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问题涉及技术开发,谈谈个人的几点理解:
〔1〕从著作权的角度:
(A)若是合作开发,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基于《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归双方共同享有。鉴于著作权法上对作品采自动保护原则,不以登记、申请或注册为要件;若基于初步权属证据的考虑,可安排著作权登记。
(B)若是委托开发,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基于《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归受托方享有。同上,鉴于著作权法上对作品采自动保护原则,不以登记、申请或注册为要件;若基于初步权属证据的考虑,可安排著作权登记。
〔2〕从专利权的角度:
(A)若是合作开发,关于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基于《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归双方共同享有。
(B)若是委托开发,关于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基于《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归受托方享有。
(C)需特别注意的是,基于现行《专利法》的规定,软件本身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非《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欲申请专利,软件需与一定的硬件相结合(如包含程序的装置)形成技术方案,实现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如一种利用计算机程序测量液体粘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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