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企业查账征收的规定?
建筑企业查账征收必须会计制度健全,核算准确。
二、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船舶从事下列哪些作业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规定,
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 ①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
②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压载水的;
③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
④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三、建筑企业工资支付有何规定?
根据《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等规定: 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日期按月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经与职工协商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依法每月预付工资,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工资并付清,第二年1月10日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部工资余额,不能按期结算并付清的按照拖欠职工工资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担工期不足一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时,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并付清职工工资。建筑施工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结算并付清工资。推广由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费中的职工工资直接打入银行农民工工工资账户并由银行按时代发工资的办法,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建筑施工企业按月编制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书面记录,如实载明职工出勤和工资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经职工本人确认后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同时逐月向职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劳务分包企业发生职工工资拖欠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责令由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职工工资,先行垫付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资款为限。
四、2023建筑企业资质改革规定?
截至目前,尚未有明确的2023年建筑企业资质改革规定出台。但是,根据建筑行业发展的趋势和前瞻性规划,可以预见到一些可能的改革方向。
比如,在建筑企业资质认证方面,可能会逐步采用技术手段,实现全流程线上化管理,加强对企业实际业绩和信誉的审查,提高认证和评价的客观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可能会有更为严格的安全和质量管理要求,对资质等级的划分也可能会有所调整,以适应建筑市场竞争的变化。总之,2023年建筑企业资质改革规定将逐步出台,建筑企业应密切关注政策动向,积极应对,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迎接挑战和机遇。
五、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什么东西?
《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这是关于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具备的条件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关系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
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法律只有得到良好的施行,才能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执法行为,凡是有行政权的设定,就必须明确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否则权力很容易被滥用。考虑到行政执法主体的多样性和行政权力的扩张性,有必要在设定行政许可时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2、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对相对人获得许可,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所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的规定。它既是对申请人的限制,也是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是对申请人行为和行政机关行为的标准和指导。若对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加以规定,那么,申请人将无所适从,行政机关的行为也将有更大的随意性。条件必须是明确、法定、公开、公平的,不得含有歧视性的因素。申请行政许可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被申请的机关是有权颁发许可证的机关;申请的事项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申请人符合法定要件等。
3、许可程序。 行政程序违法也是违法,随着程序正义理念的成熟和发展,我们注意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理性化的保障。能有效地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期限。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执法的过程,必然涉及到期限问题。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颁布《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法》只是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作出原则性规定,至于行政机关作出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时限,只能分别在各个单行法律中加以规定。
六、建筑企业资质承包范围新规定?
建筑企业资质承包范围的新规定:
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及承包范围
建筑⼯程施⼯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级、⼆级、三级。
⼀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员:
1)技术负责⼈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程施⼯技术管理⼯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级职称
3、企业⼯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程的施⼯总承包或主体⼯程承包,⼯程质量合格。
1)地上 25 层以上的民⽤建筑⼯程 1 项或地上18-24 层的民⽤建筑⼯程 2 项;
2)⾼度 100 ⽶以上的构筑物⼯程 1 项或⾼度 80-100 ⽶(不含)的构筑物⼯程 2 项;
3)建筑⾯积 12万平⽅⽶以上的建筑⼯程 1 项或建筑⾯积 10万平⽅⽶以上建筑⼯程 2 项;
4)钢筋混凝⼟结构单跨 30 ⽶以上(或
钢结构单跨 36 ⽶以上)的建筑⼯程 1 项或钢筋混凝⼟结构单跨27-30 ⽶(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不含))的建筑⼯程 2 项。
⼆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员:
1)技术负责⼈具有 8 年以上从事⼯程施⼯技术管理⼯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级职称或建筑⼯程专业⼀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3、企业⼯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程的施⼯总承包或主体⼯程承包,⼯程质量合格。
1)地上 12 层以上的民⽤建筑⼯程 1 项或地上8--11层的民⽤建筑⼯程 2 项;
2)⾼度50⽶以上的构筑物⼯程1项或⾼度35--50⽶(不含)的构筑物⼯程 2 项;
3)建筑⾯积 6万平⽅⽶以上的建筑⼯程 1 项或建筑⾯积 5万平⽅⽶以上的建筑⼯程 2 项;
4)钢筋混凝⼟结构单跨 21 ⽶以上(或钢结构单跨 24 ⽶以上)的建筑⼯程 1 项或钢筋混凝⼟结构单18--21 ⽶(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不含))的建筑⼯程 2 项。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员:
