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笔录由谁写?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二、听证笔录注意事项?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1)听证事项名称。
(2)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3)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4)听证的时间、地点。
(5)听证公开情况。
(6)拟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7)当事人或者听证会代表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8)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证明。
(9)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10)听证主持人认为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三、听证笔录需要给当事人吗?
听证笔录由当事人阅读完毕无异议后签字,由听证机关存档,不得给当事人提供。
四、行政许可听证的表述有哪些?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五、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时?
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对行政许可的概念可以从广义上和狭义上予以界定,广义的行政许可包括行政机关的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批准、证明、检验、审核、备案等在内的所有行为,范围比较广泛。而狭义的行政许可则只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者资格的行政行为。后者是在制定《行政许可法》时所采用的概念。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事先控制手段,通常称它为"行政审批"。
许可特征:
1、行政许可是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行为。
2、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虽然这里将行政许可的主体限定在"行政机关",但是实质上包括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许可针对的是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4、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的活动",这个特定活动的形式极为广泛,但是最终限定在行政许可法允许从事的事项范围内。
六、听证效应?
在听证过程中,如果听证申请人提出的反驳理由可能推翻案件调查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或者有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案件调查人应当及时提请主持人中止听证,经过重新调查确认后再对有关材料进行质证。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即: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七、听证规范?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结合。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五条 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
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 听证会参加人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参加人除听证员外,可以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
(一)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一般为三至七人。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依照有关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第三章 听证会程序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
(二)在听证三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三)告知当事人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及听证员的姓名、身份;
(四)公开听证的,发布听证会公告。
第十一条 听证员确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听证员介绍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听证会一般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举行。有特殊情形的,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在其他场所举行。
听证会席位设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者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主持。
检察长或者业务机构负责人承办案件的,应当担任主持人。
第十四条 听证会开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确认听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会的程序和纪律。
第十五条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二)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
(三)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
(四)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
(五)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
(六)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七)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第十八条 听证过程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
听证笔录由听证会主持人、承办检察官、听证会参加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应当归入案件卷宗。
第十九条 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媒体旁听。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听证会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录播。
公开听证直播、录播涉及的相关技术和工作规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听证的期间计入办案期限。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听证活动经费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参加不公开听证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办案秘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公开听证会有多少听证人?
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二)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是指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内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的,具体组织听证工作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担任。 听证员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案件需要,指定本机关工作人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的非本案调查人员。 记录员是指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听证的准备和其他事务的非本案调查人员。
九、法院听证会有听证记录吗?
有的,听证会会有专门的记录员记录的,你可以已查询到
十、听证会听证员发言范本?
尊敬的主持人、各位听证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感谢各位参加本次听证会,我是听证员XXX。在此,我代表法庭对本次听证会进行简要的介绍。本次听证会是为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以便更好地了解案情,作出公正的判决。在本次听证会上,我们将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经过、发表意见,并进行质证、辩论等活动。希望各方当事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遵守会议纪律,确保听证会的顺利进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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