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立法宗旨?
规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防止侵犯公民法人权益。
二、立法宗旨?
为了保护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 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 法,制定本法。
三、测绘立法的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回法》是199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
四、立法宗旨指的是什么?
立法宗旨 希望对某一行为起规范约束作用而制定的规则 指导思想 在立法过程中 由于产生的基础不同 按法的公理性 构成性原则 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原则 如诚信 无罪推定等一般照惯例或道德基础环境为参照基准 政策性原则: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 如婚姻法中的计划生育 其他还有具体性 实体性 程序性分别对应在适用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特定事项 或涉及实际的权利或义务的问题的原则 后者对法起到细化性质的补充说明作用 以强化其公平合理的作用
五、立法的根本宗旨?
法的本质就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具体地说,它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说明法的阶级性。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②、法只能属于统治阶级的。法只能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即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③、法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不是统治阶级中个人意志的体现,也不应是统治阶级个别或部分(阶级、阶层)意志的体现。
④、法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的体现。不是全部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要靠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去体现、去贯彻。法不可能包罗万象。它只规定和调整有关统治阶级基本利益的和社会基本制度和主要的社会关系。
⑤、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的决定,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统治阶级所代表的、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①、法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但统治阶级意志本身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由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成为法。
②、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之所以采取国家形态是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①、一切行为规则、社会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法所具有的强制性是最强的--即不执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不执行--轻者剥夺权利、重者剥夺生命。
②、国家强制力的物质形态:即一些列的国家执法组织:法院、检察院、监狱、军队、警察等保证实施。
法的社会性
①、法的基本属性——阶级性。
②、法的社会性。在阶级社会中,法在实现统治阶级职能的同时,还"执行由一切社会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职能。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进步,法所具有的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社会职能,在有关经济、科技、环境等法律部门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正日益取得发展。
六、立法的宗旨和目的?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惩治犯罪分子,创造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法律的宗旨是以人为本,公平,平等,维持社会稳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简单理解就是为人民服务。
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法律体系由宪法统辖下的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构成。
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本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的目的的具体体现。
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上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杀人、放火、爆炸、投毒、强奸、抢劫、盗窃等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对之应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
七、宗法制的立法宗旨?
法律的宗旨是以人为本,公平,平等,维持社会稳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简单理解就是为人民服务。
法律的研究来自于对何为平等、公正和正义等问题的讯问,这并不都总是简单的。法国作家阿纳托尔·法郎士于 1894 年说,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时禁止富人和穷人睡在桥下、在街上乞讨和偷一块面包。
二、建立法律的原因
1、维护政权统治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由人民而立,并保护人民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的基本精神既体现了国家性质,也反映了社会矛盾。
2、稳定社会秩序
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3、引导价值取向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相对于道德,法律的强制性也保证了自身价值观的强制性,可以在教育、宣传等等各个方面入手,对国民的价值观进行普遍导向,(可见于意识形态之争在阵营双方法律上的投影),从而达到稳定秩序、继续统治之目的。
4、保护私有财产
法律随奴隶制国家的建立而出现,由奴隶主制定,因而强调了对于私人财产,即奴隶主财产的保护,在此后的数千年里,虽然奴隶主早已化为田野中的泥土,但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作为私法的原则之一被保留了下来,只不过被保护的对象变成了广大公民的私有财产。
三、法律的执行
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中,创造和解释法律的核心机构为政府的三大部门: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负责的行政。
而官僚、军事和警力则是执行法律,并且让法律为人民服务时相当重要的部分。
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个法律系统的运作,同时带动法律的进步,则独立自主的法律专业人员和充满生气的公民社会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要避免法律和人类社会主客体地位颠倒的情况发生。确立起人的主体地位和对法律制度的深刻反思。
因此执法者执法过程中,不仅要熟记法律制度还要深谙法律的基本精神,如: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在分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弘扬正气、匡扶正义。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所有权。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而不是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
四、法律的建立
制定法律的初衷无非是惩罚坏人的目的,也就是说在道德标准之内的人是不受法律惩罚的,如果一个社会没有道德,那它的法律不仅仅只是摆设,反而会成为强势人群欺压弱势人群的有力工具,所以说法律应该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
八、行政立法目的?
