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可以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九、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许可可以撤消和注销的几种情况及限制条件,并确立了行政机关由于撤消行政许可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二、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要走哪些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三、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如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十七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能够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数量有限,而竞争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数量较多,如果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就会为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形成可乘之机,就不能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公正性。
四、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可以( )?
不是应当一律撤销。在立法时,是可以撤销。而且规定了,即使是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许可,如果撤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比如说,建了一个20层的大楼,已经有100户居民入住。此时发现,大楼的许可违反程序。此时是不能撤的,否则社会会更不稳定。只能补全手续。但是处罚开发商是可能的。《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五、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需要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2.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予的行政许可权;
3.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权。
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从广义上讲,行政机关是一级政府机关的总称,即国家政权组织中执行国家法律,从事国家政务、机关内部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从狭义上讲,行政机关仅指政府机关内部的综合办事机构,即办公厅,它是在行政首长直接领导下处理各种事务、辅助进行全面管理工作的机构。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六、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许可法》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该法有关条款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法律同时还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有关条款规定的期限内。
七、依照什么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我认为是正确的行政处罚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外罚权,但限制人身身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的权限内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权.
八、关于行政许可证件的规定?
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许可证是指有关行政许可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依法核发的批准书,它以“许可证”的名称出现,如卫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捕捞许可证等。
执照一般是指许可机关颁发的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生产经济活动的书面凭证。如驾驶执照、营业执照和行政执照。
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资格证、资质证是指经过考试、考核等审查程序合格,颁发给申请人的证明其能力、资格的许可证件。证件持有人可以从事某一职业或进行某种活动。
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批准有关主体从事一定活动的书面意见。
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事实予以确认的书面意见。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九、关于行政许可的变更和延续?
行政许可的变更,是指根据被许可人的请求,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在许可被批准后加以变更的行为。及时的变更不仅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对于违法或不适当的变更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有权予以拒绝。
变更与延续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一般来说,行政许可证件是有期限的,被许可人只能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内从事许可活动,行政许可超过有效期的,从事行政许可的有关活动便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因此,被许可人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行政机关申请延伸行政许可的有效期。
十、关于行政许可新旧规定衔接问题?
一、充分认识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现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发源于改革开放初期,为企业筹备设立、办理审批等事宜提供了便利和保障,对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新增企业快速增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政府管制过多、核准效率较低等弊端日益凸显。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登记机关提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行政服务,赋予企业选择名称更大的自主权,有助于减少企业登记环节、提高企业登记效率,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对商事制度改革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切实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后的工作衔接
(一)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改革试点经验,2019年9月底前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不再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确认予以保留的,在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予以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名称登记参照执行。
(二)进一步优化企业登记服务。推动建立统一的企业名称库和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并与登记系统无缝衔接。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企业既可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提交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也可以在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拟登记的名称。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不断简化登记程序,优化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功能,实行“一次性告知”,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三)依法审查企业名称登记事项。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登记时对名称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审查。企业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不断完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加强企业名称通用字词的动态管理,提高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审查的智能化水平,加强对自主申报名称的监督检查。
(四)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因企业名称使用产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因企业名称涉嫌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处理。
三、加强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衔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宣传培训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落实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的组织领导工作,加强建章立制。积极宣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举措,引导企业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请名称,倡导企业遵守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联网应用和信息共享水平,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对改革中新情况的研究总结,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总局报告。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