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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许可暂行规定?

282 2023-11-24 22:26

一、湖南省行政许可暂行规定?

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公路行政许可的实施,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南省普通公路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一)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四)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

(六)行政许可的数量;

(七)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八)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九)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十)申请书文本式样;

(十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二)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十三)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十四)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公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将公示信息资料集中在专门场所供公众查阅;

(二)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

(三)在网站上公示,已实行电子政务的应当公布网站地址;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按照便民原则,涉路行政许可申请原则上由申请事项所在地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依法应当由市级、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的涉路行政许可,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市级、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申请。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涉路行政许可申请后,属于本级决定权限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应当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提供全程代理服务,及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公路管理机构。

第五条  申请涉路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分别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①申请理由、用途;②公路线路名称、桩号;③占用、挖掘的位置;④施工期限;⑤使用期限);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3、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4、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图和施工图;

5、施工方案、施工说明等资料;

6、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7、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8、公路修复、改建、赔补偿方案。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①申请理由、用途;②公路线路名称、桩号;③施工期限;④使用期限);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3、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4、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图、施工图;

5、施工方案、施工说明等资料;

6、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7、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的通行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8、公路修复、改建、赔补偿方案。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公路建筑控制区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①申请理由、用途;②公路线路名称、桩号;③架设、埋设的位置;④施工期限;⑤使用期限);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3、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4、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图和施工图;

5、施工方案、施工说明等资料;

6、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7、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8、公路修复、改建、赔补偿方案。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①申请理由、用途;②公路线路名称、桩号;③公路桥梁、隧道、涵洞名称;④施工期限;⑤使用期限);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3、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4、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图和施工图;

5、施工方案、施工说明等资料;

6、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7、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8、公路桥梁、隧道、涵洞修复、赔补偿方案。

(五)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①申请理由;②公路线路名称、起止桩号;③行驶时间);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3、车辆(机具)的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必要时应提交《使用说明书》(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4、安全通行方案和防护措施;

5、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6、公路修复、赔补偿方案。

(六)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①申请理由、用途;②公路线路名称、桩号;③设置位置;④施工期限;⑤使用期限);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3、非公路标志设计图和效果图(包括标志的内容、颜色、外廊尺寸及结构);

4、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和意外事故应急方案;

5、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6、公路赔补偿方案。

(七)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①申请理由;②公路线路名称、桩号;③施工期限;④使用期限);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3、加油站申请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应提交发改委、国土、安监、工商、消防等部门的批准性文件;

4、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平面布置图、设计图;

5、施工方案、施工说明等资料;

6、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7、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8、公路修复、赔补偿方案。

(八)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①申请理由;②运输货物名称;③通行线路名称;④起止地点;⑤通行时间);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3、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必要时还应当提交运输车辆的《使用说明书》(包括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廊尺寸等);

4、驾驶员驾驶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5、货单(包括货物名称、质量、外廊尺寸及总体轮廓图)原件和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6、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和《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7、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应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以及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及应急方案;

8、公路加固、改造、赔补偿协议(草案)。

(九)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木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①申请理由;②公路线路名称、桩号;③林木种类、数量;④采伐时间;⑤补种措施);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3、采伐地点、树种、树况、数量及价值等相关资料;

4、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及应急方案;

5、更新补种措施、赔补偿方案。

(十)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审批(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批准)

1、行政许可申请书(①申请理由、用途;②公路线路名称、桩号及桥梁名称;③距桥梁距离;④施工期限;⑤使用期限);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4、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条  依法应当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全部申请材料;

(二)现场勘验笔录;

(三)现场勘验图(有条件的还应当制作效果图);

(四)现场照片;

(五)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有工程、养护等部门签具的意见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书、评估报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查,对桥梁进行检测,计算承载能力,选定运输路线,制定相应的通行、加固、改造方案);

(六)初步审查意见;

(七)公路赔补偿费数额及计算清单。

第七条  申请人的申请分别符合下列条件、标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一)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设计、施工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3、符合公路发展规划;

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5、安全施工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切实可行;

6、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7、修复、改建公路的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设计、施工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的设计、施工方案须通过专家论证);

3、符合公路发展规划;

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5、安全施工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切实可行;

6、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按照损坏程度和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公路建筑控制区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设计、施工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3、符合公路发展规划;

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5、安全施工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切实可行;

6、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按照损坏程度和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设计、施工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4、安全施工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切实可行;

5、占用公路和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按照损坏程度和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五)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确需行驶;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4、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5、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按照损坏程度和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六)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非公路标志设计规范、美观、安全牢固;

3、不得妨碍公路养护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影响行车视距;

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5、安全施工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切实可行;

6、设置期限为1年以内;

7、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按照损坏程度和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七)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设计、施工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3、申请人所属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

