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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审案件与民事再审案件区别?

69 2023-11-27 09:30

一、行政再审案件与民事再审案件区别?

行政案件为民告官的案件,民事案件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案件。

二、仲裁案件再审流程?

一、劳动仲裁书怎么申请再审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争议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二、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下列争议属于人事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三、劳动争议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陶某,男,1981年9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某某市汉台区老君镇徐营村*5组**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某某某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某区布吉南岭黄金园工业第*号区,组织机构代码78527***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董事长

请求事项

1、撤销深圳市龙岗区法院(2011)深龙法劳初字第3440号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法院(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号判决书的判决。

2、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在一审、二审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某某某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判决后,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深圳中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640号判决书。申请人认为

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有很多错误的地方,具体如下。

一、凭被申请人提交的互相矛盾的、存在严重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申请人确实存在违法(哪来违法可言,毫无根据)、违纪的事实,本身是违法的。申请人只是提了一下工作方面的意见而已,主管以领导自居,不加考虑与申请人吵,这不是申请人的违纪行为,吵也不是申请人单方的错。

二、依据双方的劳动合同认定申请人应遵守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是支持了劳动合同关于限制劳动者权利,排除用人单位义务的无效约定,除非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附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先要制定,并向员工公示其内容。因此是先有被申请人制定并公示规章制度的义务,然后才是劳动者遵守的义务。就象国家法律,先要制定出来,并公示让公民知道其内容,公民违法了,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在被申请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的制定有向工会征询意见及备案的情况下,认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再审案件能否撤诉?

能撤诉,案件再审中申请人提出撤诉,必须提交申请撤诉书交到合议庭,合议庭审查申请人撤诉是自愿的,撤诉不影响国家,和别人的利益,合议庭依法裁定准予撤诉,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撤诉与不撤诉决定权在申请人手中由申请人自己决定,行使自己的撤诉权。

四、离婚案件再审原因?

再审原因是一审没有达成双方诉求,未同意相关协议,所以需要再审

五、再审案件是向中院提交再审申请吗?

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向做出原判决、裁定、调解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因此,对于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

六、再审改判案件可以申请再审吗?

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不受理。

但是,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七、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申请再审期限是六个月。以下情形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八、再审案件怎么申请复议?

一、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依法提起申请再审或申诉的权利。

二、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三、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应由案件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起。刑事案件提出申诉应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案外人提出申诉。

九、哪些案件不能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不能申请再审的情形:   1、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   2、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提出上诉的;   3、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发生法律效力超过二年提出的;   4、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证据,现以该证据提出再审申请的;   5、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或者经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在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又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的;   6、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   7、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但不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8、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申请外国法院或港澳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9、已经本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10、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11、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12、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 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13、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   1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15、人民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案件的性质必须是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只能对有民事权益争议的诉讼案件依职权提起再审,对于无民事权益争议的非讼案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提起再审。   2.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必须是以判决、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而且必须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十、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1.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按照再审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审、指定再审或自行再审的裁定,该裁定中还应包括中止原裁判执行的内容。决定再审后,是中止原裁判的执行,而不是撤销原裁判。

2.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必须采用合议制,不能采用独任制,即必须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审理。

3.依原审程序进行审理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按再审程序提审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由于再审案件按原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审理、裁判、宣判以及审理期限等均按原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4.再审案件仍然可以进行调解

依再审程序审理案件时,能够调解并且当事人愿意调解的,仍然可以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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