。公民在办理公民住所登记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办理公民住所登记后,公民的住所得到法律保护,相关权益也得到保障。
公民住所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住所具有合法性和保护性。公民住所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住所违法责任:公民在住所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在住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违反国家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为都将面临处罚。
- 住所侵权责任:公民在住所的行为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将会担负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如果住所的建筑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公民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住所保护责任:公民住所的保护责任是指公民应当保护自己住所的安全性和私密性。如果他人侵犯公民住所的合法权益,公民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公民在住所方面的法律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公民应当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遵守住所的法律规定,积极履行住所的法律责任。
总结
公民住所的法律规定是保护公民住所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个人在选择、变更和登记公民住所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公民在住所方面的法律责任也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以免违反法律规定而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希望本文对您了解关于公民住所的法律规定有所帮助!
六、关于行政许可证件的规定?
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许可证是指有关行政许可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依法核发的批准书,它以“许可证”的名称出现,如卫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捕捞许可证等。
执照一般是指许可机关颁发的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生产经济活动的书面凭证。如驾驶执照、营业执照和行政执照。
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资格证、资质证是指经过考试、考核等审查程序合格,颁发给申请人的证明其能力、资格的许可证件。证件持有人可以从事某一职业或进行某种活动。
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批准有关主体从事一定活动的书面意见。
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事实予以确认的书面意见。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七、行政许可规定的几种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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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1.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对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以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效率。
2.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通过申请材料的陈述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但有的实质审查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才能确认真实情况。
八、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
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逾期未作决定的 视为( 准予延续 ) 。
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逾期未作决定的 视为(准予延续)。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用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过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九、古代对于印章的规定?
印章材料就是雕刻印章所用的不同物质材料。在秦王朝前所用材料大都是金、银、铜、犀角、象牙等,但从出土的战国时代的官、私印来看,绝大多数是铜质,也有玉印、石印,但犀角和象牙印尚未见过。秦汉至南北朝印章仍使用在封泥上,最多见的也是铜印,间有玉、金、银、铁等。在封建时代不仅印名有等级区别,官印印材也有等级限制,其次序是金玉最贵,银次之,钢又次之。但对于私印印材却没有限制。