一、关于行政法的目的
(一)研究行政法目的的必要性
行政法的目的是指行政法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者说是行政法所确立的行政法律制度的整体所要实现的目标。研究行政法目的的必要性在于:
第一,是行政法学研究的起点。行政法的目的与行政法的界定、行政法的本质、价值追求及行政法的功能等属不同的概念范畴,但又相互联系,在很大程度上,行政法的目的是界定其他概念的基础。例如,完整的行政法概念至少应包含行政法的内容、形式及目的,行政法的目的不仅是行政法概念的内涵之一,而且行政法的目的决定了行政法的内容。由此可见,行政法的目的不明确,行政法的概念就会含糊不清,行政法的其他基本问题如行政法的本质、价值追求等也很难在理论上得到解决。
第二,是确定行政法发展目标的需要。我国自70年代末期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果,并以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为标志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中共中央“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的提出,为行政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但是,行政法的走向如何?行政法的发展目标是什么?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行政法目的的深层研究和把握。只有从理论的高度把握行政法的目的,才能确定行政法发展的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避免因盲目发展而导致的成本的提高和不必要的损耗。
第三,是构筑行政法体系的依据。行政法体系是指具有各种不同功能的行政法律、法规组成的整体,反映了行政法的基本内容。行政法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政法的基本内容,从而决定了行政法体系的构成。例如,将行政法的目的确定为控权,那么对行政权的控制可分解为对行政权的承担者—行政主体的规制,对行政权的行使—行政行为的控制以及对行政权违法后果的补救三部分,相应地,行政法体系是以上三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构成。
第四,有利于行政法学体系的完善。行政法学体系常常是以行政法的目的为研究的起点,以行政法的内容为主线展开的,这都需要从理论上弄清行政法的目的。
(二)行政法的目的应当是保障公民的,问题,实质上却在探讨行政法的目的。
平衡论认为行政法是保证行政权与公民权处于平衡状态的平衡法和现行我国的宪政体制所决定,公民的权利是固有的,
第一位的;行政机关的权力是派生的,
第二位的。行政权力的大小是由人民来决定的,因此,两者之间根本无平衡可言。
第三,平衡是现代法律的普遍功能之一,并非为行政法所独有,因此不宜将其确认为行政法的目的。
控权论认为,行政法就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行政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控权,实现依法行政。控权论对行政法目的的认识有其合理的一面,易于操作,但有极强的消极色彩,对公民权益的保障是不全面的。行政法的目的既不是平衡,也不是控权,而是保权——保障公民的行政权益。行政权益是笔者引入的一个新概念,与民事权益、政治权利相对应,指公民在行政管理及其救济过程中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法定外利益。公民的权利按其活动空间的不同可分为三部分,即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和行政权益。
其中行政权益包含哪些内容,它的应然状态如何,需要详细分析。有学者按照我国的行政法律规范,将公民在行政法上的权益归纳为参加行政管理权;受益权;了解权;隐私保密权;合法、正当、平等保护的权利;协助行政权;建议、批评、控告、揭发权;复议、申请、诉讼和申诉权以及补偿、赔偿权等。从社会发展的趋势及民主的要求来看,行政权益应当包含三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为行政实体权利,具体又包括:
1、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是公民最基本的两项权利,不仅受民法的保护,行政法也要保护。在行政活动中,一方面,行政机关要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免遭其他民事主体及有关机关的侵害,还要积极为公民创造条件,提高公民的生命健康水平,并使其财产增值;另一方面,任何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都不得损害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2、发展权,包括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择业自由权等。公民的发展权是行政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的进步离不开公民个人的发展,为公民创造更多的机遇和发展条件是现代国家的主要任务之一。
3、行政参与权。包括对行政事务的了解权、公民直接作为公务员参加管理或以间接的方式参与管理的权利。行政参与权是民主政治的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
4、社会保障权,包括隐私保密权、物质帮助权等。
5、平等权。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平等地受行政机关的保护,不受性别、民族、身份等因素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6、行政救济权,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行政侵害时,有权获得补救,如撤销违法决定,或造成损失的得到赔偿。
第二部分为行政上的程序权利。具体分为:
1、行政过程中享有的程序权利,如知情权、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对不利决定要求行政机关说明理由的权利以及听证权等。这些权利既是实体权得以实现的保障,又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2、行政救济中享有的程序权利,包括复议申请权、起诉权、请求救济权以及在救济程序中法定的各种程序权利。
第三部分为行政利益,也就是公民在行政中应得到的一些方便和好处。例如政府机构设置整齐、简洁、行政效率高,则意味着公民以较小的负担获得较大的效益,这对公民来说,当然是一种利益。再如,修建高速公路、为适龄儿童提供方便的就学条件都是法定外利益。一方面,行政机关要为公民创造各种行政利益;另一方面,对公民某些既得的行政利益不能随意取消。
行政法的目的应该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其自身所希望达到的目的是法律所规定的,它都能最大程度完成。行政权由于是行政人员的权力,其适用对象的某些自身权力也是受行政法约束的。
九、行政立法形式?
什么是行政立法行为?行政立法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
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它通常具有两方面的内容:
1、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亦称“准立法”。
十、行政立法是?
行政立法,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我国宪法在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同时,还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
地方组织法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表明,在我国,不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立法权,而且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某些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也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是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行政立法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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