4、按规定设置交叉道口安全警示标志;

5、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6、安全施工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切实可行;

7、占用公路和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按照损坏程度和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八)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运输的货物不可解体;

3、承运人具备运输能力;

4、经对选定的运输路线上的公路、公路桥梁的承载能力进行勘测、计算,确定能够安全通行;需要加固、改建的,其加固、改建方案经专家论证,确定能够安全通行;

5、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6、保障公路、公路桥梁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7、按照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缴纳勘测、论证、加固费和公路赔补偿费、护送费。

(九)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林木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3、在年采伐量内;

4、安全采伐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处置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切实可行;

5、完成更新补种任务并按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缴纳赔补偿费。

(十)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审批(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批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保障公路桥梁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并经专家论证。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决定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

(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三)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下,车货总长在20m以内,车货总宽在3m以内,车货总高在4.3m以内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第九条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加盖受理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决定机关行政印章。

第十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涉路行政许可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在涉路施工完毕后,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公路路政    制度    行政许可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          

湖南省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31日印发

 

二、行政许可范围?

行政许可的范围: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许可种类?

行政许可的种类:

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普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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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

普通许可有二个显著特征: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特许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特许有二个主要特征: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后,一般应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可以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往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特许。

认可

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认可有四个特征:一是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有关,并且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认定;二是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认可;三是资格资质是对人的许可,与人的身份相联系,但不能继承、转让;四是没有数量限制。

核准

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

核准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依据主要是专业性、技术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来决定;三是没有数量限制。

登记

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

登记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事项,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没有数量限制;三是对申请登记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当场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什么是行政许可?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五、行政许可审批流程?

包括四个步骤

  (一)申请程序

  申请程序程序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2、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

  3、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

  (二)受理程序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后,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做出一下几种处理

  1、予以受理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要求当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当场更正错误。

  3、限期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确定的时间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不予受理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去的行政许可;二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受理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三)审查程序

  形式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当场做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四)听证程序

  听证的具体程序步骤分为:

  1、申请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在被告知有权要求听证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2、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当收到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组织听证;

  3、通知有关事项;

  4、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并在法定的许可决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六、行政许可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行政许可可分为不同的种类。目前较为常见的有下列六种:

  1、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一般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发放许

  可证,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申请驾驶执照的许可。

  特殊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又称特许。

  2、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专利许可、商标许可。

  非排他性许可又称共存许可,是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经申请获得的许可,大部分行政许可都是非排他性许可。

  3、以许可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

  独立的许可,是指许可证已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

  附文件的许可,是指由于特殊条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说明的许可。

  4、以许可是否附加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

  权利性许可又称无条件放弃的许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且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附义务的许可也称附条件放弃的许可,指被许可人获许可的同时,亦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的许可。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一般表现为丧失被许可的权利。

  5、以许可的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长期性许可和附期限的许可

  长期性许可,指被许可人取得许可证后,只要不放弃,或者不因法定事由被主管机关吊销,该许可将长期持续有效,如生产某种产品的许可。

  附期限的许可,指许可只在一定的时间内具有效力,逾期失效的许可。

  6、以许可的目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行为许可,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许可。

  资格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后,结合格者核发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

七、行政许可股职责?

1、负责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

2、负责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和管理工作;

3、承担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制审核工作;

4、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5、承担有买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6、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7、负责制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行为或事项进行审查、批准、许可或认可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事项等进行审查和决定,给予相应的批准或许可,使申请人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合法权利。

行政许可是行政管理中的一种重要手段,用于规范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保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通过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特定的行为或事项进行审查和管理,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市场秩序等重要利益。

行政许可的实施通常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人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证明。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时限内对申请进行审查,根据法定的标准和程序作出批准、许可或认可的决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可以依法依据许可决定从事相应的活动。

九、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什么东西?

《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这是关于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具备的条件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关系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 

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法律只有得到良好的施行,才能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执法行为,凡是有行政权的设定,就必须明确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否则权力很容易被滥用。考虑到行政执法主体的多样性和行政权力的扩张性,有必要在设定行政许可时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2、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对相对人获得许可,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所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的规定。它既是对申请人的限制,也是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是对申请人行为和行政机关行为的标准和指导。若对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加以规定,那么,申请人将无所适从,行政机关的行为也将有更大的随意性。条件必须是明确、法定、公开、公平的,不得含有歧视性的因素。申请行政许可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被申请的机关是有权颁发许可证的机关;申请的事项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申请人符合法定要件等。  

3、许可程序。  行政程序违法也是违法,随着程序正义理念的成熟和发展,我们注意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理性化的保障。能有效地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期限。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执法的过程,必然涉及到期限问题。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颁布《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法》只是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作出原则性规定,至于行政机关作出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时限,只能分别在各个单行法律中加以规定。

十、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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