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的行政行为应撤销?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可见应当全选。希望对你有用。
二、不予撤销登记的几种情形?
第一,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不予撤销。撤销行政许可,就意味着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随之停止,否则,其行为即构成违法。
通常说来,对于有违法情形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责令被许可人立即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这既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让有违法行为的被许可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需要。但是,有些行政许可的事项比如大型的道路建设、桥梁建设等事项,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对于这些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被许可人可能很快就开始了生产经营等活动,而行政机关一旦发现行政许可中的违法情形,即可以对行政许可予以撤销。但行政许可一旦被撤销,就意味着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就有可能导致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在此情况下,行政许可即使有违法的情况,上级行政机关就不应当撤销。上级行政机关不予撤销行政许可,但可以要求被许可人补齐相关的许可手续,特别是要加强对其生产建设等活动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对有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相应的处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其行政许可,但是,即使遇到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应当撤销其行政许可的情形,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不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行政许可虽然具有违法因素,但是,被许可人没有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并且其基于行政许可所取得的利益明显大于撤销行政许可所要维护的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就不应当撤销行政许可。这是贯彻行政管理活动中比例原则的要求。
第三,行政许可虽然具有违法的因素,但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在知道撤销的情形之后一定的期限内撤销行政许可,超过了这期限就不应当再予以撤销。这是保持行政法律关系相对稳定以及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需要。
三、准予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形?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包括: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四、取得保密资格单位撤销保密资格都有哪些情形?
第一点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密资格的,由于没有真正的内网安全预防设备很容易被看穿。 第二点是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主要是违反了保密工作的核心。 第三点是出租、转让、转借保密资格证书的,这是一个很不遵守规章制度之下的行为,且破坏保密风气。 第四点是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 第五点是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
五、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典》以下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很显然,《民法典》关于合同可以撤销的原因,借鉴了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通行作法,采取了广义的立法。
1、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2、胁迫。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3、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比如,某乙一直想购买某甲的一张邮票,但某甲并不想出卖,一日,某甲之子不幸落入一水库中,当时在场之人只有某乙会游泳,某甲重金要求围观之人救助其子,于是某乙提出不要重金只要该邮票作为报酬,某甲救子心切,不得不同意该要求,事后某甲之子得救,但因此成诉,此案即属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多因自己的过错,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5、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
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这一基本民法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的一种情形。
六、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情形有哪些呢?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
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综上,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有两个,分别是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和有关机关查明被取保候审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申请解除取保候审还需要办理相应地程序。
扩展资料: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参考资料:
华律网
七、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要走哪些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八、买卖合同的撤销情形
买卖合同的撤销情形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买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归还或补偿相关损失的情况。在商业交易中,合同的撤销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为买方和卖方提供了解除交易的权利,以应对各种风险和不可控因素。
买卖合同的撤销条件
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一些特定的情况,当这些情况发生时,合同可以被撤销。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买卖合同撤销情形:
- 当双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条款时,对方有权撤销合同。
- 当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买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 当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可以协商撤销合同。
- 当法律法规变化使得合同无效时,合同可以被撤销。
- 当买卖双方之间发生重大争议时,一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以上情形只是一些常见的例子,在实际商业交易中,合同撤销的条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约定。
买卖合同的撤销程序
买卖合同的撤销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以下是买卖合同撤销的一般程序:
- 一方必须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表明希望撤销合同。
- 通知中应当清楚说明撤销的原因和依据。
- 对方应当及时回复,确认接受撤销请求。
- 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合同撤销后的相关事项,如退还货款、处理已交付的产品等。
- 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可以签订撤销合同的协议书。
买卖合同的撤销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须确保合同的撤销过程公平、合法、合理。
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的撤销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降低了买卖双方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以下是一些合同撤销的常见法律后果:
- 双方应当退还已经交付的货款。
- 如果产品已经交付,双方应当协商退还或补偿相关物品。
- 合同撤销后,双方不再有进一步履行合同的义务。
- 双方可以寻求其他合法权利和救济措施,如索赔、维权等。
合同撤销后,双方应当及时履行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协商解决合同撤销产生的其他事项。
买卖合同撤销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买卖合同的撤销虽然为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和解决风险的机会,但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注意事项。
首先,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撤销条件和程序,避免产生争议。合同的模糊和不明确可能导致撤销过程的困难和纠纷。
其次,双方应当及时履行合同的义务,在遇到问题时及时沟通,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避免过早地诉诸合同撤销。
最后,合同撤销可能会涉及到一定的成本和损失,买卖双方应当在撤销前进行充分评估,权衡利弊。
结语
买卖合同的撤销是商业交易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和法律机制。通过合同撤销,买方和卖方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解除合同,以应对风险和不可控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买卖双方应当清楚合同撤销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并通过合同约定避免争议和纠纷。合同的撤销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合理的原则,保护相关权益。
总而言之,了解和理解买卖合同的撤销情形对于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双方在交易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九、房产合同撤销的七种情形?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协议解除;(2)根本违约;(3)迟延履行;(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本违约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迟延履行是指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或者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解除情形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但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
十、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口诀?
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不诚信可予撤销。
1.重大误解订合同。任一方可撤销,双方误解,3个月可撤销;
2.受欺诈迫订合同,受欺诈自知道或应知之日1年内予以撤销;
3.受胁迫订合同,自受胁迫中止之日起1内撤销;
4.订立合同时,“情势变更”,显失公平,不诚信一方予撤销;
5.司法机关主动撤销的,一经撤销变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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