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原申请缴纳办理登记手续费用后,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仍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此外,在原申请已经被驳回生效之前(含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复审期间和行政诉讼期间)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原申请已经撤回之前、原申请已被视为撤回之前(含恢复期)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针对已提出的分案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根据原申请审核,但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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