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总结
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总结
在中国,扶贫工作一直被视为一项重要的政策任务,旨在改善贫困地区的生活条件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然而,由于一些不法分子的自私行为和腐败问题的存在,一些扶贫工作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因此,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在扶贫领域显得尤为重要。
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总结是对一段时间内工作的回顾和总结,旨在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下是对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总结的一些重要方面。
一、问题梳理
在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总结中,首先需要对问题进行梳理。这些问题可以涉及在扶贫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腐败问题以及其他不正当行为。通过对问题的梳理,可以更好地了解扶贫领域存在的挑战和障碍。
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总结关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滥用职权、挪用扶贫资金、虚报冒领扶贫信息、不作为、不担当等。通过深入分析这些问题,可以为今后改进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
二、经验总结
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总结还必须对工作中的经验进行总结。这些经验包括在发现问题时的处理方式、执纪问责的机制建设、从问题中吸取的教训等方面。
近年来,中国大力推行扶贫工作,相关部门也不断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通过总结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经验,可以发现在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和成功经验,为今后类似工作提供指导。
经验总结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加强监督力度、完善执纪问责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推动信息公开等。这些经验将成为今后开展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宝贵财富。
三、问题原因分析
对于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总结来说,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也非常重要。问题的产生往往有其根源,只有深入分析原因,才能从根本上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问题原因分析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例如制度设计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教育培训不力等。通过分析问题的原因,可以为今后扶贫工作提供具体可行的改进方向。
四、改进措施提出
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总结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就是提出改进措施。通过总结和分析问题,必须提出合理有效的改进措施,以便今后的工作能够更好地展开。
改进措施应该针对具体问题,具体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这些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加强教育培训、加大对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等。只有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才能推动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五、工作成果总结
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总结最后需要对工作成果进行总结。通过总结工作成果,可以客观地评估所做工作的效果,更好地展望未来的工作方向。
工作成果总结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纪律执法工作的效果、腐败问题的处理结果、监督机制的完善程度等。同时,也可以通过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和交流,了解到其他地区类似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结语
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总结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对于改进扶贫工作、推动社会公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通过总结和分析,才能不断改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为扶贫事业注入新的活力。
总之,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总结应该全面、客观地评估工作的成果和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通过不断优化工作机制和加大监督力度,我们相信在党的领导下,中国的扶贫事业一定能够取得更加显著的成就!
二、执纪监督条例
《监督条例》第一次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内法规,从制度层面明确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地位。贯彻落实三个条例必须坚持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指导。
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处分条例》要求,“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问责条例》指出,“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明确可以采取检查、通报、诫勉等方式问责,体现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监督条例》规定,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坚持严肃执纪,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多种手段。《处分条例》要求“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根据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问责条例》规定,“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监督条例》指出,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坚持纪法衔接,保证监督执纪问责权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少数,只有妥善处理这“极少数”,三个条例才能体现出强大的震慑力。《处分条例》专设第四章,规范“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打击极少数决不手软。《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避免了纪法“两张皮”。
三、监督执纪条例全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三十一条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第六章 初步核实
第三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四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核查组应当予以暂扣。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三十五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监督执纪工作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监督执纪员职责?
一、要真正把职责回归到监督执纪这个本源,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和不错位。
二、要紧紧抓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个龙头,促进责任主体上岗到位履责。
三、要始终强化权力鉴督制约这条主线,推动廉政建设。
四、要突出作风建设这个重点,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五、要严查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
六、监督执纪指什么?
监督执纪意思是指纪律检查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的权利,代表纪律检查机关对被检查对象实施的一种合规检查的行为。执纪检查是一种履行公务职责的行为,受到国家法律保护,被检查单位和所涉及的个人应提供条件予以支持和配合。
七、监督执纪的优点?
新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亮点之一就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党和人民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纪律检查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
《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强调,立规目的是“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规定监督执纪工作首要原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调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
《规则》专章规定领导体制,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明确“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规则》第十条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遇有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规则》在监督检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等各章中,都规定了重要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具体报批程序,以更好地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
八、执纪监督部门职责?
管理监督不能大而化之,必须落实落细,盯住人看住事。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专门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是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监督、严格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的重要举措。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以消弭管理漏洞,扫除监督盲区。线索管理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关乎反腐败工作成效。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问题线索的管理,按规定承担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等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问题线索实施有效管控,不留死角。此外,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还负责归口管理审查调查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监督执纪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情况等,承担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工作职责。
设立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整合党风政风监督职能,强调其“监督”职责定位,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实行组织制度创新的成果。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在党风政风建设方面的综合协调涉及范围广泛,是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内容。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履行综合协调职责,主要包括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综合协调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等。党风政风监督部门还负责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活动,对党风政风监督中发现的典型问题通报曝光,综合分析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等。这些都是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有助于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工作效果,更好地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九、执纪监督室工作职责?
执纪监督室就是审查调查室的“前哨岗”和“先锋队”、“急先锋”和“侦察兵”。执纪监督部门的主战场是走出去主动寻找发现线索,而非蜷在办公室“指点运筹”、“指导协调”。
十、监督执纪问责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作出了规定。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监督执纪工作是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是纪检监察机关“打铁必须自身硬”的必然要求,也是纪律检查工作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重要保证。《规则》坚持问题导向,不仅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遵规守纪的要求,更对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履行好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从严教育管理监督纪检监察干部、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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