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的管理工作;各地方基层的版权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著作权管理。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业务上接受国家版权局的指导。 为有效开展著作权保护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的计划单列市、地级市相继设立了版权局(处)。根据目前情况,各地版权局(处)的职责大体相同,主要包括:
1.负责著作权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地区的贯彻实施;
2.查处本行政区域发生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3.负责审批本地区的版权服务机构;
4.负责指导本地区的版权贸易、对外版权交流活动;
5.负责本地区的著作权宣传普及工作;
6.承办国家版权局委托其进行的其他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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