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加贷款种类,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抵押贷款是借款人向公司借款时,愿以自有或第三人财产作保证的一种贷款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公司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二条、办理抵押贷款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第三条、抵押物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企业法人以其房屋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以房屋作抵押的应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四条、抵押人应提供的资料;
1、抵押人同意抵押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
2、抵押人的资格证明;
3、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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