隋唐以后,印章是加盖在绢纸上的,不受封泥限制,印型也逐渐有所增大,印材以铜质为多见。宋代出现了瓷印,则又是一种新型的印材。这时私印印材的范围更广,有竹木,有金石,有玉,有银,有角,有牙。总之,在明以前的官印中铜质最多,私印印材较广,明以后的印材主要是花乳石。
花乳石的质地比金铜等金属较松软,易于上刀篆刻,因此用花乳石雕成的印章,其字迹大多给人一种从容不迫、一气呵成的感觉。而金属印章则不同,如铜印一般是先铸成型,然后才雕字,因而十分艰难。从价格上讲,花乳石产于山间田野,不似金、玉、角、牙那么昂贵。从印章的艺术欣赏角度而言,花乳石含有优美的天然花纹和不同的色泽,经过磨琢,其美观甚至远过金玉。鉴于以上三个原因,花乳石在明代一被发现就迅速传开,成为印章的通用材料。
印章上文字或图像有凹凸两种形体,四下的称阴文(又称雌字),反之称阳文。但古代的称法和现在正相反,因为古人是按照印章印在封泥上的印记来称阴阳文的,在封泥上呈现的阴文,在印章上却是阳文;在封泥上是阳文的,在印章上却是阴文。因此,为了避免误会,就把阴文称为白文,阳文称为朱文。有的印章中杂有白文朱文,就称朱白间文印。一般说来,古印中多为白大印,字体幽雅有古意,笔势壮健,转折处宜一气呵成。白文印字体一般肥而不失之于臃肿,瘦而不失之于枯槁,得心应手,妙在自然,最忌矫揉造作。朱文印始于六朝,盛行于唐宋,字体清雅,笔锋尽露,但笔迹不能粗、粗则显俗气。
金属印章,不论官私,一般是先雕泥范,然后用翻砂法或拔蜡法冶铸而成,这就称为铸印。古代印章大多是连印文一起铸成的。非金属印如玉石等,不能冶铸,只能用刀凿刻。也有金属印章先铸成形,然后凿刻印文的,一般称这种印为凿印。凿印有工整和粗劣之分,有官印因急于封拜,不待范铸而匆匆凿成应用、因而被称为急就章。
一面刻字,另一面刻姓名,或一面刻姓名,另一面刻职位称号,或一面刻姓名,另一面刻吉语、图像等,凡两面都刻有印文的则称为两面印。多面印即类推。两面印、多面印一般不能有印钮,只在中间凿一小孔以便穿带,所以又称穿带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印章套在一起以便携带的称为子母印或套印。
古人认为印章是作为信用的象征,故把名印作为正印,字印作为闲印杂用。名印就是只刻姓名,一般只在名下加印、印信、印章、之印私印等字样,而氏字与其他的闲字杂字都不用,用之则表示不敬。字印亦称表字印。汉晋时代的字印必连姓,后代或连或不连。字印一般只加印字或姓字,如赵氏子昂。姓名、字并刻为一印的称为;名字合印。也有将籍贯、姓、名、字、号、官职等并刻一印的称为总印。
回文即用来处理两个字的名印和字印,即可以防误读,又可使名的二字连为一体。其方法是把印字放在姓下,且在右,名的二字都在左,回环读之,则为姓某某印,而不读为姓印某某。如王从之印四字,若通常刻法,不用回文,易误为姓王名从,看不出为姓王名从之。横读印、交错文印极少见,一般只用来刻官衔和地名。如司空之玺,司空二字刻在上,之玺二字刻在下,这就叫做横读印。交错文印就是以对角顺序而读。四个字的,第一个字在右上,第二个字在左下,第三个字在左上,第四个字在右下。
十、有关法人住所的法律规定
有关法人住所的法律规定
法人住所是指法人机构依法登记、在法律面前享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地址。法人住所的选择对于法人机构的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因此,法律对于法人住所的规定十分重要,旨在保障法人的合法权益和监管法人机构的运作。以下是一些有关法人住所的法律规定的介绍。
1. 法人住所的基本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住所必须满足一定的基本要求:
- 真实性:法人住所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地址,不能虚假或不存在。
- 合法性:法人住所必须符合当地的规划和法律要求,例如不可违反土地使用规划或违反相关环保规定。
- 稳定性:法人住所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确保法人机构的运营不受频繁变动的影响。
2. 法人住所的登记与变更
法人机构在成立时需要登记其法人住所,以确立其合法地位。登记法人住所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如不动产证、租赁合同等。一旦法人住所需要变更,法人机构也需要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登记变更。
3. 房屋使用权与法人住所
法人住所通常与房屋使用权相关联。法人机构可以通过自有房产或租赁房产来确定其法人住所。对于自有房产,法人机构需要提供不动产证明等相关文件。对于租赁房产,法人机构需要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提供相应的租赁证明。
4. 法人住所的重要性
法人住所对于法人机构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法律依据:法人住所是法人机构在法律上的存在地点,是其与外部关系的依据。
- 公信力:稳定真实的法人住所可以提升法人机构的公信力,增加与客户、合作伙伴的信任。
- 法律保护:法人住所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确保法人机构的权益不受侵犯。
5. 法人住所的违法责任
法人机构如果选择虚假住所或未经合法程序变更住所,将面临一定的违法责任:
- 行政处罚: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对法人机构处以罚款、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罚。
- 法律风险:虚假住所可能导致法人机构面临法律诉讼风险,包括侵权诉讼、合同纠纷等。
- 信用记录:虚假住所可能影响法人机构的信用记录,对其运营和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法人住所的法律规定对于法人机构具有重要意义。法人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选择真实、合法、稳定的住所,以确保其合法地位及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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