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侨务对象啥意思?
侨务工作对象
1.华侨: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2.归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3.外籍华人: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4.港澳同胞:即获得香港、澳门居留权或户籍的中国公民。
5.侨眷: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外籍华人在华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与侨眷范围相等同。
6.港澳同胞眷属:指港澳同胞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港澳同胞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侨务和侨联的区别?
侨务是有关侨民的事务。侨务是“华侨事务”的简称。中国侨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和发扬侨胞爱国爱乡的热情,最广泛地团结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为促进祖国四化建设,实现统一大业,扩大我国对外影响和发展同各国人民的团结友好而奋斗。
侨联是由归侨、侨眷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是一级人民团体,是政协的组成单位,各级侨联与同级工会、青年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享有同等待遇。
三、侨联与侨务的区别?
一、隶属机构不同
1、侨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侨务办公室隶属于中央统战部。
2、侨联:中国侨联是由全国归侨、侨眷组成的全国性人民团体,前身是延安侨联和全国侨联筹委会。
二、职能不同
1、侨办:负责拟订侨务工作政策和规划,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调查研究国内外侨情和侨务工作情况;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侨务事项;指导归侨侨眷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对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联谊和服务工作。
2、侨联:群众工作、参政议政、维护侨益。
三、组织机构不同
1、侨办:秘书行政司、政策法规司、国内司、国外司(港澳台司)、经济科技司(投诉协调司)、宣传司、文化司、机关党委、人事司。
2、侨联:中国侨联是全国性的一级人民团体,是全国政协的组成单位,由省市各级侨联组成。
四、外事侨务局是什么部门?
是政府主管全市外事、侨务、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职能部门。一般内设办公室、涉外管理科、礼宾接待科、国际交流科,侨务科、外国专家科等机构。
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外事、侨务、引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指示决定,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负责处理本市的涉外、涉侨活动和港澳事务;
2、负责本市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审核、报批和邀请外国人员公务来访的报批事宜;申办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通行证和其他证件;
3、负责组织接待来本市访问考察的重要外宾及外国驻华外交人员,管理前来本市访问的外国记者,统筹安排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的外事活动;
4、负责本市聘请外国经济文教专家的服务管理,负责管理本市人员的出国(境)培训、研修、实习工作;
5、管理和指导本市与外国友好市、县(郡)缔结友好城市关系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对外交往活动,办理对外结好的报批手续;指导本市民间对外交往工作;
6、负责开展华侨、外籍华人及其社团的友好联谊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华侨、外籍华人的接待服务和资金、技术、人才的引进工作;
7、负责依法保护本市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负责海外侨胞、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的来信来访工作;主管全市华侨捐赠、华侨回国定居安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归侨、侨眷的各项优惠政策,做好侨务扶贫、侨属企业工作。
五、行政许可范围?
行政许可的范围: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六、行政许可种类?
行政许可的种类:
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普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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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
普通许可有二个显著特征: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特许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特许有二个主要特征: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后,一般应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可以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往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特许。
认可
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认可有四个特征:一是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有关,并且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认定;二是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认可;三是资格资质是对人的许可,与人的身份相联系,但不能继承、转让;四是没有数量限制。
核准
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
核准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依据主要是专业性、技术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来决定;三是没有数量限制。
登记
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
登记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事项,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没有数量限制;三是对申请登记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当场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七、侨务办公室怎么样?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八、侨务工作原则是什么?
侨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有:“三有利”的原则,区别国籍界限的原则,公开合法的原则,积极稳妥的原则,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
九、外事侨务办公室是什么?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的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或协助处理本地区的重大涉外事务,归口管理侨务和港澳事务工作。 (二)承担组织接待来访的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责任;接待前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外国记者;承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领导人出访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访的报批事宜;负责应邀来访外国人士的签证通知函电业务。 (三)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处理涉及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对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进行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的教育。 (四)负责全市公职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审核和报批;负责办理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工作;承担对因公出国人员的出国前教育及对因公护照的收缴和管理的责任;协调处理我市出国人员在境外发生的重大涉外事件。 (五)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华侨回国安置和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的相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的社会救济和扶贫工作;做好引进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资金、技术、人才工作。 (六)开展涉侨宣传、文化交流、经济、科技合作和华文教育工作;协调涉侨经济投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承担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及其代表人物的人事安排工作。 (七)负责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联络、邀请和接待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八)管理与外国友好城市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办理对外结好的报批手续;指导我市民间团体对外交往工作。 (九)承办全市因公赴港澳团组和人员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港澳记者来我市采访的申请和管理;加强与港澳地区的联系,促进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市驻国外经贸联络处的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什么是行政许可?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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