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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文号编发规范?

200 2023-12-04 07:33

一、公文文号编发规范?

机关公文文号编制规则如下:

年份使用公元纪年,在“[ ]”内用阿拉伯数字标注。例如:×政字[2011]11号,“×政”是××人民政府的代字,“[2011]”是发文的年份。

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一般标注在文头之下、横线上方居中。

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黄卫食罚〔2006〕001号。

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6-001。

另外,写在正文的下面偏右处,又称落款。发文机关一般要写全称。也可盖印,不写发文机关。机关印章盖在公文末尾年月日的中间,作为发文机关对公文生效的凭证。

扩展资料:

公文必须注明发文日期,以表明公文从何时开始生效。发文日期位于公文的末尾、发文机关的下面并稍向右错开。发文日期必须写明发文日期的全称,以免日后考察时间发生困难。发文日期一般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公文编号一般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如:“国发机密公文应根据机密程度划分机密等级,分别注明“绝密”、“机密”、“秘密”等字样。机密等级由发文机关根据公文内容所涉及的机密程度来划定,并据此确定其送递方式,以保证机密的安全。

密级的位置:通常定格标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机密公文还要按份数编上号码,印在文件版头的左上方,以便查对、清退。 

二、判决书文号规范写法?

判决书上文书首部所确认的是案号,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立的编号,用于方便查找和档案归档。判决书中的案号在文书首页的右上角,其是由:年份+省份简称+地区编号+案件类型+案件程序类型+具体编号。例如:(2022)京01民终1111号。案号可以到受理案件法院的立案庭进行查询。

三、行政许可规范同义词?

行政许可规范这个词的同义词是政府通行模版。

四、文号使用基本规则?

机关公文文号编制规则如下:

年份使用公元纪年,在“[ ]”内用阿拉伯数字标注。例如:×政字[2011]11号,“×政”是××人民政府的代字,“[2011]”是发文的年份。

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一般标注在文头之下、横线上方居中。

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黄卫食罚〔2006〕001号。

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6-001。

另外,写在正文的下面偏右处,又称落款。发文机关一般要写全称。也可盖印,不写发文机关。机关印章盖在公文末尾年月日的中间,作为发文机关对公文生效的凭证。

五、公文文号使用规定?

机关公文文号编制规则如下:

年份使用公元纪年,在“[ ]”内用阿拉伯数字标注。例如:×政字[2011]11号,“×政”是××人民政府的代字,“[2011]”是发文的年份。

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一般标注在文头之下、横线上方居中。

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黄卫食罚〔2006〕001号。

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6-001。

另外,写在正文的下面偏右处,又称落款。发文机关一般要写全称。也可盖印,不写发文机关。机关印章盖在公文末尾年月日的中间,作为发文机关对公文生效的凭证。

六、文件文号使用范围?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七、哪些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创设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分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设定行政许可上的权力配置。  

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可以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以外设定其他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大,但在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时,行政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能增设行政许可。  

3.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但在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因条件、情况发生变化而废止以外,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设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设定。  

4.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5.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6.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7.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八、公文文号种类的使用区别?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一般是上一级机关确定下一级机关,或本级机关的办公部门确定本级机关内设机构的发文机关代字。

较为常见的如X单位办公部门,上行文使用“X办”,平行文和下行文使用“X办发”字号,等等。

九、如何规范使用商标?

商标注册成功后,并不是拿到了商标注册证就一劳永逸了,接下来商标的确使用才是重中之重!

由于一些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商标注册成功后未能按规定使用,导致商标被撤销,甚至出现侵权行为,大一部分原因是商标所有人不会正确使用商标。

什么是商标性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性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此外,许可使用也是使用。

注册商标的使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称规范使用:商标使用主体合法性、商标标识使用合法性及商标使用范围合法性,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构成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

商标使用主体

商标的使用人与商标注册、备案事项必须相同,商标注册人变更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时,或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向知识产权局提交对应的商标申请。

《商标法》明确规定:在商标注册人变更其名义、地址等信息的都需要进行及时变更。如果将注册地址变更后没有及时变更商标地址,企业商标随时就无法准确获悉官方文件,有可能面临商标被撤销的风险。

商标标识使用

商标标识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标识保持一致。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即使用的商标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

由于商标涉及的字体不同,各种字体外观有时会相差很远,商标中的图形也是如此,如果文字或图形与注册时的图样改动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外观形象,就可能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甚至是冒充注册商标。如果改变后的外观形象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还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如果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同,也可能给商标的保护带来不利的影响,因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而不以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

商标使用范围

商标的使用范围仅限于被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的超范围使用,也是企业在日常商标使用过程中极易犯的错误。商标使用应该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品或服务分类使用,超范围使用的部分必须重新注册,没有注册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

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如果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还要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类型

l 企业进行分立、合并、转制或更名等形态变化时,其商标权主体已经相应发生变化,却没有办理商标转让或更名。

l 企业形态没有发生变化,却自行改变了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导致商标使用人和注册人不一致。

l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但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

l 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原注册人没有申请续展仍然继续使用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

l 广告宣传中商标使用不当。如在广告语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抬高自己商标的知名度或者以自己的商标贬抑他人商标。

l 组合商标使用不规范。组合商标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图文要素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

l 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

l 擅自改变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或者实际使用的商品名称模糊、概念含混。

商标不规范使用的后果

1、不规范使用商标,一般商标不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很可能会面临被撤销的命运。

2、可能会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很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

3、一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随意拆分商标、不规范地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被视为是对已授权的注册商标的使用。如果该使用行为导致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了他人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则为商标侵权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青汾商标案山西汾阳市杏花村宴会汾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宴会汾酒公司)被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杏花村汾酒公司)认为侵犯了“汾酒”商标而告上了法庭。宴会汾酒公司取得了“青汾”商标的授权,生产“青汾”酒。不过,宴会汾酒公司生产的青汾酒包装上并没有原样使用注册的“青汾”商标。“青汾”商标是一个图形商标,把“青汾”两个字设计成了一个三角形。宴会汾酒公司在使用的时候着重用了“青汾”两个文字,而不只用了图形。而杏花村汾酒公司是“汾酒”的商标注册人,认为宴会汾酒公司使用文字“青汾”侵犯了“汾酒”的商标权。本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已经判决。法院认为:宴会汾酒公司对商标的这种使用方式侵犯了“汾酒”商标的商标权,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随着市场经济的越来越规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但并不是每一个被注册下来的商标都能得到合理有效地使用。错误使用商标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此,呼吁企业注册商标后,合理规范地使用注册商标。只有依法合理使用,才能让商标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价值!

十、专利号是不是批准使用文号?

专利号和批准使用本号并不是一个概念。通常来说,专利号是你的专利申请书在获得批准时由上级部门所给予的编号,具有唯一性,通常属于科研论文的范畴。

而批准使用文号则是由商务部门授予的编号,指的是在商务部门的备案号,并不能与专利号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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