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2、国产软件产品应当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登记和备案。
3、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由负责进口的单位申请登记和备案。
4、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软件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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