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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对赌协议是否有效?

109 2024-01-10 17:04

一、股权转让后对赌协议是否有效?

“对赌协议”中,股东承诺回购股份条款属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对投资合作商业风险的安排,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亦不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因此,对赌协议中约定的在一定条件下,被投资方股东回购股份的承诺等内容合法有效。

二、什么叫“对赌协议”,对赌协议怎么进行的?

对赌含义

对赌,来源美国硅谷,又称为“价值调整机制”,是指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协议中约定,标的公司或创始股东在未来一段期间内完成或不能完成特定事项所面临奖励或惩罚。

对赌在被引进到中国后,进行本地化改变。投资机构现采取的对赌方式通常约定标的公司或创始股东在未来一段期间内需完成特定事项,否则将所面临惩罚。

对赌内容

投资机构会在股权投资协议约定对赌条款,对赌内容通常包括四个方面:

业绩对赌,约定标的公司在一段期间内完成收入指标或净利润指标;

上市对赌,约定标的公司在某一节点前完成上市或重组上市;

合规运营对赌,约定标的公司在某一节点前取得某一许可证照,或保障公司运营合规,证照齐全;

其他对赌,约定标的公司或股东完成特定事项,如股东的注册资本实缴,国有资本股权确权或其他重大未完结事项。

2019年11月15日,《全国法院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文简称:九民纪要或纪要)正式发布。《九民纪要》对对赌有新的规定。

《九民纪要》投资对赌规定

《九民纪要》第5条规定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投资实践

在投资实践过程中,投资者一般会选择与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创始股东(或实控人)进行对赌:

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者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在对赌目标无法实现的情况下,目标公司应回购投资者的股权、或向投资者补偿现金。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构通常认定此类对赌条款违反了公司资本确定原则,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继而认定此类条款无效。

与目标公司创始股东(或实控人)对赌:投资者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在对赌目标无法实现的情况下,目标公司始创股东(或实控人)应收购投资者的股权,或向投资者补偿现金。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构通常认定此类对赌条款是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故认定此类条款有效。

《九民纪要》对对赌条款的影响

《九民纪要》对对赌条款的影响仅限于: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的对赌。

《九民纪要》第5条明确规定“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的对赌条款”不能认定为无效条款。但是投资者的诉求能否获得支持,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满足公司资本确定原则的前提下,《九民纪要》细化了投资者实施对赌条款的方式:

股权回购:在目标公司回购投资者股权,并实施减资后,目标公司可向投资者返还就减资对应的资产。

现金补偿:在目标公司存在未分配利润的前提下,目标公司可以未分配利润向投资者支付现金补偿。

基于《九民纪要》的规定,小野认为在投资协议起草过程中,投资者应增加减资条款,并对减资表决及程序进行细化,方便对目标公司进行减资;在投后管理方面,定期收集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关注目标公司的盈利情况。

三、什么是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是指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一方或双方根据某种特定情况的发生或结果,互相支付或收取一定的款项或利益的协议。通常用于涉及未知风险、不确定性因素、赌博等领域,但在一些商业交易中也会使用此类协议。\n例如,两家公司可能会在签署并完成合作前,依据未来的某些目标或指标进行对赌,例如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对赌协议可以有效地激励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目的下,共同努力达成目标。但同时,对赌协议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例如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道德亏损等。因此,在合同签署前,双方须仔细考虑权益和风险,并寻求专业法律和商业咨询。

四、对赌协议的特点?

其一,协议主体上,对赌协议必然存在投资与融资的双方,即投资需求与融资需求是此类协议签署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所在。投资一方追求较高目标的利润回报,融资一方追求较低成本的融资来源,这是对赌协议签署的原动力所在。

其二,协议客体上,对赌协议通常以融资方公司的股权为嫁接对象,即实际为一种股权的买卖,而且这种被买卖的股权往往又是非公开上市流通的股权,即所谓私募之股权。由于投资一方更多只关心投资的高额利益回报,而融资方又更多担心公司股权之失控,所以此类以股权投资为标的的协议往往并不涉及融资公司的控股权利,往往会约定投资方并不参与融资方公司的具体治理,否则将演变为公司股权的并购行为。但是,伴随对赌约定条件的现实变化,投资方实现对融资方的控股及参与治理亦并非不可能。

其三,协议目标上,对赌协议通常与融资公司的经营业绩、预期盈利指标及其股权首次上市交易(IPO)等相挂钩,这种约定的目标往往成为投资方利益保障与融资方权利保有的基础所在。

其四,协议履行方式上,对赌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随着约定目标的变化而变化,这是此类协议履行方式的最大特点。伴随经营业绩等目标的实现与否,投资方与融资方的权利与义务将发生不同之变化,即双方权利与义务并非确定之方向,而是需要等待并基于协议约定目标现实的情况具体加以衡量,由此引发双方不同的权利与义务。或许正是基于这种协议履行方式上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原因,人们才习惯于将此类协议称之为“对赌协议”。

其五,协议产生原因上,对赌协议之根源在于协议双方对目标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再加上双方投资信息的不对称、股权估值与调整的天然弹性以及激励经营与保障收益底线的需要等,为对双方公平起见,采取暂时估价以及附加未来目标条件的变化模式进行交易,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与公平。

五、对赌协议的意义?

对赌协议是国外引进的概念,最初被翻译为“对赌协议”,或因符合国有文化很形象,一直沿用至今。但其直译意思是“估值调整机制”却更能体现其本质含义,所以我们常常听到的对赌协议,所涉及问题其实和赌博无关。

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

在国外投行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应用。

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

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融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投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六、对赌协议签订原则?

1、对赌条款应明确目标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责任。

2、对赌条款所在协议应当由目标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共同签署。

3、对赌条款需要明确目标公司回购股权应以减资形式进行。

4、对赌条款应明确全体股东均负有在目标公司回购股份前配合完成目标公司减资的一切必要程序和不可撤销的义务。

5、由于投资机构从投资之日到退出之日,目标公司股东可能产生变化,在此时间内新加入的股东,均应以书面形式承认该对赌条款的效力,以保障配合减资义务的法律效力及新加人的股东。

6、回购条款约定的年回报率相对合理。

7、现金补偿条款尽量约定由目标公司股东、实控人作为主要补偿义务方,公司仅在现存利润范围内承担补充义务。

七、什么是股票对赌协议?

答:对赌协议又称为估值调整机制,是投资人为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投资风险,保护自身利益,与被投资人就未来约定的事项进行的一种约定。

这里的事项可以是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可以是限期内完成的某些事项。若被投资方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完成相关的事项,则投资方有权行使某种权利。这样看来,对赌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在生效条件未成就时,实控人按照约定行使权力。

八、对赌协议属于什么范围?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最初被翻译为“对赌协议”,或因符合国有文化很形象,一直沿用至今。但其直译意思是“估值调整机制”却更能体现其本质含义,所以我们日常听到的对赌协议,所涉及问题其实和赌博无关。 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

九、公司对赌协议合法吗?

不合法,遵守国家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十、什么叫电影对赌协议?

就是出资方在拍摄电影之前可以和演员或导演进行对赌,如果票房能够达到出资方的预期,就算导演/演员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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