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救助一次性告知单
社会救助一次性告知单是一个重要的文件,用于向申请人详细解释社会救助的相关事项。该单据包含了申请人需要了解的各种信息,确保他们对社会救助的了解和权利的保障。在社会救助过程中,这一次性告知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告知单的目的
社会救助一次性告知单的目的在于向申请人提供关于社会救助的一揽子知识,以便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该单据涵盖了各种重要信息,包括社会救助的资格条件、申请流程、待遇标准、申请材料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等。通过详细介绍这些内容,告知单确保了申请人对社会救助的全面理解。
告知单的内容
社会救助一次性告知单的内容非常丰富,以确保申请人可以了解并掌握相关的知识。以下是该告知单通常包含的主要内容:
- 社会救助的定义:告知申请人社会救助的基本概念和目的,让他们了解社会救助是为了帮助处于困境中的人们解决基本生活需求。
- 资格条件:详细介绍申请人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收入、财产、家庭状况等方面的要求,使申请人明确自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 申请流程:详细解释申请救助的步骤和程序,包括填写申请表格、准备申请材料、提交申请等流程。
- 待遇标准:列举社会救助的各项待遇标准,包括食品补助、医疗救助、住房补贴等内容,帮助申请人了解他们可能会获得的具体待遇。
- 申请材料:列出了申请救助时需要提供的各类材料,如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家庭状况证明等,以提醒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
- 相关政策法规:介绍与社会救助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让申请人了解政策依据和权益保障。
- 联系方式:提供联系社会救助部门的方式,方便申请人在需要帮助或有疑问时及时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
告知单的重要性
社会救助一次性告知单对申请人来说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具有以下重要性:
- 明确权益:告知单详细解释了申请人在社会救助中的权益,使其明确自己在申请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 减少误解:告知单提供了准确的信息,避免申请人对社会救助政策产生误解和不必要的猜测。
- 提高透明度:告知单向申请人公开了社会救助的资格和待遇标准,增加了申请过程的透明度。
- 提升申请效率:申请人通过了解告知单中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可以准备充分,提高申请的效率。
- 权益保障:告知单提供了政策法规和联系方式,使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获得更好的权益保障。
如何正确使用告知单
为了得到最大的效益,申请人需要正确使用社会救助一次性告知单:
- 仔细阅读:申请人在开始申请社会救助前,应仔细阅读告知单的内容,确保对申请流程、条件和待遇有清晰的了解。
- 咨询解答:如对告知单中的内容有任何疑问,申请人可以咨询社会救助部门或相关工作人员,及时解答困惑。
- 珍惜保存:申请人应妥善保存社会救助一次性告知单,以备将来需要参考或查询。
- 提供准确信息: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所需材料,以确保申请程序的顺利进行。
- 及时更新: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如收入、家庭状况等,应及时向社会救助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总之,社会救助一次性告知单是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的一份重要文件,对于申请人了解社会救助的相关事项、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并正确使用告知单,以确保自己获得应有的救助待遇。
二、保险一次性告知理赔所需材料?
01.基本资料
(1)理赔保险金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身份证正反面、银行卡复印件;
(4)出险人为未成年人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正反面、银行卡复印件、监护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出生证、户口本均可);
(5)被保险人身故时,提供受益人身份证正反面、银行卡复印件、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公证书均可);
02.特定资料
1、意外身故
(1)被保险人死亡三证(死亡证明、丧葬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2)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或出具的书面意外事故证明材料;
(3)抢救的病历复印件、检查报告单、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原件;
2、疾病身故
(1)被保险人死亡三证(死亡证明、丧葬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2)抢救的病历复印件、检查报告单、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原件;
3、全残/伤残
(1)伤残鉴定报告原件(按条款约定的鉴定标准鉴定);
(2)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或出具的书面意外事故证明材料;
(3)在医院治疗期间的病历复印件、检查报告单、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原件;
4、意外及疾病医疗
(1)门诊发票(发票联/收据联)原件、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复印件、检查报告单;
(2)住院发票(发票联/收据联)原件、费用清单、完整住院病历盖章复印件;
PS:完整住院病历包含: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如有)、检查化验报告单、医嘱单、体温单;可在出院后一段时间,携带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前往医院病案室复印,复印后加盖病案复印章。
5、重疾保险金
(1)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盖有诊断专用章);
(2)该疾病确诊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等检验报告;
(3)与该疾病相关的门诊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
三、行政许可范围?
行政许可的范围: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四、行政许可种类?
行政许可的种类:
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普通许可
?
