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变更,产权证名称应当变更,但不是自动变更,仍须产权人申请。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后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地产用途发生变化的;(二)房地产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的;(三)土地、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土地、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您所说的情况属于第二种。另外,公司名称变更并未导致法人主体变更,因此不属于过户行为,不产生额外的税务负担。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