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5.《刑法》第286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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