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元朝降权会相对集中?
元朝相权占有优势跟南坡之变有关
元仁宗延佑七年,卒,硕德八剌继帝位,即元英宗时仁宗母答己太后任过去被仁宗罢黜的权臣铁木迭儿为右丞相,相互勾结,排除异己,权倾朝野。英宗刚毅而思有作为,锐意于改革。元英宗为巩固自己的地位,立太祖功臣木华黎后裔拜住为左丞相,极力抑制答己、铁木迭儿一党的势力。至治二年(1322)八、九月,铁木迭儿、答己相继去世。
十月,立拜住为右丞相,表示要励精求治、一新机务。此后数月,曾采取了一些改革性的措施: 广泛起用汉族地主官员和儒士 ,如张珪 、吴元珪、王约、吴澄等;发布《振举台纲制》,要求推举贤能,选拔人才;罢徽政院及冗官冗职,精简机构,节制财用,行助役法并减轻徭役;颁行《大元通制》,以加强法制,推行汉法;清除铁木迭儿余党,查处他们的贪赃枉法事件。这些措施遭到一部分保守的蒙古贵族反对。
三年八月初,尚存的铁木迭儿余党、御史大夫铁失阴谋发动政变,密遣心腹去漠北,当月五日,元英宗、拜住由上都启程返京,途中宿营于上都西南20里南坡店,被铁失等刺杀,史称南坡之变。
二、为什么元朝相权会相对集中?
元朝建立以后,以中书省掌管全国行政,元中书省实际上继承金朝尚书省的制度,中书令由皇太子兼,不负责具体政务,中书省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及参知政事都是宰相。
元朝地域辽阔,非前代能及,负责起管理如此辽阔土地的中书省,政令所达,亦非前代能比。元朝中书省相当于隋唐两代的尚书省,代表中书令总理政务的中书省左、右丞相的权势较隋、唐初尚书省左、右仆射有过之而无不及,这实际上是两宋以来的变局。元朝中书省左、右丞相往往由蒙古勋贵担任。
元朝中书省宰相职掌全国最高行政,既无隋唐三省制的牵制、分权,又无宋代宰相严格的划分事权,这种隋唐两宋宰相制的反动不可能持续长久,无怪乎朱元璋非要对中书省进行限制。元朝中书省外,枢密院掌军政,这一分野继承了两宋以来的传统。元代十一个行中书省作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在称呼上表明是中书省的派出机构,但是每个行省都有一套完整的组织机构,行省节制一方,起到与中书省制衡的作用。
元朝相权占有优势跟南坡之变有关
元仁宗延佑七年,卒,硕德八剌继帝位,即元英宗时仁宗母答己太后任过去被仁宗罢黜的权臣铁木迭儿为右丞相,相互勾结,排除异己,权倾朝野。英宗刚毅而思有作为,锐意于改革。元英宗为巩固自己的地位,立太祖功臣木华黎后裔拜住为左丞相,极力抑制答己、铁木迭儿一党的势力。至治二年(1322)八、九月,铁木迭儿、答己相继去世。
十月,立拜住为右丞相,表示要励精求治、一新机务。此后数月,曾采取了一些改革性的措施: 广泛起用汉族地主官员和儒士 ,如张珪 、吴元珪、王约、吴澄等;发布《振举台纲制》,要求推举贤能,选拔人才;罢徽政院及冗官冗职,精简机构,节制财用,行助役法并减轻徭役;颁行《大元通制》,以加强法制,推行汉法;清除铁木迭儿余党,查处他们的贪赃枉法事件。这些措施遭到一部分保守的蒙古贵族反对。
三年八月初,尚存的铁木迭儿余党、御史大夫铁失阴谋发动政变,密遣心腹去漠北,当月五日,元英宗、拜住由上都启程返京,途中宿营于上都西南20里南坡店,被铁失等刺杀,史称南坡之变
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哪些说法正确?
现在的相对行政处罚轩主要有以下的说法,所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又称综合执法权,是指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有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四、相对豁免权概念?
2、相对豁免:商业行为不享有豁免,非商业行为享有豁免。
五、相对集中是什么意思?
