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从实务层面来看主要有以下途径:
1、单方保护,即一国通过其国内立法单方面宣布保护外国知识产权,而不求任何互惠。但在当今国际社会,此种保护途径已经不再采用,顶多在实践中被个别地区保留。
2、互惠保护,即某国承认并保护依本国法确认的知识产权,则本国就承认并保护该国法确认的知识产权。比如,我国在参加《巴黎公约》前,曾分别与多国在商标保护上施行互惠原则。
3、双边协定保护,指国与国之间签订双边保护协定的方式,相互承认和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如,1979年中美《双边贸易关系协定》1992年中美达成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等。
4、缔结国际条约保护,即多国之间通过政府间的谈判,就知识产权在多国范围内的保护问题达成多边协定。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里斯本协定》《制止商品来月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组织主要有
一、政府间国际组织:
1、wipo(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67年成立。中国于1980年3月正式加入该组织。处理该组织及其管理的国际条约的日常事务主要有wipo下设的“国际局”担当。
2、wto(worldtrade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该组织不再赘述;wto总理事会下设知识产权理事会,监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定)
另外还有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pov(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eapo(欧亚专利组织)等。
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inta(国际商标协会)、ifia(发明者协会国际联合会)、iacc(国际反假冒联盟)、ifpi(国际唱片业协会)、egeda(音像制作者权利管理协会)、cisac(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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