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自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满五年,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买卖,买卖的住房不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
共有产权人自购买产权五年内,按原价购买剩余产权份额的,还应向公有产权人支付购买份额发票记载之日起至份额增购之日止的增购房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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