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西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试行条例?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试行条例如下
决策事项是否与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二、山西省公务员考试行测难不难?
和其他省份相比,山西公务员考试是相对简单一点,但由于考生人数众多,所以想一次性上岸也并非易事。从考试的内容来看,行测的题量太多,有120道题,在有限的时间内根本做不完,所以如果准备不充分,是非常难以取得理想的成绩的。
三、山西省1996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为了确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快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步伐,我厅依据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山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对于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切实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领导。各级劳动部门要有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制定并落实工伤保险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具体措施;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制度和完善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复查鉴定等工作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工伤保险业务,并制定与工伤保险改革要配大的基金收缴、管理和待遇支付等具体管理办法。
二、 加大改革力度,尽快实现工伤保险费用地(市)级社会统筹,并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各地要按照劳动部《试行办法》和我省《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快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全省城镇企业要普遍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并逐步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省级统筹。目前尚未实行宽伤保险费用地(市)级社会统筹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的地(市)级统筹。已开展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地区,要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规范费用项目和待遇标准。有条件的地市要积极探索乡镇企业开展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三、 建立激励机制,促进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
工伤保险费用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通过工伤保险的奖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和工伤、职业病的预防,建立健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安全奖励金”、“事故预防费”“宣传和科研费”等管理制度办法。各级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互相支持配合,形成合力,确实搞好安全生产和工伤、职业病预防工作。
四、 统筹平衡,加强基金管理。
各地、市要在认真、细致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目前平均工伤保险费率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尽量减轻企业负担。同时,要切实保证《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伤待遇的落实到位,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持工作。
五、 认真贯彻评残标准,加强劳动鉴定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对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目前还没有组建劳动鉴定机构的地(市)、县,要尽快组建,尽快开展工作;已经组建的地区,要根据《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健全组织体系,完善工作制度。所有从事劳动鉴定工作的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国家评残标准。
六、 加强宣传,扩大影响。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采取组织宣传周、印发宣传品、电视讲座、窗口咨询、召开现场会等多种方式,运用试点效果和本地的实例,对工伤保险和劳动鉴定的基本原则、基本政策标准和实施办法,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宣传,使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理解与支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厅。
山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境内各类企业及全部职工必须遵照《试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央驻晋企业(包括经国务院批准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中央驻晋企业)均应参加本省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和办法。
第四条 工伤保险现阶段实行社会管理与企业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并逐步实现工伤保险社会化管理。
第二章 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第五条 《试行办法》第八条(十)之规定所指的范围包括1964年4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障问题解答中所涉及的有关比照因工待遇处理的条款。
第六条 企业应当自职工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伤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工伤简要过程、抢救过程等。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特殊情况下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第七条 职工工伤由职工所在单位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认定。中央驻晋企业职工工伤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认定。
劳动行政部门对职工认定工伤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亲属)、职工所在企业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八条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1、 认定生产事故一类的工伤,以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有关事故原始资料、医疗机构的病历和诊断证明等为依据。
2、 认定职业病时,以企业提供的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含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出具的劳动条件分级材料),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其它有关材料为依据。
3、 认定交通事故按因工处理时,以劳动行政部门批复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书》,公安部门的事故处理决定及情况调查为依据。
4、 认定其它工伤事故时,应有原始病历和指定医疗机构的病史资料等。
第三章 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第九条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应按照《山西省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由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伤残等级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条 职工工伤医疗按期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另行规定。严重工伤《含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由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职工所在单位同意,报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领取工伤津贴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按照《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三)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确认,属旧伤复发,需要治疗和休息的,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医疗终结后重新进行劳动鉴定,并按重新鉴定结论享受工伤待遇,但不能重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第十三条 按照《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四)之规定,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停止领取伤残抚恤金。
