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的变更和诉讼请求的变更?
诉讼请求的变更包括两类,一类是诉讼请求的增加或减少,即量的变更。另一种是诉讼请求质的变化,即性质的变更。
诉的变更包括确认之诉,给付之诉。
二、关于行政许可的变更和延续?
行政许可的变更,是指根据被许可人的请求,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在许可被批准后加以变更的行为。及时的变更不仅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对于违法或不适当的变更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有权予以拒绝。
变更与延续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一般来说,行政许可证件是有期限的,被许可人只能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内从事许可活动,行政许可超过有效期的,从事行政许可的有关活动便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因此,被许可人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行政机关申请延伸行政许可的有效期。
三、变更行政许可登记的定义?
行政许可变更包括哪些规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变更作了以下规定:
1、适用条件
行政许可的变更是指被许可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因其拟从事的活动的部分内容超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规定的活动范围,而申请机关对原行政许可准予其从事的活动的相应内容予以改变。如果申请人拟从事的活动,依法属于取得另一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重新申请行政许可,而不能变更行政许可。
2、申请
变更行政许可的申请时间。变更许可是对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因此,申请人应当在其取得的行政许可失效前提出,并且应当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审查与决定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行政许可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被许可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为便于申请人变更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事前公布有关变更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以便申请人能够及时履行必要的手续,避免使合法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害。
四、如何变更诉讼请求?
增加诉讼请求属于变更诉讼请求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五、变更诉讼请求最多可以变更几次?
没有具体的次数限制,一般最多为2次。原告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具体的变更次数限制,一般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次数不超过2次。
原告起诉的案件被法院立案受理后、开庭审理之前,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1次。在法院开庭审理时还可以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1次。
六、准予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形?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包括: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七、变更诉讼请求的新规定?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都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审程序中,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认为需要作适当准备的,可以申请法庭延期审理。
变更诉讼请求的新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八、劳动仲裁变更仲裁请求的后果?
一般没有什么影响。《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如何变更、放弃、承认仲裁请求?
仲裁是一项高度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端解决方式。作为当事人的权利主张仲裁请求,在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当事人处置。 《仲裁法》第27条规定: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申请人是提出仲裁申请的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仲裁请求,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申请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其所主张的权利内容,也就是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人欲变更请求,需要提交书面的变更申请,但是必须在仲裁程序进行中、辩论程序结束以前提交。在变更申请书中,应当载明要变更的请求事项及标的。这种变更包括:第一,请求标的在数量上的增加或减少;第二,请求事项性质上的转变;第三,其他的变更,如请求给付的标的、方式的改变等。 由于权利的可放弃性,当事人可以不再主张其权利,也就是放弃仲裁请求。放弃仲裁请求可以是全部请求的放弃,也可以是部分请求的放弃。放弃仲裁请求要以书面的方式提出,提出者可以是申请人也可以是有代理权限的代理人。实践中,当事人放弃仲裁请求常以撤回仲裁申请书的方式进行。放弃仲裁请求要在闭庭前提出。放弃请求并不等于放弃权利,在当事人认为需要的情况下,仍可重新提出仲裁申请。 承认仲裁请求是被申请人所拥有的权利。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与理由没有异议的时候,就可以承认其请求,以简化仲裁程序。承认可以是对全部请求的承认,也可以是只对部分请求的承认。承认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做出。做出人应为被申请人或其拥有代理权限的代理人。承认仲裁请求要在闭庭前提出。对请求的承认一旦做出,就不能撤回。除非被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有证据证明承认请求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无论是放弃请求还是承认请求的提出,都需在庭审过程中做出才为有效。在调解过程中的放弃或承认仲裁请求的意思表示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十、能否当庭变更诉讼请求?
《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民诉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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