(1)建筑⼯程、机电⼯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5 ⼈,其中建筑⼯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 ⼈。
(2)技术负责⼈具有 5 年以上从事⼯程施⼯技术管理⼯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员不少于 6 ⼈,且结构、给排⽔、电⽓等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以上技术⼯⼈不少于 30 ⼈。
(4)技术负责⼈(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级以上标准要求的⼯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3、承包⼯程范围:
⼀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3000 万
元以上的下列建筑⼯程的施⼯:
(1)⾼度 200 ⽶以下的⼯业、民⽤建筑⼯程;
(2)⾼度 240 ⽶以下的构筑物⼯程。
⼆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程的施⼯:
(1)⾼度 100 ⽶以下的⼯业、民⽤建筑⼯程;
(2)⾼度 120 ⽶以下的构筑物⼯程;
(3)建筑⾯积 15万平⽅⽶以下的建筑⼯程;
(4)单跨跨度 39 ⽶以下的建筑⼯程。
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程的施⼯:
(1)⾼度 50 ⽶以下的⼯业、民⽤建筑⼯程;
(2)⾼度 70 ⽶以下的构筑物⼯程;
(3)建筑⾯积 8万平⽅⽶以下的建筑⼯程;
(4)单跨跨度 27 ⽶以下的建筑⼯程。
注:1.建筑⼯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建筑⼯程、⼯业建筑⼯程、构筑物⼯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管线等设施⼯程。⼯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建筑屋⾯、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防⼯程以及给⽔排⽔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消防、防雷等配套⼯程。
2.建筑⼯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电⽓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程施⼯总承包⼆级资质承包⼯程范围的建筑⼯程的施⼯,应由建筑⼯程施⼯总承包⼀级资质企业承担。
七、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八、关于行政许可证件的规定?
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许可证是指有关行政许可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依法核发的批准书,它以“许可证”的名称出现,如卫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捕捞许可证等。
执照一般是指许可机关颁发的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生产经济活动的书面凭证。如驾驶执照、营业执照和行政执照。
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资格证、资质证是指经过考试、考核等审查程序合格,颁发给申请人的证明其能力、资格的许可证件。证件持有人可以从事某一职业或进行某种活动。
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批准有关主体从事一定活动的书面意见。
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事实予以确认的书面意见。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九、行政许可规定的几种实质审查?
A
行政许可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1.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对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以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效率。
2.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通过申请材料的陈述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但有的实质审查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才能确认真实情况。
十、关于行政许可新旧规定衔接问题?
一、充分认识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现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发源于改革开放初期,为企业筹备设立、办理审批等事宜提供了便利和保障,对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新增企业快速增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政府管制过多、核准效率较低等弊端日益凸显。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登记机关提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行政服务,赋予企业选择名称更大的自主权,有助于减少企业登记环节、提高企业登记效率,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对商事制度改革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切实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后的工作衔接
(一)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改革试点经验,2019年9月底前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不再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确认予以保留的,在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予以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名称登记参照执行。
(二)进一步优化企业登记服务。推动建立统一的企业名称库和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并与登记系统无缝衔接。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企业既可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提交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也可以在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拟登记的名称。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不断简化登记程序,优化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功能,实行“一次性告知”,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三)依法审查企业名称登记事项。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登记时对名称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审查。企业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不断完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加强企业名称通用字词的动态管理,提高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审查的智能化水平,加强对自主申报名称的监督检查。
(四)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因企业名称使用产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因企业名称涉嫌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处理。
三、加强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衔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宣传培训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落实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的组织领导工作,加强建章立制。积极宣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举措,引导企业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请名称,倡导企业遵守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联网应用和信息共享水平,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对改革中新情况的研究总结,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总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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