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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案件必须适用调解,哪些不可以调解?

139 2023-12-24 19:45

一、什么案件必须适用调解,哪些不可以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但以下案件不予调解: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2.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4.上述案件之所以不予调解,原因在于其是不存在权利义务争议的案件,不存在处分权行使的问题。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二、不适用民事调解的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案件不适合民事调解:

(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的还债程序的案件;

(2) 严重违法以及犯罪行为导致需要给予严厉制裁的民事、经济案件;

(3) 确认之诉案件,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

(4) 涉及行政性因素的案件;

(5) 以票据、其他流通证券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6) 性质上不适宜用调解的案件,如以当事人无处分权为标的的案件,当事人未出庭,委托代理人无调解授权的案件,须公开审理的案件等等;

(7) 采用缺席程序审理的案件;

(8)法院认为不适用调解的方式的结案的其他案件。

三、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为什么行政复议适用调解呢?

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就法律规定方面来说,《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根据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不适用调解原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同样有效。不适用调解原则曾被视为一项独立的复议原则,列于原《行政复议条例》第8条,但《行政复议法》对此条原则却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行政复议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行政复议法》未授予复议机关调解的职权,就意味着复议机关只能按《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有限的几种复议决定,不能进行调解,也不能以调解结案。

二、就相关行政理论来说: 首先,行政机关拥有行政管理权力,同时这也是一种义务,不能随意放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依法作出的,本质上是一种执法行为,不能进行调解。 其次,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不能进行调解,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方面作出某些让步,只能就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事实,适用法律是否得当作出裁决。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复议都不适用调解。。《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因此,赔偿复议也应当可以适用调解。这主要是因为:行政赔偿复议的核心是解决行政赔偿问题,而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而申请人的赔偿请求权本身又具有可处分性,可以转让、放弃,只要不违反法律,不损害他人的权益,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四、哪些民事案件不能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但以下案件不予调解: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2.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4.上述案件之所以不予调解,原因在于其是不存在权利义务争议的案件,不存在处分权行使的问题。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五、什么是调解案件?

调解是指在有关组织、机关、机构、个人或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一般对民事纠纷、经济纠纷适用。分为诉讼外调解和法院调解(诉讼中调解)。

(二)和解

和解指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不经法院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

一般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其特征有:

1、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2、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3、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

4、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六、办理行政案件中哪些情形可以调解?如何调解?

派出所对一般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法律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十章 治安调解。具体规定如下: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第一百五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至于能不能都通过赔偿协商来解决这个问题,主要是看事情的严重程度,如果是聚众斗殴没有派出所取证到的话,就会对双方进行调解。至于所说的不正之风,社会盛行的不良风气多了去了,这种排第几呢?

七、什么适用治安调解?

1、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民间纠纷是民事纠纷的一部分,民事纠纷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的各种权益争执。

2、必须是实施了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情节较轻的。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

八、民事调解案件提起再审有哪些程序?

再审程序可以进行民事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二条部分当事人到庭并达成调解协议,其他当事人未作出书面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对该事实作出表述;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

九、不适用调解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金融案件调解语录?

认真听取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顾虑,一方面耐心讲解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各项规则及优势,打消当事人顾虑。

另一方面建议贷款方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该笔争议贷款进行适当展期,并建议企业适当缩短展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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