相对指性质上互相对立,依靠一定条件而存在,随着一定条件而变化的。集中,中,指把分散人、物或事集合在一起集中精力。相对集中:与对立的一面比较来说是更集中一些的。
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综合行政执法后的又一项改革措施,但它并不等同于行政许可的统一受理、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又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
六、烟台IT行业主要集中在哪个区?
互联网公司基本没有,传统IT公司有一些,主要集中在莱山区。如果是技术高手,我可以帮忙推荐一下哈
七、绝对控制权和相对控制权区别?
知道律临
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的区别是什么?
绝对控股意味着绝对控股股东对公司有着较大的决策权。对一般决议事项,绝对控股股东可以很快决定;对需要股东(大)会全部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决议事项,绝对控股股东更容易联合其他股东表决通过相关事项。这种集中的决策权可以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避免因股东(大)会无法通过有效决议导致公司决策机制失灵。另一方面,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存在绝对控股股东时,此时大股东的监督成本具有规模效应,该股东就会责无旁贷地担当起监督者的重任。
虽然绝对控股模式使得控股股东更换公司管理层轻而易举,但由于让股东认识到自己所作的任命是错误的,或确认自己的代理人确有经营失误的成本比较高,从这个意义上说,股权的高度集中也不利于经理的更换。控股权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前者指在股份上占绝对优势,必须是50%以上。后者指虽不达到50%,但是在众多股东中,是相对多数股,即为相对控股。控股公司是指持有其他一个或几个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达到对其他公司进行控制目的的公司。控股公司通常也被称为母公司,被控股公司被称为子公司,这说明二者处于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
八、物权、债权,中的“绝对权”“相对权”是啥子意思啊?
首先明确一下,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物权化,指法律规定是债权具有对抗一般人之效力,举例说明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通说认为租赁权属于债权,本只能对抗合同相对人也就是出租人,但是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却能够对抗后续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方,租赁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物权债权化表现在所有权等物权由归属向利用转变,将物权的权能转让与他人,即将占有、使用、收益变成一种权利转让。主要体现在不动产的证券化上。其次,诸如仓单、提单、商品券等的出现,也使这些证券所代表的物权之绝对权性质淡化。
两个概念在现实生活当中还是有很大的使用价值的,因为物权和债权并不是泾渭分明的两个概念,虽然法律明确的规定了二者的不同之处,但是生活是复杂的、多变的,法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某些特定部分处于模糊状态,其内容、效力和作用等方面会体现出一定的融合和交错现象,由此便根据实际经济生活的需要出现了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的概念作为解决问题的参考。
九、请问乡镇一级有哪些行政许可权?
乡镇一级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
只能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这包含在乡镇政府的行政职责范围内,可以到乡镇政府的网站或者各个部门咨询。十、与支配权相对的权利?
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这是传统民法对权利的最重要分类。这个知识点在事业单位的常规课程中是很少涉及的知识点,同时它又是涉及一定理论内涵的,在具体讲解时如何用学员能够理解的难度讲其区分,以及用理论来做对题目是一个重难点,本文试图对这个理论进行梳理,以及分析一下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
一、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概念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指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这类权利的作用有两方面:一个是积极方面可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他人介入;另一个消极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碍其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也属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人自己无法实现债权,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才能实现债权。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绝对权也叫对世权,是指除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权利。如财产所有权、人格权等。绝对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人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即只要不去侵犯权利人的权利即可,因而绝对权一般是支配权。绝对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民法上的抗辩权很多,诸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辩权等等。
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加以承认,这个合同就从效力待定变为有效了,这叫追认权;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由于出现法定情形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合同关系即告消灭,这叫解除权。这些权利均属于形成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的区别
划分标准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区分。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支配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均是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支配权和请求权的最主要区分在于,支配权是一种绝对权,权利主体特定但是义务主体不特定;请求权是相对权,双方都是特定的,其实现也是不同的,支配权是权利人自己直接形式,请求权必须通过他人的履行来完成。
抗辩权和请求权之间的关系是,请求权是矛,如债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形式的一种请求权,而抗辩权是盾,债务人可以就债权人的请求权进行抗辩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为前提,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本来一种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该关系所涉及之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同意才能发生,但是若一方当事人享有形成权,那么仅凭其一方的意思表示该种法律关系就会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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