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明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
二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法法定程序;
四、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或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七、法院人都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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