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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预案?

126 2024-01-13 06:18

一、公开听证预案?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县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江西省重大决策事项听证办法》,县城市管理局对拟以县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信丰县城区道路公共停车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组织听证,听证方案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拟出台的《信丰县城区道路公共停车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是否适当,收费标准是否合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内容

重点对《信丰县城区道路公共停车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拟确定是否收费、收费标准、收费路段、收费时间、收费办法及收费可能引发的矛盾进行听证。

三、听证参加人

1、听证主持人:由县城管局朱晓明党支部书记担任。

2、听证陈述人:由县城管局曾国兰副局长担任。

3、记录员2名:由县城管局工作人员担任。

4、听证代表30名:相关领域专家学者4名,法律工作者2名,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3名,消费者19名(居民消费者11名,工商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消费者8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1名。

四、听证代表产生方式

居民消费者和工商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消费者参加人通过自愿报名、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当报名人数不足18名时,余下的消费者代表委托县城管局推荐产生。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经营者等代表,由县城管局根据规定,聘请或委托相关部门推荐产生。

五、听证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20年11月11日上午9:00—12:00

2、地点:县城管局附一楼会议室

六、听证程序

1、工作人员核实听证会参加人员身份信息及到场情况;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听证会纪律及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名单;

3、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及有关背景;

4、听证代表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听证代表另行提出决策建议的,陈述其建议内容、依据及理由;

5、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代表的质询、意见以及建议予以回应;

6、听证代表与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之间就听证事项的主要内容进行辩论;

7、填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问卷调查表;

7、听证主持人进行总结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七、听证会纪律

1、听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

2、相互尊重,使用文明语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3、主动关闭移动电话或者将移动电话调至静音状态;

4、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发言、提问、录音、录像、拍照;

5、不得吵闹喧哗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的行为。

6、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劝告、制止;不听劝阻的,可以责令其退出会场。

八、制作听证报告

县城管局11月20日前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听证意见、建议,制作听证报告,并提交听证笔录以及与该行政决策有关的全部材料,报县政府审议

二、公开听证规定?

《检察听证规定》还明确,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员和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其中,听证员是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人士。另外,还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检察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听证案件处理决定应如何作出?《检察听证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独立作出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值得一提的是,《检察听证规定》还区分了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处于侦查阶段的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对此解释,上述两种听证类型区别在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

《检察听证规定》还明确,人民检察院听证活动经费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三、公开听证会有多少听证人?

    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二)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是指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内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的,具体组织听证工作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担任。     听证员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案件需要,指定本机关工作人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的非本案调查人员。   记录员是指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听证的准备和其他事务的非本案调查人员。

四、简易公开听证定义?

公开听证,即检察机关征得当事人同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民监督员参加评议,通过公开审查的方式办理案件。

公开听证将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充分阐释,让当事人了解司法机关为什么这么处理案件,“等于是以公开促公正”。听证后,案件确有问题的会依法进行纠正;没有问题的,各方充分发表意见。

公开听证,更有利于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让司法结果更容易被公众接受,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公开、公平、公正的态度,大力推进这项工作,无疑可以提升检察人员办案水平,倒逼司法规范,这也是举行听证会的目的和深远意义所在。

五、公开听证室意义?

答:公开听证室能查明事实真相。正式听证具有准司法的性质,采用诉讼程序中双主对抗、主持人居中主持的结构模式。

听证中,主持人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询问证人,控、辩双方可对证人质证,并进行辩论。

这样,控、辩双方的证据在听证中都得到充分的展现,并就其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了讨论,有利于发现真实,为行政机关的决定提供基础。

六、公开听证的范围?

其余如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赔偿监督、国家司法救助等各类案件均可进行公开听证,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案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一般不适用公开听证。选送公开听证的案例既要反映检察机关运用公开听证形式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积极成效,又要对类案办理具有参考借鉴意义,要重点从久拖不决的申诉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审查逮捕案件、认罪认罚拟不起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总结树立具有典型性的案例。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申诉人愿意公开审查的,不是未成年人犯罪等适合公开审查情形的,均可召开听证会。

七、高检公开听证要求?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结合。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五条 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

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 听证会参加人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参加人除听证员外,可以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

(一)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一般为三至七人。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依照有关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第三章 听证会程序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

(二)在听证三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三)告知当事人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及听证员的姓名、身份;

(四)公开听证的,发布听证会公告。

第十一条 听证员确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听证员介绍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听证会一般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举行。有特殊情形的,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在其他场所举行。

听证会席位设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者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主持。

检察长或者业务机构负责人承办案件的,应当担任主持人。

第十四条 听证会开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确认听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会的程序和纪律。

第十五条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二)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

(三)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

(四)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

(五)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

(六)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七)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第十八条 听证过程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

听证笔录由听证会主持人、承办检察官、听证会参加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应当归入案件卷宗。

第十九条 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媒体旁听。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听证会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录播。

公开听证直播、录播涉及的相关技术和工作规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听证的期间计入办案期限。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听证活动经费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参加不公开听证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办案秘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公益诉讼公开听证规定?

公益诉讼公开听证的规定,一定要安静在法院,遵守规矩。

九、公开听证的案件类型?

一、下列申请再审的案件:

(1)以新证据申请再审,可能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和实体处理错误的;

(2)原判采用未经质证、认证的证据,或者未采用已经质证、认证的证据,可能导致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实体处理错误的;

(3)原判可能遗漏当事人或者判决第三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错误的;

(4)原判可能事实不清,需要重新查清案件事实的;

(5)社会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的。

二、下列涉诉信访案件:

(1)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2)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争议较大的;

(3)当事人多次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的;

(4)社会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的。

三、下列司法赔偿案件:

(1)侵权损害后果争议较大的;

(2)赔偿方式或者赔偿数额分歧较大的;

(3)赔偿数额巨大的;

(4)社会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的。

四、下列执行案件:

(1)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

(2)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

(3)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4)终结本次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

(5)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

(6)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执行督促、执行申诉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涉及重大执行事项的。

上列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的,不进行公开听证。

十、刑事申诉公开听证规定?

1、刑事案件审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时,如果有必要,可以举行听证,举行听证的程序包括:主持人主持听证;申诉人进行述、办案机关陈述;双方进行辨论;听证员发表意见等。

2、法律依据:《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第二十条 听证会应当邀请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名单、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证会纪律。

(二)主持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会的议题。

(三)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阐述原处理决定、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复查案件承办人出示补充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

(五)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承办人经主持人许可,可以相互发问或者作补充发言。对有争议的问题,可以进行辩论。

(六)听证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提问,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

(七)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

听证员根据听证的事实、证据,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听证评议意见。听证评议意见应当是听证员多数人的意见。

(八)由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评议意见。

(九)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最后陈述意见。

(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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