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立案审查时间是多久?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015.5.1以后
第五十三条 起诉符合本法第五十二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二、公安审查的时间规定?
答:原则上一般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对于重大疑难的复杂刑事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三、行政许可规定的几种实质审查?
A
行政许可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1.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对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以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效率。
2.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通过申请材料的陈述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但有的实质审查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才能确认真实情况。
四、关于行政许可证件的规定?
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许可证是指有关行政许可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依法核发的批准书,它以“许可证”的名称出现,如卫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捕捞许可证等。
执照一般是指许可机关颁发的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生产经济活动的书面凭证。如驾驶执照、营业执照和行政执照。
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资格证、资质证是指经过考试、考核等审查程序合格,颁发给申请人的证明其能力、资格的许可证件。证件持有人可以从事某一职业或进行某种活动。
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批准有关主体从事一定活动的书面意见。
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事实予以确认的书面意见。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是怎样规定的?如何规定的?
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七章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第八章 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第六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机构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第六十四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第六十五条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等事项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第六十七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第六十九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确认听证笔录内容。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之一。
第七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
第七十一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七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七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审查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规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以后发现该税务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以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限期恢复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因驳回耽误的时间。
第七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七)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八)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九)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八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规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依照本规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八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八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八十五条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第十一章 税务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同时废止。
六、国考资格审查的时间有规定吗?
1、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报名资格审查时间是有规定的。一般报名资格审查与报名同时进行,资格审查时间比报名时间延长1-2天结束。
2、根据历年国考报考和考试时间安排,每年10月份中下旬开始报名和资格审查。
3、网上报名应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考公告》和《报考指南》等内容,熟悉公务员招考的相关政策。对需要填写的每一项内容要认真考虑,慎重填报,严肃对待。 2)由于需要填写的注册及报名信息较为详细,为了确保报名资料提交成功,加快报名速度,建议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前,先将需要填写的内容用Word或记事本等软件编辑录入。在网上填写报名表时,将已准备好的资料一一粘贴到表中即可。 3)考生报名截止前,退回补充资料的考生,需按招考部门要求修改或补充完所需信息后,再进行一次报考职位操作,如不执行报考职位操作,招考部门将无法审核考生信息。考生报名截止后,审核状态为退回补充资料的考生将无法修改个人信息和报考职位。 4)为防止他人修改报考人员的个人资料,报考人员注册或登录完毕后,必须退出系统并关闭浏览器。
七、行政诉讼全面审查依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所以行政诉讼的审查是针对合法性的审查。
八、行政非诉审查司法解释?
行政非诉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没有起诉,生效后申请法院执行的,法院审查后裁定行政非诉执行。
九、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要点?
一: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在行政案件的审查中,首先要审查行政机关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标准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第45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不包括使用实际法律规范错误,还包括适用程序法规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通常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适用法律法规性质错误;
(2)适用法律法规条款错误;
(3)适用法律法规对象错误。
标准
三:是否显失公正。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相同情况不同处罚;
(2)不同情况相同处罚;
(3)一个行为重复处罚;
标准
四: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范围;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委托的范围。任何一种超越职权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标准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都各行其是,有的甚至没有规定。但是行政程序应当受到约束。
十、行政复议流程及时间规定?
1、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一、申请申请时效。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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