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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退货告知函?

132 2023-12-06 02:54

一、不予退货告知函?

写上货物名称,理由,日期,就可以了

二、不予行政许可什么意思?

如果有以下情况的,不予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不在行政机关的许可范围内的;或者当事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等。如果行政机关不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如实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可以复议吗?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不予处罚需要告知笔录吗?

要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出具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3种情况可以不予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经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3种情况都以当事人违法为前提,只是由于当事人符合法定的其他条件才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即使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定性无异议,也不能排除当事人认为处罚程序失当的可能。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有可能主张处罚程序失当造成当事人精神或物质利益受损。

因此,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即使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仍然有必要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

五、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

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途径。

一是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60日内向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该许可决定部门的上一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不予加收滞纳金属于行政许可吗?

不予加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由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审批事项依照法律规定,给予的许可制度。不予加收滞纳金,是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事项,不是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加收滞纳金,是在应缴纳的罚没款或其他应缴款项,逾期后做出的不予加收滞纳金的行政处罚决定事项。因,不予加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许可。

七、12315不予立案要告知理由吗?

12315的设立是要保护消费者在消费行为当中的一切合法权利和利益。如果我们在购买商品或者在消费行为当中。受到不法伤害。进行了投诉。但没有被受理。12315会告知我们原因的。我们自己也要注意,投诉的理由和原因是不是不够充分,是不是没有证据,直接证明是商家给我们造成的伤害?有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地方。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被受理的。

八、公安不予立案要告知哪些人?

一、不立案通知书给谁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九、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可以申诉和抗辩吗?

法律规定,能够提出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对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所作出的裁定。希望对您有帮助。

十、行政案件不予处罚需要告知笔录吗?

制作不予处罚通知书,告知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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