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 第十八条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行政规章)
第三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第四条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第六条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吸烟形象;
(二)未成年人形象;
(三)鼓励、怂恿吸烟的;
(四)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部门行政规章) 第四十条第二款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根据上述法律和行政规章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在室外和室内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不得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不得有吸烟形象,未成年人形象,鼓励、怂恿吸烟,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等夸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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