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听证的表述有哪些?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时?
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对行政许可的概念可以从广义上和狭义上予以界定,广义的行政许可包括行政机关的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批准、证明、检验、审核、备案等在内的所有行为,范围比较广泛。而狭义的行政许可则只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者资格的行政行为。后者是在制定《行政许可法》时所采用的概念。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事先控制手段,通常称它为"行政审批"。
许可特征:
1、行政许可是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行为。
2、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虽然这里将行政许可的主体限定在"行政机关",但是实质上包括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许可针对的是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4、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的活动",这个特定活动的形式极为广泛,但是最终限定在行政许可法允许从事的事项范围内。
三、听证笔录注意事项?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1)听证事项名称。
(2)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3)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4)听证的时间、地点。
(5)听证公开情况。
(6)拟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7)当事人或者听证会代表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8)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证明。
(9)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10)听证主持人认为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四、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是否应当举行听证?
以下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对行政许可的概念可以从广义上和狭义上予以界定,广义的行政许可包括行政机关的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批准、证明、检验、审核、备案等在内的所有行为,范围比较广泛。而狭义的行政许可则只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者资格的行政行为。后者是在制定《行政许可法》时所采用的概念。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事先控制手段,通常称它为"行政审批"。许可特征:1、行政许可是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行为。2、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虽然这里将行政许可的主体限定在"行政机关",但是实质上包括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许可针对的是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4、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的活动",这个特定活动的形式极为广泛,但是最终限定在行政许可法允许从事的事项范围内。
五、什么是行政许可?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六、公开听证流程和注意事项?
1.
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
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3.
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4.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
七、信访听证申请注意事项?
首先,要全面定位信访听证的目标要求。信访听证重点是要落到解决信访事项这个关键点上,同时也要注重提高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在处理过程中,信访人看重他的诉求能否实现,行政机关看重信访事项能否迅速处理完毕,因此,推行信访听证就要着眼于两点,即:保证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
其次,高度重视信访听证的具体制度建设。《信访条例》中规定了信访听证的形式要求:“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同时也明确了听证基本要素:“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要认真学习其他单位在听证制度建设上好的经验做法,借鉴物价、环保等听证制度的经验,制定出适合自己地区现状且符合《信访条例》立法本意的信访听证具体制度,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
第三,切实增强信访听证的透明度。信访听证制度是一个公开处理信访事项的制度。信访人通过这个制度全面了解信访事项涉及的政策法规,能够更好地审视自己的诉求合理与否;同时也是行政机关审视自己制定的政策法规完善与否的手段。只有真正解决了信访听证的公开性问题,才能够实现信访听证制度的民主性、公正性、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率性。
第四,规范参加信访听证会的人员构成。由哪些人参加信访听证会是信访听证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关系到信访事项能否顺利解决,关系到信访人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关系到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能否得到正确执行。总体上说,与信访事项相关的信访人(代理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同级信访机构等都可以纳入参加信访听证会的人员范围,同时也可以邀请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有利于更好实现信访听证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八、燃气价格听证会注意事项?
价格听证会应该注意实事求是,不要无理取闹,无论涨价和降价都要有一定的根据。
九、信访事项要求开听证向哪申请?
我省要求,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当告知信访人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自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听证,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对不同意听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听证会举行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听证申请撤回后,信访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
此外,对信访人未提出听证申请,但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当书面征询信访人是否同意。信访人应当在接到征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5个工作日内未回复的视为拒绝听证。信访人拒绝听证的,不影响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的正常进行。信访听证代表不超5人
《办法》明确,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员、记录员、信访事项当事人等。其中,多人反映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事项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公民经听证机关允许后可以参加旁听,听证机关也可以邀请新闻媒体人员参加旁听。除适用简易程序举行的听证会外,听证员应当设7人或者9人,由听证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和其他公民组成。其中,听证机关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从听证员中指定。
信访人可现场举证辩论
《办法》规定,信访事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享有下列权利: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适用依据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核对、补正听证记录。除享有上述权利外,信访人如认为听证员、记录员与信访事项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的,还有权申请回避。
此外,信访事项当事人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按时参加听证会;如实陈述事实、回答询问、提供证据材料;遵守听证会纪律。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退场。
十、听证会流程和注意事项?
听证会流程:第一项议程,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会场注意事项》。
第二项议程,主持人介绍听证代表、出席人员构成及产生办法。
第三项议程,民航运价改革工作小组介绍方案及起草说明。
第四项议程,听证代表自由发言。
注意事项
一、参会人员要按时进入听证会场,自觉佩戴价格主管部门制发的会议标识,并按指定位置或区域就坐。
二、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不准大声喧哗、吵闹、鼓掌等,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
三、保持会场清静,自觉关闭通讯工具或设为振动。会议开始后,请不要在场内接听电话和四处走动。
四、发言和提问、有关陈述、质证和辩论的顺序必须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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