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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行原则全文及解释?

54 2024-01-10 10:51

一、让行原则全文及解释?

1.都是直行时,遵循让右原则

2.左转让直行。

3.右转让直行。

4.右转让左转。

5.有让字标识或者会车让行标志的。

6.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

7.前方有障碍的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

8.上坡让行下坡。

9.内侧让外侧。

二、右侧通行原则及解释?

“右侧通行”,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如道路上划设有中心线的,以中心线为界;未划设中心线的,以几何中心为界,以面对方向定左右,即左手一侧的道路为左侧道路,右手一侧的道路为右侧道路,除有特殊规定的车辆外,一律靠右侧道路行驶。这就是所谓的“各行其道”,这也是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原则之一,即车辆、行人必须按照道路划分,在指定的道路区域内通行,在本道路区域内通行时有优先通行权,即通常所说的路权。

三、标线编号原则及解释?

标线编号原则是指在建筑物中,为了便于管理和查找,将建筑物的各种管线、电缆、构件等进行编号,以便于管理和查找。

标线编号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标线编号应该清晰明了,以便于查找和管理;

2、标线编号应该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编号,以便于查找和管理;

3、标线编号应该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编号,以便于查找和管理;

4、标线编号应该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编号,以便于查找和管理;

5、标线编号应该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编号,以便于查找和管理;

6、标线编号应该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编号,以便于查找和管理;

7、标线编号应该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编号,以便于查找和管理;

8、标线编号应该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编号,以便于查找和管理;

9、标线编号应该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编号,以便于查找和管理;

10、标线编号应该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编号,以便于查找和管理;

11、标线编号应该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编号,以便于查找和管理;

12、标线编号应该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编号,以便于查找和管理;

13、标线编号应该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编号,以便于查找和

四、线标编号原则及解释?

编号原则

1、同一相或者称作等电位相的电路,连接在一个点上的所有导线,标注相同的线号,只有在经过电气元件的触点或辅助触点时,虽然在接通的时候是等电位,但是断开时却是不等电位,这种情况下必须标注不同的线号。

2、回路标记线号可以按照不同的线路功能进行分组,比如主电路和二次控制电路。同时,按照不同的功能分配每组一定范围的数字,然后进行编号。

编号方法

1、交流电路中主电路的编号

个位数表示相别,即

U相为1;

V相为2;

W相为3。

十位数的顺序区分不同的线段,比如

U相回路用U1、11、21……;

V相即为V2、12、22……;

W相就是W3、13、23等。

也可以使用L1、L11……L2、L12……L3、L13等。

2、二次回路即控制线路的编号

编号从电源的一侧开始,以奇数的顺序标到最后一个电气元件。然后再从电源的另一侧开始,以偶数的顺序标到与奇数相遇的最后一个电器元件。比如从A相开始编号,顺序是1、3、5、7、9、11、13等。回路B相或C相为2、4、6、8、10、12等偶数标号。

五、均等边际原则及解释?

跪求.......... 均等边际原则 怎么解释?

举个例子说明边际报酬(或效应)递减规律:天很冷(你也可以想象是很热),零下20度时,光着身子的你每加穿一件衣服,你就会相应地感觉更加舒服,但是,当你穿的衣服足够多时,比如已经穿上羽绒服了,你再穿别的什么衣服,对你来说虽然也能继续保暖,可是给你提升的愉悦感就没那么多了,越往后越如此……

三个和尚的问题就是,一个人劳动一次可以拥有两桶水,并且这两桶水完全是他,效益是最大化的,且不存在责任分散效应

两个人的话,因为追求公平导致的责任分散效应,他行动一次才得到半桶水

三个人的话,那个不劳动的人利益最大,因为假如另外两个人抬了水,他可以白喝。人都不想被占便宜,所以大家都不想动……

六、卫生行政许可的方式?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有下列法定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二)国务院决定;

(三)地方性法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卫生行政许可。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下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但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加强监督。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的,或者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作出规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需要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1个机构统一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和发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卫生行政部门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供。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卫生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有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前款所列事项,方便申请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提高办事效率。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至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可以撤回;撤回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料的方式。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应当及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并根据现场审查结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并书面告知检验、检测、检疫所需期限。需要延长检验、检测、检疫期限的,应当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检疫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期限。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论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延长专家评审期限的,应当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考试、考核结果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在考试、考核合格成绩确定后,根据其考试、考核结果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检疫工作由依法认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申请人依法可自主选择具备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检疫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为申请人指定检验、检测、检疫机构。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逐级审批的卫生行政许可,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符合法定要求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需要颁发卫生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的卫生行政许可证件。

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应当按照规定载明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名称、持证人名称、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有效期、编号等内容,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标明发证日期。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有关申报材料和技术评价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卫生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者变相重复实施卫生行政许可。

第二十八条 同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同一地点的生产经营场所需要多项卫生行政许可,属于同一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只发放1个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其多个许可项目应当分别予以注明。

七、伦理基本原则及解释?

1。社会调查必须尊重每一个人的人格,这是最基本的伦理原则。

社会调查要把每一个被调查者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来看待,不论他是何民族、是否富有、是否受过良好的教育等。

2。社会调查必须保护个人的隐私。当我们进行各种具体的调查项目时,常会涉及被调查者的个人隐私,如年龄、家庭情况、个人爱好等,这些在伦理上都是应该受到保护的,所以我们在调查时要注意这项原则。

八、卫生学优势原则名词解释?

优势原则:人们学习和工作的效率与有关的大脑皮质区域是否被处于“优势兴奋”状态有关。

2.动力定型:若一系列的刺激总是按照一定的时间一定的顺序先后出现,在重复多次以后,这种顺序和时间就在大脑皮质上“固定”下来,有了规律。

3.青枝骨折:小儿的骨头韧性强、硬度小,容易发生变形,一旦发生骨折,还可能出现折而不断的现象。

4.家庭食物圈:包括从采购到烹调,以致经常在餐桌上出现的佳肴,还包括家长对饭菜表现出的喜恶,以及语言上的、表情上的、动作上的倾向,这些都使孩子的口味打上了家庭的烙印。

5.营养素:是指食物中所包含的、能维持生命和健康并促进机体生长发育的化学物质。

6.婴儿抚触:用双手对婴儿进行有顺序的、有手法技巧的抚触,来达到保健的目的。

7.免疫:是机体的一种生理保护反应,其主要作用是识别和排除进入人体的抗原性异物,以维持机体内环境的平衡。

8.自动免疫:是指患过某种传染病或隐性感染而获得对该病的免疫。(如麻疹)

9.营养:为了维持新陈代谢、生长、发展等生命活动而摄取、消化、吸收、利用。

10. 心身疾病:是指一些心理因素在疾病的发生发展

九、采购法基本原则及解释?

1、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2、公平竞争原则。公平原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则,是政府采购的基本规则。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为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处于平等地位而确立的。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向成熟时期过渡阶段,尤其要大力推崇这一原则。

十、行政许可的公开原则有哪些?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   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 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三) 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   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四)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五)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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