第十四条 按照《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五)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职工所在单位发给,标准相当于6至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第十五条 按照《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三)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的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的金额。对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因工死亡者,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4个月的金额发给。
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领取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时,其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一)、(二)之规定标准发给。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的50%发给。
第十七条 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参照本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幅度,每年7月1日调整。
第十八条 按照《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除按《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二)之规定的标准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再按下列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其他的待遇包括护理费、医疗费等不再发给,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 年龄为50周岁及其以上的,按照本人伤残抚恤金标准计算10年的数额。
(二)年龄为50周岁以下的,每小1岁,在原标准基础增加2%,但最多不超过按本人伤残抚恤金标准计算15年的数额。
第十九条 按照《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除按《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一)之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标准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再按下列标准发给抚恤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为子女的,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计算,到16周岁失去供养条件止;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配偶、父母的,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中抚恤金计算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大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第二十条 按照本细则第十八、十九条之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应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十一条 职工工伤保险费用统筹项目应包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废补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未实行社会统筹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全额支付。
第二十二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行业工伤风险(职业伤害)程度和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原则上按前三年行业事故及职业病发生频率适当划分档次,确定不同的缴费比例。
第二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试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项目支出。统筹项目支付的待遇按《试行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标准支出,其它项目的支出比例,由各地市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各地、市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支付等办法,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章 工伤预防与康复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做得好的,当年没有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或者其发生率低于部颁行业伤亡控制指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该企业当前缴费的5%至20%返回企业,具体办法由地市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设备,在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整改指令书后,仍不改正,而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只支付列入社会统筹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的50%,其余部分由该企业支付。
第二十七条 随着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的风险储备金中列支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用于兴办工伤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工伤残疾服务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应按照《试行办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可参照《试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待遇。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因工伤亡事故(含第一次诊断为职业病),凡医疗终结时间在1996年10月1日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按《试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执行;凡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从1996年10月1日起,改按新的标准执行。
四、办网教机构是否需要行政许可?
办网教机构需要办理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许可证。办网教机构,是办网上教育培训机构,属于行政许可项目,需要行政许可。
五、山西省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
除规定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外,还规定了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给予照顾。
规定退休人员不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是社会医疗保险的性质决定的,社会医疗保险要体现互助共济,健康人帮助生病的人,退休职工一般患病较多,是需要社会照顾的脆弱人群。
二是为了均衡企业负担,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参与市场竞争。
三是考虑到退休人员在以前的工作期限间,已经为社会作出了贡献,退休后收入低,特别是现在已经退休的职工,没有足够的用于医疗支出的积累,医疗负担较重。
综上,就是对“医保缴费年限怎么计算?退休职工还须缴纳吗?”这两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普通的劳动者来说,最关心的也就是年限以及费用的问题了。比较确定的是,退休人员无需缴纳医疗保险,这是因为退休人员已经为社会作出了很多贡献。具体医疗保险的缴纳数额,会因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而有所不同。
六、山西省贸促会官网?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西省委员会(山西省贸促会)是由山西省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协会和团体组成的民间对外经济贸易组织。
http://www.ccpit-sx.org/
七、山西省公务员考试行测120题怎么算分?
山西省公务员考试中的行测计算分数如下:
1、言语理解与表达部分,总共40个题目,每个题目0.6分,共计24分;
2、数量关系部分,总共20个题目,每个题目1分,共计20分;
3、判断推理部分,总共35个题目,图形推理每个题目0.5分,定义判断每个题目0.8分,类比推理每个题目0.5分,逻辑判断每个题目0.8分,共计23.5分;
4、常识部分,总共25个题目,每个题目0.5分,共计12.5分;5、资料分析部分,总共20个题目,每个题目1分,共计20分。
八、山西省卫生健康网官网?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网站:http://wjw.shanxi.gov.cn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网站权威提供山西省卫生健康信息、卫生法规信息、医学卫生考试信息等。
九、八十二、关于公民特定资格考试行政许可法是如何规定的?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规定:
1、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和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十、山西省交通违章查询网?
车号查违章查询的官网是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对外服务网站gab.122.gov.cn/m/index/,假如想进行违章查询,按下面讲的步骤操作:
1. 访问上面说的官方网站;
2. 在官网根据提示下载安装“交管12123”手机客户端;
3. 手机上打开刚装好的应用,把注册、登录、实名认证、机动车备案完成之后,才能查询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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