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验收备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行政许可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释义」 本条是对推广电子政务,方便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规定。
一、电子政务的内涵及在我国的发展
电子政务是指国家机关在政务活动中,全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以及办公自动化技术等进行办公、管理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全新的管理方式。电子政务实际上就是政务工作信息化,而推行电子政务的政府便被称为电子政府。电子政府与传统政府的区别,就在于它所具有的虚拟性,电子政府在传统的实体政府之外,又存在着一个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对社会和公众不断提供各种在线服务的虚拟政府。因此,电子政务更具透明度,能更好地实现政府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改善政府的公共服务。电子政府可以将原来需要大量的人力来处理的行政事务,在数字化的设备和虚拟空间中轻松甚至自动地完成。
四、行政许可范围?
行政许可的范围: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五、行政许可种类?
行政许可的种类:
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普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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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
普通许可有二个显著特征: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特许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特许有二个主要特征: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后,一般应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可以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往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特许。
认可
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认可有四个特征:一是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有关,并且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认定;二是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认可;三是资格资质是对人的许可,与人的身份相联系,但不能继承、转让;四是没有数量限制。
核准
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
核准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依据主要是专业性、技术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来决定;三是没有数量限制。
登记
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
登记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事项,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没有数量限制;三是对申请登记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当场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六、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能否设定行政许可求答案?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对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是否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未作规定。
有人认为,自治州、自治县可以参照《行政许可法》关于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设定行政许可;而反对者认为,法律既然未明确授权,设定行政许可就显得依据不充分。
[代表连线]设定行政许可是实践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黔南州人大常委会 袁承东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力,体现了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只是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然而,部分法律未依法赋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些基本的职能。
例如,《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该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据此,很容易片面基于狭义的地方性法规概念,认为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法》也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该法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我认为,上述规定忽视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依据《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而享有宽松立法权和法定变通权的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却不能规定行政处罚,显然与实际不符。
事实上,截至2004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384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68件。
其中,绝大多数都设定或规定了行政处罚,且至今没有一件被上级纠正。
综上所述,我认为,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应当有权设定行政许可。
当然,目前需要对有关法律中的“地方性法规”作扩张性解释;同时,适时对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完善也十分必要。
[专家观点]“下放”行政许可设定权有违法之嫌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杨小军 我认为,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
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单行条例是依照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特点而制定的。
正是因为当地具有民族特点,才在法律上规定了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这种变通规定是对已经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变通。
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立法前提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由此可见,如果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中没有设定行政许可,那么地方性法规就成为了执行性质的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单行条例虽然是变通规定,但是,这种变通是在执行性质下的变通,而不是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存在情况下的自主创设。
其二,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的法律地位不足以使其享有行政许可设定权。
虽然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最终也是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的,但其立法主体并不是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而仍然是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范的位阶和效力,是由制定机关和颁布机关的地位决定的,不是或不再是由批准机关的地位决定。
所以,经过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并不属于省级人大的立法,而属于州级、县级人大的立法。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州级、县级人大是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
其三,把行政许可设定权“下放”给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不符合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也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立法精神。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许可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无论是民族自治地方还是非民族自治地方,都一律要贯彻和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放松对经济的过度干预和管制。
我认为,将行政许可设定权“下放”给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有违背《行政许可法》基本原则的嫌疑。
[读者发言]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朱明飞(山东微山) 讨论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能否设定行政许可,不能单看我国《行政许可法》条文的规定,还应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出发来考虑。
因为在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时候,下位法就没有必要再重复。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作为我国地方立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地方立法类型的特征。
《立法法》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当然,宪法和法律在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更多的灵活性、自主性的同时,相应的监督力度也变大了。
肖中伟(重庆渝北)《宪法》和《立法法》都规定了自治州、自治县的立法权。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单行条例。
从这一点来看,自治州、自治县完全可以根据本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立法,也可以根据本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设立行政许可。
杨晓东(江西瑞金) 《行政许可法》虽未直接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是否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但我们可以从宪法的立法本意和法律的逻辑性来推断。
宪法设立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是鼓励民族地方按照当地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且,按照法律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这样产生的单行条例同样代表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的意志。
不能设立行政许可 沐子(网友) 从现有法律规定看,自治州和自治县的单行条例设定行政许可没有法律依据。
单行条例同地方性法规在立法依据、程序、层次和构成方面,在与宪法和其他法的关系方面,均有不同,因而不能简单地归入地方性法规。
法律没有规定自治州和自治县的单行条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自治州和自治县的单行条例就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刘家华(湖南郴州) 第一,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不属于地方性法规的范畴;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并没有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三,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合法原则,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无权参照《行政许可法》关于地方性法规许可权的有关规定设定行政许可。
朱凯(河南永城) 能否设定行政许可,是个法律问题,关键是要有法律上的依据。
从行政许可法上考查,自治州、自治县是没有设定权的;而且,在法理上也缺乏依据,根据法理,任何权力都应当贯彻权力限制原则,没有被限制的权力,容易导致被滥用,自治权也不能例外。
综上两点,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七、工程验收规范?
不同的工程类别有不同的验收规范,其中就有国颁、部颁、行业规程等。无论是国颁部颁或行业规程,都有着十分严格的标准、程序、规定及要求。
比如水利工程验收规范,工程分类为一等一级,就要按照国颁验收规范执行,如是三等三级以下的工程,就要按水利部颁验收规范执行,也可参照国颁规范执行。
八、什么是行政许可?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九、建筑工程验收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程验收标准是什么?
1、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GB50203-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GB50206-2002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6、GB50207-2002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7、GB50208-2002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8、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9、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0、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1、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2、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3、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4、GB50310-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5、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16、GB50339-20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7、GB/T503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
2、建筑工程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3、建筑工程质量应按以下要求验收:
(1)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建筑工程验收所需资料
1、规划部门认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2、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3、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环保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环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我市环保局出具的“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
6、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即由城建档案馆提供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接收联系单”(原件)。
知识拓展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通知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实体进行到位质量监督检查)。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十、工程验收有哪些部分,工程验收都有什么内容?
工程验收内容
主要包括: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档案等等。
分部工程主要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安装工程、智能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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