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
普通许可有二个显著特征: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特许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特许有二个主要特征: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后,一般应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可以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往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特许。
认可
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认可有四个特征:一是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有关,并且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认定;二是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认可;三是资格资质是对人的许可,与人的身份相联系,但不能继承、转让;四是没有数量限制。
核准
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
核准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依据主要是专业性、技术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来决定;三是没有数量限制。
登记
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
登记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事项,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没有数量限制;三是对申请登记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当场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五、什么是行政许可?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六、一次性告知业务流程及资料清单?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行为,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中心办理、咨询中心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宜,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法定依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所需的全部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等事项的制度。
第三条 对服务对象办理的事项,工作人员应当场查验其有关手续和资料,对能够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资料。具体包括:
(一)服务对象办理事项所应准备的资料、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方面内容;
(二)因手续、资料不完备,需要补办的手续、资料的内容清单;
(三)不予受理或不能办理的理由说明。
第四条 在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工作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注明日期交给办事群众,并对所需的资料、手续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告知服务对象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联,接受告知的办事群众应在第二联上签名。当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完成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办理。
第五条 工作人员遇到服务对象所办事项的相关手续、资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时,工作人员应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严禁向服务对象说“不”。
第六条 服务对象电话咨询有关服务事项办理事宜时,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手续、材料、程序和受理时限等。中心应设立电话咨询记录簿,并作记录。
第七条 对有下列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行为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
(一)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制度,造成服务对象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
(二)对服务对象告知不热情,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
(三)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服务对象不满意的。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通岗位业务,在接受询问或承办事项过程中须提供详细、精准的信息,使服务对象清楚、明白,并有利于询问、办理的事项一次性得到解决。
第九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纳入绩效考核,作为评先评优和月度、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七、如何落实首问负责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企业、群众来大厅办事,第一个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对不属于本窗口业务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明确告知企业、群众具体负责该项业务的窗口名称及所在位置、联系电话。
三、对属于本窗口业务范围但不由本人负责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当场移交本窗口具体负责同志处理。
四、对于由本人负责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中心”相关规定办理。
一次性告知制
一、向企业和群众提供咨询服务时,必须针对具体情况出具咨询单或在明白卡上提出明确要求,窗口工作人员签名。
二、受理申请时,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材料时,发现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提供规范化文本。
四、现场验收时,当场出具书面意见。现场情况与书面申请不符或未达到法定标准的,在书面意见中一次性告知需要整改的全部内容。
五、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度的,“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对进驻单位、办事窗口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八、企业登记一次性告知制度内容是什么?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受理纳税人业务或咨询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知晓的全部信息的工作制度。
纳税人电话咨询,或到办税服务厅口头咨询涉税事宜,受理人员应该在职责范围内给予详尽的解答,直至纳税人完全清楚该项政策或该项事宜的办理程序和办理办法。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时,如果发现申请的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提供资料不齐全的,受理人员应口头或以宣传资料的形式,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自己不清楚、不能办理的涉税事宜,受理人员要向纳税人解释,详细说明原因,表示歉意,求得理解,并告知纳税人办理的途径和方法,协助办理。需由纳税人填写的各类申报表和审批表,均由办税服务厅免费提供,发表人员有义务为纳税人提供辅导,直至纳税人清楚表格的填写要求和办理程序。九、行政许可审批流程?
包括四个步骤
(一)申请程序
申请程序程序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2、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
3、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
(二)受理程序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后,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做出一下几种处理
1、予以受理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要求当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当场更正错误。
3、限期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确定的时间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不予受理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去的行政许可;二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受理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三)审查程序
形式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当场做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四)听证程序
听证的具体程序步骤分为:
1、申请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在被告知有权要求听证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2、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当收到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组织听证;
3、通知有关事项;
4、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并在法定的许可决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行政许可可分为不同的种类。目前较为常见的有下列六种:
1、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一般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发放许
可证,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申请驾驶执照的许可。
特殊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又称特许。
2、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专利许可、商标许可。
非排他性许可又称共存许可,是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经申请获得的许可,大部分行政许可都是非排他性许可。
3、以许可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
独立的许可,是指许可证已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
附文件的许可,是指由于特殊条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说明的许可。
4、以许可是否附加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
权利性许可又称无条件放弃的许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且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附义务的许可也称附条件放弃的许可,指被许可人获许可的同时,亦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的许可。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一般表现为丧失被许可的权利。
5、以许可的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长期性许可和附期限的许可
长期性许可,指被许可人取得许可证后,只要不放弃,或者不因法定事由被主管机关吊销,该许可将长期持续有效,如生产某种产品的许可。
附期限的许可,指许可只在一定的时间内具有效力,逾期失效的许可。
6、以许可的目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行为许可,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许可。
资格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后,结合格者核发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